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8 期
总第 44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参考资料
制度与准则中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作  者
李 明

作者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通过案例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企业会计制度》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三种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比较,同时分析了会计与税法处理规定的差异。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比较   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投资业务进行了重新分类,本文试图就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涉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对比分析。由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更多体现的是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因而与现行税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进行这方面的比较也是有价值的。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交易性金融资产对应《企业会计制度》中的短期投资业务,会计处理方法存在较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