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7 期
总第 44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新准则下费用待摊和预提问题刍议

作  者
夏 惠 龚光明(博士生导师)

作者单位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商学院 湖南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待摊费用也称预付费用,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预付报刊杂志费、一次交纳数额较大需分摊的印花税以及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预提费用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固定资产修理费用。
   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取消了固定资产维修费的摊销,规定如下: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不可能使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原先的估计(即通常所说的维修费),则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即:发生了固定资产维修费,应在发生时确认为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而不再通过“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处理。
  2006年10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删除了“待摊费用”与“预提费用”科目,也未对原待摊、预提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及报表列报作任何说明。然而新准则中没有任何一处地方明确表示不允许待摊、预提,而且在新准则的第31号、32号准则中有待摊、预提的相关规定:?譹?訛《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十六条中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至少应当单独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项目有十五个,其中第五、第六个项目为待摊费用、预提费用。?譺?訛《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十三条中规定: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