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财会月刊(25期)
案例分析
浅析新《预算法》下城投公司的财务核算——以杭州城建集团为例

作  者
刘 娅1,2(副教授),岳秀敏3,赵淑鹏4

作者单位
1.四川师范大学商学院,成都610068;2.四川大学商学院,成都610064;3.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成都610101;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610031

摘  要

   【摘要】从资产端、负债端、利润端和现金流量端四个方面分析我国城投公司财务核算的特殊性,以杭州城建集团为例进行研究发现:在新《预算法》背景下,企业的经营性资产规模正在缩小并向金融化转型;企业以负债融资模式为主导致债务负担沉重;主营业务收入较低而政府注资扶植的营业外收入占净利润的比重较大;企业现金流量结构日趋合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占主导且比重逐年增长。进而从进一步推动城投公司金融化转型、拓展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和转变政府补助依赖三个方面提出有效建议。
【关键词】预算法;城投公司;财务核算;杭州城建集团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7)25-0084-62014年国务院颁布新《预算法》,要求地方政府信用与其所在地城投公司的信用完全隔离。在经济下行趋势明显且PPP融资潜能短期难以释放的背景下,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重申严格界定地方政府与其辖区融资平台之间的界限。因此,亟需对城投公司的财务按市场化企业进行核算分析。本文从资产端、负债端、利润端和现金流量端四个方面对我国城投公司财务核算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并以杭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城建集团”)为例,对其财务核算内容进行分析。
一、城投公司财务核算的特殊性
(一)资产端项目核算
1. 存货核算的特殊性。城投公司多从事建筑类业务,存货项目是其财务核算分析的基础与核心。具体而言,若城投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纯公益性项目,则其主要承接大型基础设施的施工阶段任务,故其存货主要涉及“土地开发成本”“拟开发土地使用权”科目和“在建工程”的二级科目,如“工程施工”;若为准公益性项目,则其主要承接收费运营类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两阶段任务,故其存货主要为项目建设的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因此,分析城投公司的存货首先要判断该公司的属性,若属于公益性城投公司,存货持续增加,则说明该公司面临严重的在建工程积压,多为政策因素影响所致;若属于准公益性城投公司,存货持续增加,则说明该公司的存货周转率降低,多为经营因素影响所致。
2. 应收款项核算的特殊性。鉴于城投公司多与政府部门进行业务往来,故应收款项项目能充分反映城投公司在与政府交易中的市场地位。因为城投公司产品购买者主要是政府部门,所以在政府部门担保下城投公司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关联方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不做账龄分析,即不予计提坏账准备,故其占总资产的比重较大。具体而言,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多为政府部门尚未拨付的已完工项目工程款;预付款项主要是城投公司为提前获取土地使用权而预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其他应收款主要是由于项目建设需要,作为母公司的城投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拨付的现金;长期应收款多为承接“建设—转移”项目而回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
可见,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占总资产的比重越大,说明城投公司在与政府交易中面临工程款拖欠问题越严重,这既与地方财政收入水平相关,也与该城投公司建成项目的市场需求相关。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占总资产的比重上升,说明城投公司将更多的资金投放于直接分管项目运营的子公司,这反映出城投公司的市场业务承接量在上升。
3.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核算的特殊性。鉴于新《预算法》颁布后城投公司面临代理职能转型,故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项目能充分反映出城投公司“轻资产化”转型的能力。城投公司多从事土地开发建设等项目,其固定资产多为用于生产的厂房、设备以及管理层使用的办公房屋,所以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下降,说明城投公司多采用外包模式将建筑工程业务转让给专业建筑企业,而且由于职能转变,城投公司已经开始缩减冗余机构。城投公司的无形资产多为土地使用权和特许经营权,若该项目占总资产比重降低,则说明该公司的经营能力在持续下降,而金融属性在不断增强,更多地发挥其地方融资平台的准财政职能。
(二)负债端项目核算
1. 长期借款、应付债券核算的特殊性。鉴于城投公司融资渠道的多样性,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项目能充分反映城投公司的融资渠道选择。若长期借款规模较大,则说明该企业更倾向于选择高成本、高稳定性的银行贷款融资;若应付债券项目规模较大,则说明该企业更倾向于选择低成本、低稳定性的银行间市场债券融资。
