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7 期
总第 539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三点质疑

作  者
陈少勇

作者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准则”),较系统地规范了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需要关注的问题,为财会人员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提供了政策指引。但由于准则仍存在一些问题,给会计人员的实务操作带来不便,突出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准则第三条第一款存在的问题
  股权投资准则第三条第一款就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规范,提出了合并对价的概念,并就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对价即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以及发行权益性证券等之间存在的差异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进行了规范。按照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对该差异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但是《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在分配利润之前必须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换句话说,会计上的留存收益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即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所以“调整留存收益”这句话太笼统,建议对留存收益的内容继续进行细分,并明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间的冲减顺序,以避免会计处理的不一致,从而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