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7 期
总第 539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10 问题解答之三(027 ~ 036)

作  者
王建安

摘  要
      027. 上个月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忘记作废,发票已经认证,现在也抄完税了(还没报税),请问那张要作废的发票有什么办法可以补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而在第二十条中又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根据你的说法,上月未作废的发票不符合国税发[2006]156号文第二十条中规定的作废条件,你只能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