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7 期
总第 44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贷款业务核算之我见

作  者
苏喜兰

作者单位
郑州

摘  要
   2007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称“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关于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本文拟对新会计准则中贷款业务核算的会计科目设置、贷款的确认与计量、贷款减值等主要内容进行解析,以期帮助银行会计人员更好地领会和运用新会计准则,对贷款业务进行科学的核算。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新会计准则在贷款业务核算中的变化之一是设置了“贷款”科目,取消了原来实务中一直采用的“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抵押贷款”、“应计贷款”、“非应计贷款”科目。
  商业银行应设置“贷款”、“贷款损失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对贷款业务进行核算。“贷款”科目核算商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按“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核算商业银行贷款的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商业银行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