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财会月刊(30期)
审计园地
股票市场治理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关系探微——信息不对称及其治理视角

作  者
商思争(副教授)

作者单位
淮海工学院商学院,江苏连云港222005

摘  要

    【摘要】通过综述契约、信息不对称与治理的相关文献,得出市场与企业一样,都是不完备契约的集合的结论。契约不完备的基本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对信息不对称的治理就是建立以国家治理为主体的相互连接的治理结构。注册会计师是股票市场治理结构的监督子系统之一,注册会计师审计之于市场治理与国家审计之于国家治理、内部审计之于公司治理从本质上来说没有区别,只是在监督权限、接受审计业务方式上有所区别。
【关键词】股票市场治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不完备契约;信息不对称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7)30-0098-3一、引言
随着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和专业化分工,委托—代理的分离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委托—代理目标的不一致导致了信息的不对称,从而产生代理问题,为此人们设计了一系列激励和约束机制来降低代理成本,这就是治理机制,而审计是治理机制的一部分。从国家审计的角度来看,“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产生了国家治理的需求”,国家治理系统分为决策、执行和监督系统,国家审计是监督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刘家义,2011、2014);从公司治理与审计的关系来看,公司治理系统是“依据产权关系建立起来的权力制衡系统”,分为决策、执行、监督系统,内部审计是监督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支持系统和监督信息系统 ”,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IIA,2002),一旦被所有者聘任,注册会计师审计也是公司治理的基石之一(IIA,2002)。作为主要在股票市场上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工具,注册会计师审计与股票市场治理是何种关系?股票市场的治理结构是什么样?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其中处于什么位置?本文拟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归纳与推理,结合股票市场治理的相关法规和现实,从信息不对称及其治理的视角探讨以上问题,以完善审计与治理关系的相关研究。
二、交易契约的不完备性决定市场需要治理
治理问题起始于制度经济学对交易和契约的研究。交易是制度经济学分析的基本单元,契约是由于交易时可能存在机会主义行为而采取的内生治理措施,外部治理机制根源于交易契约的不完备。Ronald Coase(1937)认为企业(长期契约)和市场(短期契约)都是不完备契约的集合,也都是各自不完备契约的治理方式,二者的区别仅在于交易成本的不同,契约不完备的治理方式分别对应于(企业)科层治理和市场治理;张五常(1974)认为,契约和市场本质上都是市场,也都是契约集合,二者仅是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的分别,治理方面也不存在科层治理与市场治理的分别。以上是制度经济学对不完备契约及其治理从宏观和一般意义上所进行的研究,并没有深入到微观即从缔约者角度探讨为什么需要治理以及如何治理等问题。
真正从微观契约角度研究治理问题始于美国法学家Macneil(1974、1980),他将契约分为古典契约、新古典契约和关系契约。Williamson(1985、2001)又详细分析了各种契约类型适用的治理方式。他认为,古典契约是完全的,各项条款都有明确的规定;新古典契约是不完全的,缺口由第三方仲裁决定;关系契约也是不完全契约,缺口通过双方不断地谈判协商解决,相关契约及其治理所适用的交易取决于(投资的)专用性、(交易的)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Jones et al.(1997)又回到治理系统的宏观分析上,他突破了市场治理与科层治理的二分法,分析了不同契约的市场治理、关系治理和科层治理三种治理方式,并从环境不确定性、资产专用性、任务复杂性、交易频率四个维度分析了各自的适用范围,取值最低时采用市场治理,取值最高时采用科层治理,关系治理介于两个极端治理方式之间,并兼有二者的特征。本文认为,科层治理和市场治理都是一种理论上的抽象概念,现实中两者都具有关系治理的成分。
