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10 期
总第 45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参考资料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税法思考

作  者
周 华 夏建波

作者单位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会计中心

摘  要

      【摘要】 本文以《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为例,论述了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对税收体系产生的影响以及对具体税种的影响,并将该准则与现行税法规定进行了详细对比,以期实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与相关税务处理规定的有效衔接和协作趋同。
      【关键词】 投资性房地产   影响   对比

      一、实施新会计准则对税收体系产生的影响
  1. 新会计准则区分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的影响。新会计准则规定,原来记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商品”等科目的房地产,若是用于投资目的,现应记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同时,记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房地产不再单一地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