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5 期
总第 557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谈债务重组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

作  者
张 敏 章新蓉

作者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CAS 12)最大的亮点就在于公允价值的引入。由于当前我国的生产要素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尚在建立健全之中,公允价值大多数情况下不能直接获取,需要估算和验证,因此,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合法利益,往往借助于独立的、权威的第三方或是中介机构的评估。由此,债务重组的相关费用是确实存在的,然而CAS 12及其应用指南均没有明确规范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如何处理“相关费用”。笔者通过借鉴企业合并中有关费用的处理原则,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建议区分关联方与非关联方债务重组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交易双方是关联方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CAS 36)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从CAS 36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尤其应当遵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在债务重组交易双方是关联方的情况下,为了防止ST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隐匿债务,制约关联方交易的内幕操纵,防范母公司借助债务重组向子公司输送利润,笔者认为,债务重组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以加大利润操纵的成本。具体为:债权人发生并支付相关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债务人发生并支付相关费用时,借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