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财会月刊(26期)
改革探索
制度环境、公共压力与跨国公司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作  者
殷 红(副教授)

作者单位
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四川乐山614000

摘  要
    【摘要】以2012 ~ 2016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中的外资企业100强为研究对象,实证检验制度环境、公共压力与跨国公司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母公司所在地的制度环境与子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显著相关;当跨国公司面临较大的公共压力时,即母公司规模较大会吸引利益相关者更多关注、子公司属于直接接触消费者的行业会吸引消费者更多关注时,子公司倾向于披露更多与产品有关的社会责任信息。总的来说,跨国公司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同时受到母国制度环境和东道国地区压力的双重影响。
【关键词】制度环境;公共压力;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7)26-0043-8

一、引言
根据2016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2015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I)达1.76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8%,中国外资流入量增长6%,达到了1356亿美元。跨国公司尤其是其海外子公司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周常宝等,2016)。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东道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如经济安全、环境污染等。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引起了社会公众日益广泛的关注。然而,由于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表现及其信息披露数据难以获取,目前学术界对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成果还较少(Rodriguez等,2006;Yang、Rivers,2009;肖红军,2014),从子公司层面研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的研究成果更是少之又少。
跨国公司处于非常复杂的组织环境中,其设在异国的子公司面临母公司和东道国的双重压力以及内部合法性、外部合法性的双重威胁(Kostova、Zaheer,1999;Kostova、Roth,2002;Hillman、Wan, 2005)。内部合法性威胁源于子公司未遵循母公司的战略和政策而丧失母公司的支持(Kostova、Zaheer, 1999),外部合法性威胁则源于东道国特殊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Andrew、Gul、Guthrie、Teoh,1989)。当跨国公司子公司的行为与当地利益集团——政府、非政府组织、媒体、消费者、供应商等的期望相悖时,当地利益集团就会给予制裁,会威胁子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子公司管理层为了获得政府支持和资金供应以及维护企业形象,不得不改变战略行为,改善社会责任表现,增加与利益群体相关的社会和环境信息的披露。由于东道国和母国的制度环境不同,相关利益群体的话语权不同,跨国公司子公司和母公司往往面临不同的合法性威胁,因此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往往表现出不同的偏好。研究跨国公司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一方面能够丰富以往自愿性信息披露领域的研究,另一方面对于监管部门加强对跨国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以及跨国公司管理层信息披露实践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本文以2012 ~ 2016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以下简称《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中的外资企业100强为研究对象,实证检验制度环境、公共压力与跨国公司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制度环境、公共压力与跨国公司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显著相关,具体为:①母公司所在地制度环境与跨国公司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显著相关,来自利益相关者导向的国家或地区的跨国公司子公司不仅披露了更多的产品、服务与股东信息,而且披露了更多的社区、员工和环境信息;②衡量跨国公司公共压力的两个变量——母公司的规模和子公司的行业特征,与子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显著相关,母公司的规模越大,子公司披露的产品、服务和股东责任信息以及环境信息越多,而直接接触消费者行业的子公司披露的产品、服务和股东责任信息显著多于其他行业的子公司,重污染行业的子公司披露的环境责任信息显著少于非重污染行业的子公司;③母公司盈利能力和成长性等其他衡量跨国公司公共压力的变量与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相关。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尝试从跨国公司子公司层面研究跨国公司在新兴市场国家的信息披露行为以及影响因素,丰富了自愿性信息披露领域的研究;第二,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分析了母国制度环境和东道国公共压力对于跨国公司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的影响,不仅考察了跨国公司子公司整体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及其影响因素,而且还考察了子公司不同社会责任项目的披露现状及其影响因素,拓宽和细化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领域的研究。
二、文献综述
国内外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归结起来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从制度环境着手,研究企业所处的法律制度环境和法律外制度环境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第二类是从公司层面特征着手,研究企业规模、盈利能力、财务杠杆、治理结构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第三类是从信息使用者的角度着手,研究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
