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10 期
总第 45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财产清查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作  者
李 勇

作者单位
河南焦作

摘  要
  针对财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目前采用了两种根本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即把存货的盘盈和盘亏以及固定资产的盘亏计入盘点年度的财务报表,而把固定资产的盘盈计入盘点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本文主要从可比性原则和基本经营假设两方面分析固定资产盘盈会计处理的恰当性。
  一、现行财产清查结果账务处理的规定
  企业应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实物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根据清查盘点的不同结果进行账务处理,当盘点数量和账面记载数量不一致时,把账面数量调整到与实际数量相一致。在资产盘亏的处理上,存货盘亏和固定资产盘亏的处理是相同的。出现盘亏时,首先调整账面金额,把账面数量减少到与实际数量相符,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过渡,查明原因后,根据企业内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将盘亏净损失记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