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8 期
总第 44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谈新借款费用准则存在的问题

作  者
倪 敏 黄 芳

作者单位
南京审计学院

摘  要
  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直接影响企业的资产和损益,旧的借款费用准则出于谨慎和稳健的考虑,相关规定都较为严格,目的是防止企业将大量借款费用计入资产,从而虚增盈利,粉饰企业的财务状况。旧准则在注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的同时,降低了其相关性,不能很好地反映收入费用的配比及经济业务的实质,与国际上通行的处理方法有很大差距。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在这些方面作了修订和完善,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比性。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都有所扩大,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也进行了修改,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企业利润操纵的空间,将带来不利影响。
  1. 扩大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带来的不利影响。新准则允许符合条件的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同时对于发生在存货、投资性房地产上的借款费用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资本化,因此,企业利用借款费用调节利润的会计处理空间较之以前有所增大。其实在实务上,如果专门借款或一般借款只有一笔,同时投资的工程只有一项,那么处理起来也不会有太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