具体地,仅从市场治理角度看,有人认为现代市场治理的动因是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信息传递的不通畅。秦诗立、夏燕(2003)认为:市场治理机制经历了“交易者社会规范→俱乐部规范→第三方私人治理机制→正式的第三方治理机制”,其中前三者在民族国家兴起前由私人力量演化而来,从而可称为私人市场治理机制。王刚(2006)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市场和治理机制经历了从“原始社会的零散、偶然和小型无固定场所的相互信任型交易→交易场所固定、私人仲裁的交易→固定场所、正式的以国家法典治理为主的市场交易”的过程。我们知道,信任是交易得以成功的原因,但是在“经济人”的假设下,由于信息不对称、利益不一致等原因,交易中总会存在一些机会主义、败德行为,从而出现逆向选择,这就是一般市场治理的根源。
在交易者人数有限,交易特征相对均质的域内,欺骗者能够被准确地识别出来且能够让集市中的每个人都知道(即信息能够充分传播)的情况下,由欺骗行为引致的合同终止及其后果预期、交易对方对自己的报复、欺骗者的内疚和自责会遏制欺骗者的欺骗行为。这就使所谓的交易者得到了社会的规范治理,其可以大致归属为市场治理或内生性的关系治理,适用于古典契约和关系契约。但是,随着市场交易域的扩大,在欺骗者不能被准确识别的情况下,就需要俱乐部内生性的惠顾关系或俱乐部专用性规范调节和惩罚进行治理。随着交易域范围进一步扩大,信息交流困难使欺骗者更加难以被识别出来,此时解决这一困境的办法便是引入第三方实施者,让第三方监督欺骗行为,传递商人行骗的信息。当民族国家最终掌握了强制性权力,可以没收不履行裁决人的财产或将其投入监狱,惩罚犯规者的成本将大为降低,第三方私人治理机制将演变为国家治理机制。以上不管俱乐部、私人还是国家的第三方治理都是外生性的,适用于新古典契约。
由于政府的暴力垄断组织属性、政府官员“经济人”属性、政府的不完全理性等特征,国家和法律的正式治理机制也存在过度干预市场、官僚主义、官员寻租等问题。所以,现代国家治理逐渐转变为决策(立法)、执行和监督权力相互制衡的、依法监管的科层治理方式,而且为了弥补和防止国家治理的失败,现实的市场治理结构往往是多主体、多手段的共同治理机制,是以上各种治理机制和方式的总和。主要治理机制包括:道德准则,自我实施合同,惠顾关系,个人信任,交易者社会规范,第三方的信息传播,数字化实施,第三方强制实施以及法治系统。与此相对应的实施者分别是自我、交易伙伴、市场上的交易者、第三方组织和政府法庭等。其中,法治系统和法庭治理的主要治理方式为对欺骗行为的暴力惩罚和依法惩治等。
另外,部分专有投资和复杂的交易进入了一体化的科层治理体系,其他交易仍然留在市场中完成,通过行政治理、法律治理、关系治理和传统市场治理手段来降低不完备契约带来的交易成本,在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实施市场治理时,市场治理也会存在自上而下、相互制衡的科层制结构,所以,企业和市场不仅都是契约和交易集合,二者也都存在科层治理结构。企业也是市场,存在大量的交易,也存在大量的关系契约和关系治理。在科斯、威廉姆森、琼斯的新制度经济学里,这一切的变化都是基于交易成本最小化并人为选择的结果,而且企业与市场是同构的,采用科层治理、市场治理还是关系治理也是根据不同情况相机抉择的结果。所以,企业契约不完备需要构建控制权的分配等治理机制和治理结构,作为不完备契约总和的市场同样需要建构治理机制和治理结构。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与股票市场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
韩丽荣、郑丽(2005)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是内生于市场治理结构中的制度,是市场经济系统中的一种制度安排,注册会计师的活动具有准司法的特征。现实中,注册会计师是市场交易的一个主体,同时又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尤其是在股票市场中,注册会计师通过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向各个市场治理的各个主体提供用于治理的信息,这些信息用于治理主体对欺骗者进行处罚、制裁,所以具有准司法的性质。
具体来说,交易的达成需要信任,而信任具有稀缺性,需要人们订立契约才能加以保证,但是契约又是不完备的,除外部世界的不确定性和人的有限理性这两个难以控制的原因以外,契约不完备的原因还有信息不对称,缔约人无法根据不对称、不完全的信息签订完备的契约,而不对称信息难以通过契约和交易本身加以消除。作为契约和交易总和的市场,不对称信息也是“市场失灵”的基础性原因,尤其是股票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更是难以通过市场的自主运行消除。所以股票市场需要第三方治理,即既提供公共产品又是权力机关的国家。国家实现信息对称的手段无非是通过强制信息优势方(卖方)披露信息和要求交易所或其他第三方确认、搜集和传播信息两种。但是作为“经济人”,第三方提供信息也难免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披露也需要防止不合法、不公允信息等,所以必须设计某种制度保证信息优势方披露的信息合法、公允,即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所以,注册会计师审计是通过信息对称来对股票市场进行治理。以上分析基于的原理通常用于解释公司治理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关系,但是,笔者认为作为与公司组织同构、只是由于交易费用原因做出不同选择的市场也同样适用,因为公司是契约的集合,市场也是交易和契约的集合,市场中单个契约的不完备及其原因也使所有契约集合不完备,从而使市场不完备从而导致失灵,因此市场也需要类似的治理机制和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安排。
