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6 期
总第 548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谈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作  者
张瑞丽 李少轩

作者单位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发出商品时一次性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要求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分期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已经明确了与销售货款相关的会计处理,但相应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尚未明确规定。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应当何时开具发票
  1. 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期分次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由此可知,企业应当在每一个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按照约定的收款金额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