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7 期
总第 44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参考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新变化

作  者
李明泰

作者单位
安徽五河县地税局

摘  要
   2006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新申报表对部分税前扣除项目进行了调整。笔者现就发生变化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分析。
  一、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提高
  《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 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2006年后6个月扣除。该文件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