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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
2007年 第 01 期
总第 42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摘  要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根据本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其中,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