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7 期
总第 44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对我国固定资产大修理会计政策的思考

作  者
周国光(博士生导师) 俸 芳

作者单位
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  要
  一、我国固定资产大修理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
  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大修理费用可以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应当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各期均衡地预提预计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并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2001年11月9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财会[2001]57号文)(以下简称“原固定资产准则”)中将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界定为“后续支出”,并做出具体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