2. 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核算的特殊性。鉴于城投公司与上游供应商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项目能充分反映城投公司在上、下游供应链交易中的地位。城投公司的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多为基于工程材料的工程款,应付账款项目的数值越大,说明其上游供应商给予赊购的规模就越大,该企业在供应商处的信用也就越高;预收账款项目的数值越大说明其下游客户愿意赊购的规模越大,企业在下游客户处的议价能力越强。
3. 专项应付款核算的特殊性。鉴于城投公司承担着地方政府财政的职能,专项应付款项目能充分反映城投公司承担政府指定公共建设项目的比重。城投公司的专项应付款来自地方政府专款专用的拨款,且不需要以其资产或新的负债偿还,城投公司在使用该款项后只需核销部分在报批后冲销该项拨款即可,而且不需要上交原拨款部门的款项,直接转为该企业的资本公积。所以,专项应付款项目的数值越大,说明该企业应承建政府指定公益性项目而获得的资金支持越多。
(三)利润端项目核算
1. 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特殊性。鉴于城投公司营业范畴的局限性,其营业收入结构主要由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构成。主营业务收入既包括纯融资平台业务(如土地整理及商业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种付费式运营项目的费用收取以及保障房管理及房地产销售等)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占净利润比重越大,说明城投公司进行土地开发整合及保障房建设运营等相关业务收入的比重在增加。
2. 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的特殊性。鉴于新《预算法》颁布后城投公司向金融产业转型的紧迫性,其其他业务收入规模显著上升,且增加的多为金融类业务收入,如过桥拆借利息收入、政府项目咨询办理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占净利润比重越高,说明城投公司利用地方政府信用担保进行融资,并以此进行资金拆借获取利息剪刀差收入的比重越高。
3. 营业外收入核算的特殊性。鉴于地方政府隐性担保,城投公司的营业外收入是其利润的重要来源,主要内容为地方政府资金补助。由于城投公司所承担公益性项目的收益性较差且投资回报周期较长,故其营业外收入占净利润的比重可反映出其受政府支持的力度。
(四)现金流量端项目核算
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核算的特殊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城投公司现金流量核算的主体。该报表项目是城投公司主要经营活动现金往来的核算科目,但鉴于城投公司业务模式的特殊性,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主要是BT项目回购款和政府拨付的专项应付款。其中,BT项目回购款多为当期发生的应记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的金额,政府拨付的专项应付款多为当期发生的应记入“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的金额。因此,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占企业现金流量净额的比重较大,说明该企业参与公益性BT项目并获取政府专项资金补助的资金规模越大。
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核算的特殊性。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城投公司功能实现的主要反映。城投公司的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主要是其进行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入、政府注资获取的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入账以及政府托管的部分特许经营权和物业管理权产生的现金流量。所以,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占企业现金流量净额的比重越大,说明该企业进行主营业务生产的能力越强,即该企业的经属性越强。
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核算的特殊性。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城投公司债务融资成本及债务风险水平的主要反映。城投公司多选择银行贷款和银行间市场债券作为融资的主要渠道,故在项目盈利周期相对较长的情况下,多数城投公司采用“借新还旧”的融资模式,这导致其财务费用扩张问题严重。所以,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占企业现金流量净额的比重越大,说明该企业债务负担越重。
二、杭州城建集团财务核算实务分析
(一)杭州城建集团简介
杭州城建集团由杭州市政府注资建立,主要负责杭州市及其辖区内公共交通运营、城市水务及河流治理、环保建设与能源创新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是一家拥有23家下属子公司、总资产达859万亿元的地方城投企业。
(二)资产端项目财务核算分析
1. 杭州城建集团存货项目财务核算分析。由图1可知,杭州城建集团存货占总资产比重呈显著上升趋势。2011 ~ 2015年间,杭州城建集团的存货占总资产比重由21%增长至27%。呈现该增长趋势的具体原因如下:一是该集团承接大型基础设施等纯公益性项目的部门因土地开发成本、拟开发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成本上升,导致存货资产定价上升,同时由于中央“八项规定”的出台,导致部分政府部门订购的大型基础设施等在建工程出现烂尾情况,故存货的比重增加;二是该集团承接准公益性项目的部门因为整个中国基建行业的产能过剩而出现存货周转率的下滑;三是杭州城建集团虽然属于企业,但其工作性质存在公共部门属性,故其员工不需要参与市场化竞争,管理能力显然不及一般企业部门,这也是该集团存货比例明显上升的重要因素之一。