Fernandez-Feijoo(2014)以2008 ~ 2010年GRI数据库中来自全球11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为研究对象,实证检验了企业所在国文化环境、企业规模、所有权结构、行业特征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数量和可靠性的影响。研究结论表明,大企业、上市公司倾向于披露更多的社会责任信息但是可靠性较低;相对于美国企业和亚洲企业,利益相关者导向的欧洲企业倾向于披露更多更高质量的社会责任信息;不同行业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显著差异,建筑企业、能源企业、金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较高,属于领导者。Islam、Deegan(2010)通过分析两家大型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发现,与行业有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更容易吸引媒体的关注,导致更多的负面新闻报道,企业通过增加社会和环境信息披露予以应对,即媒体关注度与企业社会和环境信息披露正相关。陶莹、董大勇(2013)实证检验了中国的制度环境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法律制度环境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法律外制度环境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负相关。
沈洪涛(2007)通过对1999 ~ 2004年沪深石化塑胶行业A股公司年报的分析,发现企业规模、盈利能力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正相关,企业财务杠杆和再融资需求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相关。尹开国等(2014)以2010 ~ 2011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中国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分析了产权性质、管理层持股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管理层持股比例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进一步将样本公司按照是否国有控股分组,检验产权性质和管理层持股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共同影响,发现管理层持股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的正相关关系只存在于民营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层持股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不显著。韩洁等(2015)以2009 ~ 2013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Probit回归分析方法检验了连锁董事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连锁董事之前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对目标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具有显著影响,尤其是当连锁董事在目标公司任职执行董事或者连锁公司与目标公司位于同一地域时。
Wong、Millington(2014)通过对147家投资、采购机构和中介机构发放调查问卷,从社会责任信息使用者的角度探讨了影响企业社会责任鉴证报告决策的因素,研究发现,利益相关者的偏好和需求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具有显著影响。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则取决于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价值的评价,评价越高,对企业社会责任鉴证报告的需求越大。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社会责任鉴证报告的需求与其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可信度的认知成反比,高质量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弱化了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社会责任鉴证报告的需求。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国内外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多以某国某行业的企业为研究对象,对跨国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成果很少。由于跨国公司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具有独特的特点——受到母国制度环境和东道国公共压力的双重影响,因此研究跨国公司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既有助于丰富自愿性信息披露领域的研究成果,又能为跨国公司管理层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决策提供参考。基于以上研究机会,本文从制度环境和公共压力的视角对在华跨国公司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进行研究,试图找到影响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因素,为改善跨国公司子公司社会责任履行及其信息披露提供建议和启示。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文化、习俗、立法、社会和经济制度这些因素定义了一国与他国的区别,影响着一国企业社会责任表现及其信息披露行为(Belen等,2014)。一国的企业文化是利益相关者导向还是股东导向直接影响到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需求(Simnett,2009)。利益相关者导向即社群主义文化强调社群对于自我和个人的优先性,广大的利益相关群体被认为拥有对公司行为的合法权力。因此,利益相关者导向的国家或地区的利益群体往往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有着重大的影响。相反,股东导向的文化或者说是契约型文化将公司视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工具,其他利益群体对公司拥有较少的合法性,对公司行为的影响也较小(Bradley等,1999)。因此,以往研究往往表明来自利益相关者导向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较高(Holderwebb等,2009),提供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可能性也较大(Simnett,2009;Kolk、Perego,2010)。跨国公司子公司的行为受到母国和东道国文化的双重影响,当东道国既定时,来自不同母国的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则主要受到母国文化的影响,母国所在地为利益相关者导向的国家或地区的跨国公司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可能更高。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相对于母国为股东导向的跨国公司,母国为利益相关者导向的跨国公司子公司倾向于披露更多的社会责任信息。