根据上文的分析,治理的主要原因是契约不完备,而契约不完备的基础性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因此,治理的主要对象也是信息不对称。股票市场治理的外部性决定了股票市场治理的公共产品属性,因此,股票市场治理制度通常由国家提供,首先表现为国家立法机关提供股票市场治理和监管的法律体系,并规定所有在市场交易的上市公司都必须执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员组成的交易所负有对相关信息和信息披露的监控职责,为防止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造假,规定上市公司提供的信息必须交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后才可以披露。
所以,可以看出,股票市场的国家治理也采用了立法、执行和监督分权制衡的治理结构。从立法角度来看,与证券交易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主要是《证券法》、《公司法》,二者都是由全国人大讨论通过的,人大代表了全体人民的主流意志,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认为代表了所有现实和潜在股东的利益,尤其是小股东的利益,也可以认为代表了委托人的利益。信息披露的执行部门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实质上是股票的卖方或者股东资金的代理方。监督部门是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注册会计师。其中,证券监管部门是政府直接执法部门,证券交易所是行业自律组织,注册会计师是接受证券监管部门委托监督上市公司(卖方或代理人)信息披露状况的机构,该机构独立于上市公司或代理人。
总之,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信息是解决大小投资者之间、所有者与公司管理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手段,也是信息弱势方参与治理的手段,注册会计师对不合法不公允的财务报告发表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可能导致的处罚也会向市场传递负面信号,由此引发的一系列不利后果带来的威慑效应是其直接对上市公司进行治理的一个手段,如果注册会计师被赋予更多的处罚职能,则其司法属性将更加突出。无论是提供信息、发表意见还是赋予处罚职能,注册会计师都可以看作股票市场治理结构的监督子系统。但是,市场治理结构各个子系统之间关系比较松散,而且注册会计师不只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还是市场交易主体之一,其是通过接受付费委托而不是行政命令实施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的权限也小于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
四、总结
通过总结契约、信息不对称与治理的现有文献,本文认为市场与企业一样,都是不完备契约的集合,契约不完备的可治理的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对信息不对称的治理就是建立以国家治理为主体的相互连接的治理结构,注册会计师是股票市场治理结构的监督子系统之一,从而完成了注册会计师审计与股票市场治理的关系探讨,弥补了审计与治理关系研究的一个漏洞。本文的结论和思路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与社会治理关系的研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本文没有探讨我国股票市场治理的具体情形。此外,市场治理中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治理中的内部审计、国家治理中的国家审计有何具体区别和共同点、社会治理中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市场治理中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有何区别等尚需要进一步研究。

主要参考文献:
韩丽荣,郑丽.市场治理结构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J].学习与探索,2005(6).
刘世林.基于决策、执行、监督分离治理模式下的企业内部审计地位探讨[J].会计研究,2010(2).
陈希晖,陈良华,李鹏.国家审计提升政治信任的机理和路径[J].审计研究,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