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7 期
总第 539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自营建造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作  者
潘自强

作者单位
浙江财经学院 杭州 310018

摘  要
      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税收政策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由此对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就一般纳税人自营建造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作些探讨。
  一、购买工程物资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自营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购买工程物资所支付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首先要区分建造的是机器设备还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因为房屋建筑物等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例1: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3月5日购入一项工程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 000元,增值税额为34 000元,运输费为1 000元,以上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购买的工程物资用于建造机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