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财会月刊(31期)
工作研究
“营改增”后企业财务分析指标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作  者
孔德军(副教授),王 瑞

作者单位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会计学院,江苏淮安22300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会计学院,江苏淮安22300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会计学院,江苏淮安22300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会计学院,江苏淮安22300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会计学院,江苏淮安22300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会计学院,江苏淮安223003

摘  要

    【摘要】全面“营改增”导致部分财务分析指标存在缺陷,如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口径不一致,流动比率指标的计算公式设计不科学。建议统一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计算公式中分子、分母的金额口径,在报表中增加有关项目的列示,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中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重分类为流动资产。
【关键词】营改增;财务指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比率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7)31-0039-3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全面“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存在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导致现行企业部分财务分析指标在全面“营改增”后出现指标设计不科学、不严谨、计算错误等问题。
一、全面“营改增”后财务分析指标存在的缺陷
1. 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的缺陷。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 ①
公式①在实行营业税制下计算是正确的,因为营业税税制下的营业收入是包含应上缴的营业税的。例如某酒店一笔赊账餐饮收入为10000元,营业税税率为5%,则应交的营业税为500元,那么餐饮收入10000元中就包含了500元的营业税,这时的应收账款也是10000元。而在实行全面“营改增”后,营业收入中不包括增值税,因此这个公式分子、分母的口径不一致,计算出的比率是错误的。该指标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1)全面“营改增”后,企业的营业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的,但是企业在赊销收取销售款项时,要向买方收取增值税,也就是说,无论是应收账款还是运用商业票据结算的应收票据,均包含应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例如:在营业收入为1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的情况下,企业在赊销方式下应收账款为11700元,当企业收到11700元时,就实现了一次债权周转,运用公式(1)计算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为0.85(10000/11700);而当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时,企业收到的价税合计就是11100元,这时计算出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为0.9;当企业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时,企业收到的价税合计就是10300元,此时计算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为0.97,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同样的营业收入会因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的不同,导致收回的款项金额出现较大差异,据此计算出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也不一样。
(2)与营业收入对应的赊销账户不仅仅只有应收账款(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形成的赊销债权),同时还会存在以商业汇票为结算方式形成的赊销债权,因此应收票据加应收账款才是企业对外赊销引起的债权总规模。若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时不考虑应收票据,仅仅依据应收账款余额计算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显然是偏高的,应该以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共同助推企业的营业收入。
(3)在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时,平均应收账款往往直接取自企业报表披露的“应收账款”项目金额,根据财务报表编制的要求,资产负债表披露的“应收账款”项目金额是应收账款原值减去坏账准备之后的净额,在利润表“资产减值损失”项目中对企业所有资产计提的资产减值仅仅做了概括性披露,并没有披露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具体资产项目金额,很多企业的坏账准备规模在报表附注中也没有详细披露。这给比率分析带来了极大的障碍,因为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计算依据的是计提坏账准备前的应收账款原值,而不是净值。在实务中如果提取的坏账准备越多,应收账款净值越小,计算出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会越大,这导致计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不能真正反映应收账款周转速度。由于各企业间提取坏账准备的估计差异较大,所以报表披露的应收账款项目净额与应收账款原值也会相距甚远。
(4)公式①的分子营业收入中包含现销与赊销两部分收入。现销是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收取货款,钱货两清;而赊销是销售商品在前,收取货款在后,销货与收款存在时间上的差异。由于赊销收入是企业内部管理信息资料,利润表中仅列示了“营业收入”项目,没有单独列示营业收入中的赊销收入,其数据不易取得,因此,实务中计算该指标时大都会用营业收入来代替赊销收入,若营业收入中有大量的现销收入,计算出来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偏大。
2. 流动比率指标的缺陷。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②
流动比率指标反映了企业在短期内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揭示了企业现时的财务风险大小,一般认为该比率为2比较合适。全面“营改增”后,该指标存在以下问题:
(1)全面“营改增”后,企业购进的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其进项税按比例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账户借方。因此,当企业取得不动产以及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较大时,若本期销项税额不足抵扣进项税额,则期末报表“应交税费”项目金额往往以负数列示,这样对流动负债中的其他项目金额起抵减作用,相互抵减后的流动负债合计数会偏小,与企业实际负债规模不一致,因此以此流动负债总额计算的流动比率偏高,影响指标的科学合理性。
例:某大型工业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未发生购进新办公楼前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项目金额如表1所示。
2016年11月,A公司购进一幢新办公楼,购置价款为25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75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1500万元,余款暂欠,新办公楼已交付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件的规定,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借:固定资产——办公楼25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5,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10;贷:银行存款1500,应付账款——××公司1250。
A公司在发生新办公楼购进业务后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项目金额列报如表2所示。

