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7 期
总第 539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物业公司代收燃气初装费如何纳税

作  者
张建平

作者单位
湖北十堰市太和医院

摘  要
  让我们看一个实例:湖北华夏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6年开发了一个楼盘,于2008年全部销售出去。楼盘售出后物业管理交由依法成立的华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2009年,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该物业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物业公司往来账中反映其向购房业主每户收取了2 600元的燃气初装费,累计共收取燃气初装费620万元,所收费用全额交给了当地燃气公司,物业公司对代收的燃气初装费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对物业公司代收的燃气初装费收入是否应当征收营业税以及如何征收营业税呢?
  分析 :首先,燃气初装费主要是对原购买没有管道燃气房屋的业主,在开通管道燃气后,如果业主需要安装,则应当支付给燃气公司一定数额的成本费用,也就是管道线路安装费。而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在管道燃气供气区域内新建、改建住宅,管道燃气属于房屋配套设施,并且属于法定的强制性房屋配套设施。在工程概算中应考虑庭院燃气管网和室内燃气管道的建设费,并且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高层住宅要求必须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也就是说,燃气管道安装费构成建筑安装成本,同时也构成房地产开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