2007年 第 11 期
总第 45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刍议待摊费用的核算与披露

作  者
杨方文 林志宏

作者单位
华北电力大学

摘  要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相应的会计科目也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待摊费用”科目,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也不再披露这方面的信息。“待摊费用”科目取消后,其相关业务应当怎样进行核算与披露?本文就此问题作些探讨。
  众所周知,待摊费用是基于权责发生制产生和存在的,“待摊费用”科目的取消,是否意味着对权责发生制的舍弃呢?答案是否定的。
  第一,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虽然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取消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但是将其列入了总则中。显然,基本准则把权责发生制确定为会计基础,而不是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规定,因为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基础,贯穿于整个企业会计准则,属于会计的基本问题。因此,相对于旧会计准则而言,权责发生制的统驭作用更强,层次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