 

 

 

 

 

根据表1计算的A公司期末流动比率为1.77(147331967.12÷83069147.23);A公司购进业务后,根据表2计算的A公司期末流动比率为1.43(132331967.12÷92819147.23),很显然根据表2计算的流动比率指标低于表1,主要原因是:资产方的银行存款减少了1500万元,导致表2中流动资产总额下降了1500万元;应付账款增加了1250万元,导致表2的流动负债总额增加1250万元,同时由于“应交税费”项目借方增加275万元,根据报表中“应交税费”项目编制要求,期末“应交税费”账户借方金额大于贷方金额,借方余额以负数列示,因此表2中“应交税费”项目金额为-2451463.33元(其中期末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564005.02元、待抵扣进项税额-1100000元、应交企业所得税212541.69元)。这样列报后该项目对流动负债总额起了抵减作用,缩小了A公司流动负债的规模,而且掩盖了A公司期末实际应交企业所得税的事实。
(2)流动负债中包含企业的预收账款,预收账款虽然是流动负债,但对企业而言,其实质是一种递延收益,它的偿还不需要用货币资金,只需要用产品或劳务偿还。因此,预收账款数额越大,会导致企业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越低,表明企业偿债能力弱,但实际上刚好相反,预收账款多说明企业产品有较强的竞争力,表现比较明显的就是当前的房地产企业,可见,将预收账款包含在企业流动负债中计算出的流动比率并不合理。
二、财务分析指标的完善
1. 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的完善。为了消除因缴纳增值税、计提坏账准备及赊销收入对指标的影响,使公式①中分子与分母的金额口径一致,应当对分子与分母所包含的内容进行必要修正,修正后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公式为:
应收账款周转率=赊销的营业收入×(1+增值税率)/平均应收账款原值+平均应收票据原值 ③
为方便计算指标取数,在报表中增加有关项目的列示:①在利润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赊销收入金额”栏目,反映企业实际赊销收入的规模,这样一方面方便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时的取数,另一方面也能反映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和销售收入的质量。②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应收账款”项目反映应收账款原值,增加“坏账准备”项目反映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
统一分子分母的金额口径,在计算该指标时,分子不能直接使用报表项目中“赊销收入”金额,因为增值税税制下会计确认的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的,而分母中的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金额包含赊销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因此,分子应当为[赊销收入×(1+增值税率)],把由于赊销收入而应收取的增值税包含进来;分母应该用(平均应收账款原值+平均应收票据原值),因为赊销收入不仅仅是应收账款,还应包括应收票据,同时必须用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的账面原值,这样可以有效消除因计提坏账准备对指标产生的影响。
2. 流动比率指标的完善。为消除企业购进的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导致的流动负债总额变小,影响流动比率指标计算的科学性,期末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可以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账户借方金额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重分类,全部作为流动资产,填列到流动资产栏目下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这样分类填报后,报表上“应交税费”项目反映期末企业实际应交的各项税费,汇总的流动负债总额比较科学、客观,在此基础上计算的流动比率指标更符合实际。
仍以前例,将由于购建新办公楼业务记入“应交税费”账户借方的金额275万元,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994.98元相抵后借方余额2664005.02元进行重分类,列示到“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重分类后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项目如表3所示。

 

 

 

 

 

根据表3计算的流动比率为1.41,比根据表2计算的流动比率1.43降低了0.02;流动负债规模为95483125.25元,比表2中增加了约266万元,为实际的负债规模。“应交税费”项目期末数为212541.69元,客观反映了A公司期末应交的企业所得税额。

主要参考文献:
孔德军.企业财务报表透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
安洋.财务分析指标存在的不足及完善[J].商场现代化,20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