公共压力理论经常被用于解释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动机。公共压力来源于于公众、政治团体、监管机构和社区压力群体的关注(Cho等,2007)。当企业面对公共压力时,为了改善企业形象、获取或维持合法性,企业往往会增加有利于自身的信息披露(肖华、张国清,2008;王霞等,2013)。不同类型的企业受到公众不同程度的关注,面临的公共压力也不同,企业规模、盈利能力、行业属性往往被认为是影响公众关注度的主要因素。
大企业拥有更多的资源,有能力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社会公众对于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抱有更高的期望,因此,相对于中小企业,大企业往往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更多。跨国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遍及全球多个国家或地区,受到全球利益相关者的关注。近年来,随着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发生的一系列问题诸如恶劣的工作环境、雇佣童工、环境污染等的曝光,跨国公司子公司的行为越来越受到西方消费者和国际人权组织的关注(Islam、Deegan,2008),西方消费者和国际人权组织通过对跨国公司母公司施压进而影响子公司的社会责任表现及其信息披露行为。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规模越大,受到全球利益相关者的关注越多,子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就越高。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规模与子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
盈利好的企业往往也会受到公众的更多关注。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如何履行社会责任通常要受到资源的约束,盈利能力强的企业拥有更多可支配的资源,社会公众对其承担社会责任抱有更高的期望,因此,跨国公司盈利能力越强,全球利益相关者对其承担社会责任的期望就越高,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可能越高。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3:跨国公司母公司的盈利能力越强,子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越高。
成长中的企业往往具有较大的融资需求,为了缓解融资约束、降低融资成本,成长性企业往往会披露更多的社会责任信息,向外界传递良好的企业形象(刘长翠、孔晓婷,2006)。跨国公司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有更大的动机向外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从而吸引新客户、拓展新市场,但是子公司的资金筹集主要依赖东道国当地的利益相关者,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是否会受到母公司成长性的影响是一个需要经验证据检验的问题。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H4:跨国公司母公司的成长性与子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
不同行业的企业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不同,面临的公众关注度也存在差异。直接接触消费者行业的企业其社会责任表现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一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等负面消息扩散,很快就会失去客户甚至直接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直接接触消费者行业的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和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能够提高企业声誉,进而起到广告和促销的效果(山立威等,2008),其社会反响和收益往往大于非直接接触消费者行业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对环境的破坏更大,近年来随着我国全国范围内雾霾事件的恶化,政府、媒体和公众对重污染企业的关注度越来越高。重污染企业为了修复合法性,可能会增加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尤其是环境信息披露。但是,根据信号传递理论,社会责任表现好的企业为了区别于表现差的企业会增加自愿性信息披露,社会责任表现差的企业会选择少披露甚至不披露信息。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5a:直接接触消费者行业的企业倾向于披露更多的社会责任信息。
H5b:重污染行业企业倾向于披露更多的社会责任信息尤其是环境信息。
H5c:重污染行业企业倾向于披露更少的环境信息。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与数据的选取
本文选取2012 ~ 201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中的外资企业100强为样本。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数据均来自于《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参照《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将样本公司社会责任信息分为三类:产品、服务与股东信息(Market)、社区和员工信息(Community)、环境信息(Environment),分别对应《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中的“市场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公司特征数据来自财富中文网发布的2012 ~ 2016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中的公司财务数据。由于《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中的外资企业100强并非全部是财富500强企业,公司特征数据无法获取,因而删去未上榜企业,最终样本量为427个观测值,表1为样本公司的基本情况。由表1可见,样本公司中来自美国和日本的跨国公司较多,分别占全部样本量的37%和18.5%。

