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7年 第 01 期
总第 426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谈建立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制度

作  者
侯迎新

作者单位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商丘 476000

摘  要

      【摘要】为了治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注册会计师协同舞弊行为,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文提出建立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制度,并对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制度的含义、实施的可行性及操作方法等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财务报告   高管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

      基于降低财务舞弊概率、落实舞弊责任并最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笔者提出了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制度。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制度是一种用于扼制和惩治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财务舞弊和注册会计师协同舞弊的手段,具体由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在证监会指定的银行开设账户,根据各自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以满足对投资者的赔偿支付。在该制度下,对满足一定期限、没有发生赔偿支付的准备金应退还给准备金提供者。上述定义中,虚假报告包括虚假财务报告和虚假审计报告,对上市公司来说主要是指虚假财务报告,而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是指带有不实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建立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制度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