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6 期
总第 548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合作建房纳税疑难问题解析

作  者
陈春梅

作者单位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但关于合作建房的判断条件相关税法并未详加规定。现实生活中,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形式多样,有以土地使用权提供方名义开发的,有以资金提供方名义开发的,也有以双方名义共同开发的。到底哪一种才是税法所指的合作建房,还是所有的这种形式的行为都属于合作建房呢?另外,合作建房至少涉及土地使用权提供者和资金提供者两方,所征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计算过程复杂,容易产生税企争议。
  一、合作建房的概念界定
  税法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指出,某些项目不属于合作建房。鉴于此,我们有必要清楚认识合作建房适用的具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