 

 

 

 

(二)研究变量
1.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CSR)。本文采用《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中的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来衡量样本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各年度样本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的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
从表2可见,样本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的均值在20分左右,整体得分较低(满分100分),2013年相比2012年有了较大幅度的改善,但2016年又有所回落,这说明在华跨国公司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普遍较低,信息披露质量有待提高。相较于产品、服务与股东信息披露和社区与员工信息披露,样本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得分较高,2013年达到最大均值29.6390分,这说明相对于其他社会责任信息,跨国公司更为关注与环境责任有关的信息披露。
2. 其他研究变量。本文主要从跨国公司母国制度环境和东道国公共压力的视角研究在华跨国公司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其中,母国制度环境主要考察的是母国法律文化,即母国是利益相关者导向的法律文化还是股东导向的法律文化;对于东道国公共压力借鉴以往研究,主要采用公司层面特征变量进行衡量,一是母公司层面特征(企业规模、盈利能力、成长性),二是子公司层面特征(行业属性)。主要研究变量的定义见表3。

 

 

 

 

 

 

 

 

 

 

 

 

 

 

鉴于国内外学术界对跨国公司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研究成果还很罕见,究竟哪些因素影响跨国公司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还缺乏经验证据支持,本研究尚属于实验性质。为了找到影响跨国公司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因素,本文采用逐步回归法对主要变量进行检验。逐步回归法的基本思想是将研究变量逐个引入模型,通过 F检验和t检验确定是否保留这个变量。如果新引入的解释变量导致原来引入的变量不再显著,那么将其删去,通过反复实验,确保模型中保留的解释变量都是显著的而且是最优的。逐步回归法一方面有助于剔除不显著的解释变量,另一方面有助于消除模型的多重共线性。

 

 

 

 

 

表4列示了解释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从该表可见,Stakeholder均值为0.5340,这说明53.4%的样本公司来自利益相关者导向的国家或地区。Size最小值为9.2258,最大值为14.7686,中值为11.6537,这说明样本公司的规模相差不大,这可能是由于大多数样本公司为财富500强中的前100强企业。Growth均值为0.0210,标准差为0.3030,差异较大。Ind_consumer均值为0.7330,Ind_pollution均值为0.2155,这说明73.3%的样本公司来自直接接触消费者的行业,21.55%的样本公司来自重污染行业。
五、实证分析
(一)相关性分析
本文首先对研究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进行检验,Person相关系数列示于表5。从表5可见,CSR与Stakeholder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与Size在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与Ind_consumer在10%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这说明母公司来自利益相关者导向的国家或地区且母公司规模越大,子公司属于直接接触消费者行业的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越多,初步证实了前文提出的H1、H2、H5a。Ind_consumer与Ind_pollution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这说明大多数来自直接接触消费者行业的企业并非重污染企业。为了避免多重共线性问题,本文将上述两个变量分别纳入回归模型进行回归分析。
(二)分组对比与t检验
表6报告了样本公司社会责任的分组对比与t检验结果。从表6可见,无论是整体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还是单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母公司处于利益相关者导向的国家或地区的跨国公司子公司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大于母公司处于股东导向的国家或地区的跨国公司子公司,支持H1。除Community以外,直接接触消费者的行业的企业在其余三个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数量方面均显著大于非直接接触消费者的行业的企业,重污染行业的企业信息披露水平显著低于非重污染行业的企业,支持H5c。
(三)多变量回归检验
为了深入探讨影响跨国公司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因素,本文依据前文提出的假设,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作为因变量,将母公司所在地制度环境、母公司规模、盈利能力、成长性、子公司所属行业作为自变量,构建如下多元回归模型:
CSRit=β0+β1Stakeholderit+β2Sizeit+β3ROAit+β4Growthit+β5Ind_consumerit+β6Ind_pollutionit+εit (1)
Marketit=β0+β1Stakeholderit+β2Sizeit+β3ROAit
+β4Growthit+β5Ind_consumerit+β6Ind_pollutionit+
εit (2)
Communityit=β0+β1Stakeholderit+β2Sizeit+
β3ROAit+β4Growthit+β5Ind_consumerit+
β6Ind_pollutionit+εit (3)
Environmentit=β0+β1Stakeholderit+β2Sizeit+
β3ROAit+β4Growthit+β5Ind_consumerit+
β6Ind_pollutionit+εit (4)
本文采用逐步回归法寻找影响跨国公司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的因素,得到以下回归模型:
CSRit=β0+β1Stakeholderit+β2Ind_consumerit+εit (5)
Marketit=β0+β1Stakeholderit+β2Sizeit+
β3Ind_consumerit+εit (6)
Communityit=β0+β1Stakeholderit+εit (7)
Environmentit=β0+β1Stakeholderit+β2Sizeit+
β3Ind_pollutionit+εit (8)
模型(5) ~ (8)的多元回归结果见表7。由表7可见,在4个模型中,Stakeholder的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母公司所在地为利益相关者导向的国家或地区的跨国公司倾向于披露更多的社会责任信息,H1得到验证。模型(6)中Size的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在模型(8)中Size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大企业倾向于披露更多的与产品、服务和股东相关的信息以及环境责任信息。在模型(5)和(6)中,Ind_consumer的系数均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来自直接接触消费者行业的跨国公司子公司倾向于披露更多的社会责任信息,尤其是与产品、服务和股东相关的信息。在模型(8)中Ind_pollution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重污染行业的跨国公司子公司倾向于披露更少的环境信息。总的来看,H1、H2、H5a、H5c得到了验证,H3、H4、H5b未得到实证证据的支持,跨国公司母公司所在地制度环境、母公司规模、子公司行业属性与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显著相关,母公司盈利能力、成长性与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不相关。另外值得注意的是,4个模型中调整后的R2都不超过10%,说明模型中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的解释能力有限,还有其他影响跨国公司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因素有待进一步探寻。
(四)稳健性检验
为了验证本文研究结论的稳健性,用样本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类型代替社会责任发展指数,衡量样本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CSR),重新进行回归。参照《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依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水平,将样本公司划分为五类:旁观者(20分以下)、起步者(20 ~ 40分)、追赶者(40 ~ 60分)、领先者(60 ~ 80分)和卓越者(80分以上),依次赋值1、2、3、4、5,构建有序Probit回归模型,回归结果见表8。
从表8可见,两个回归模型中Stakeholder的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在回归2中Size的系数为0.1389,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Ind_pollution的系数为-0.2521,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负;在回归1中Ind_consumer的系数为0.3177,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说明母公司处于利益相关者导向的国家或地区且母公司规模越大,属于直接接触消费者行业的跨国公司子公司越倾向于披露更多的社会责任信息,属于重污染行业的跨国公司子公司则倾向于披露较少的社会责任信息,支持前文提出的H1、H2、H5a、H5c。

 

 

 

 

 

 

六、结语
本文以2012 ~ 2016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中的外资企业100强为研究对象,实证检验了制度环境、公共压力与跨国公司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制度环境、公共压力与跨国公司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显著相关。当母公司处于利益相关者导向的制度环境时,跨国公司子公司倾向于披露更多的社会责任信息;当跨国公司子公司面临较大的公共压力时,即母公司规模较大会吸引东道国利益相关者更多的关注、子公司所属行业特征为直接接触消费者的行业会吸引消费者更多关注时,子公司倾向于披露更多的与产品有关的社会责任信息。而母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与子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不相关。
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启示和现实意义:
第一,跨国公司子公司的社会责任实践及其信息披露行为同时受到母公司和东道国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执行力较差,跨国公司子公司面临较低的合法性威胁,因而会选择性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甚至不披露。在我国,自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上交所和深交所先后发布两份《通知》要求部分上市公司对外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以来,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对于外资企业、非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仍缺乏规范指导。为了提升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和质量,促进跨国公司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加强对跨国公司信息披露的立法和监督。
第二,良好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并不一定意味着负责任的社会表现。部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很充分、及时,但是仍然经常被媒体曝光负面的社会责任表现。例如,中国三星的社会责任发展指数一直名列前茅,其社会责任报告连续三年获社科院最高评级,但是近年来一再被媒体曝光产品质量问题。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并不能代替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跨国公司产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问题的监督力度;另一方面,应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敦促跨国公司改善社会责任表现及其信息披露情况。
第三,对于跨国公司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监管和规范,应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和不同行业的企业制定相应的政策与法规。重污染行业的跨国公司对环境的破坏更大,因此,更应当加大对其环境表现和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
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仅采用档案研究的方法考察跨国公司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未来研究可以结合访谈、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分析制约跨国公司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因素。第二,样本选取有限,仅考察了外资企业100强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未来研究可以选取更大的样本量,考察非财富500强的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及其影响因素。第三,主要从制度环境和公共压力的角度探讨影响跨国公司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的因素,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的解释能力有限,未来研究可以从公司治理等角度研究影响跨国公司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的因素,或者将处于不同制度环境的跨国公司子公司之间的信息披露水平进行对比分析,考察东道国的制度环境对于跨国公司子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的影响。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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