 

 

 

 

 

2. 杭州城建集团应收款项项目财务核算分析。杭州城建集团应收款项总体规模保持平稳,但内部结构变化显著。由图2可知,2011 ~ 2015年间,杭州城建集团的应收票据占总资产比重由不足0.1%增长至0.4%,而应收账款的比重由0.4%下降至约0.1%。应收款项总体规模保持不变,说明杭州城建集团的债务人主要是政府部门,故其应收款项不予计提坏账准备,其占总资产比重较大。但从应收款项结构来看,应收票据的比重已经超过了应收账款,鉴于应收票据的回款概率显著高于应收账款,说明该集团的市场地位显著提高,债务人对其赊购产品的付款承诺显著增强。

 

 

 

 

 


杭州城建集团长期应收款显著上升,其他应收款显著下降。由图3可知,2011 ~ 2015年间,杭州城建集团的长期应收款占总资产比重由不足1%增长至3%,而其他应收款的比重由4.0%波动下降至3.4%。由于国家大力推进PPP项目,城投公司也正转型为政府代理方参与地区PPP项目建设,故该集团长期应收款项增加是因为承接“建设-转移”项目增多,导致回款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比重增加。

 

 

 

 

 

3. 杭州城建集团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项目财务核算分析。杭州城建集团无形资产占总资产比重较小,而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比重呈下降趋势。由图4可知,2011 ~ 2015年间,杭州城建集团的无形资产占总资产比重较低,而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比重由最高时的23.3%降至18.7%。无形资产占总资产比重较小是因为该集团的土地使用权和特许经营权较少,故其实际经营能力已处于较低水平而更多地向金融属性转变。固定资产比重下降是因为该集团从事土地开发建设等项目所需用于生产的厂房、设备以及管理层使用的办公房屋规模在不断缩减,转而采用外包模式,将建筑工程业务转让给专业建筑企业,并逐步开始缩减冗余机构以实现职能转变。

 

 

 

 

 


(三)负债端项目财务核算分析
1. 杭州城建集团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项目财务核算分析。杭州城建集团长期借款规模呈显著下降趋势,而应付债券规模呈显著上升趋势。由图5可知,2011 ~ 2015年间,杭州城建集团的长期借款规模由49.12亿元降至10.41亿元,而应付债券规模由9.92亿元增长至10.97亿元。这是因为长期借款项目虽然稳定性强但是融资成本较高,杭州城建集团目前的盈利项目所能承担的财务费用已不足以支撑银行贷款融资方式。而银行间市场的债券融资虽然波动性很大,但作为城投公司拥有政府信用给予的隐性担保,并不会造成利差过高,且更低的融资成本使其资金流状况更可观。
2. 杭州城建集团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项目财务核算分析。杭州城建集团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规模呈显著下降趋势。由图6可知,2011 ~ 2015年间,杭州城建集团的应付账款规模由2012年的最高值2.65亿元降至1.61亿元,而预收账款规模由6.23亿下降至1.52亿。杭州城建集团的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多为基于工程材料的工程款,该项目数值降低说明其上游供应商给予赊购的额度已在下降,这表明其与上游供应商交易时议价能力在逐渐变弱;杭州城建集团的预收账款项目的数值降低说明其下游客户愿意赊购的规模在缩减,其对下游客户处的吸引力在降低。

 

 

 

 

 

 


3. 杭州城建集团专项应付款项目财务核算分析。杭州城建集团专项应付款规模呈显著上升趋势。由图6可知,2011 ~ 2015年间,杭州城建集团的专项应付款规模由2012年的0.125亿元升至0.182亿元:杭州城建集团承担着地方政府财政的职能,其专项应付款项目能充分反映其承担着杭州市政府指定的公共建设项目。该款项来自杭州市政府专款专用的拨款,且不需要以其资产或新的负债偿还,故杭州城建集团在使用该款项后只需核销部分在报批后冲销该项拨款即可,而且不需要上交原拨款部门的款项,直接转为该企业的资本公积。因此,杭州城建集团因承建政府指定公益性项目而获得的资金支持在显著增加。
(四)利润端项目财务核算分析
1. 杭州城建集团主营业务收入项目财务核算分析。杭州城建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占净利润比重较低且呈下降趋势。由图7可知,2011 ~ 2015年间,杭州城建集团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净利润比重基本在20%以下,并且由2011年的21.56%下降至2015年的14.72%。杭州城建集团的主营业务多为替杭州市政府代理进行土地整理及商业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种付费式运营项目的费用收取以及保障房管理及房地产销售等业务的收入,这些业务都属于盈利性较差的公益性和准公益性项目,故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净利润比重较低。同时,长期盈利性较差使杭州城建集团需要通过长期债务融资来满足企业资金运营,这给企业带来了长期的财务费用负担,也严重削减了其利润规模,故2011 ~ 2015年杭州城建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占净利润比重呈下降趋势。

 

 

 

 

 

 

2. 杭州城建集团其他业务收入项目财务核算分析。杭州城建集团其他业务收入占净利润比重较低且呈上升趋势。由图7可知,2011 ~ 2015年间,杭州城建集团的其他业务收入占净利润比重始终在25%以下,并且由2011年的22.32%增长至2015年的24.66%。在新《预算法》颁布后,杭州城建集团正进行金融化转型,其利用政府隐性担保及前期融资平台功能提供短期借贷和代理咨询业务。具体而言,其金融类业务收入主要来自过桥拆借利息收入,代理咨询业务收入主要来自政府项目咨询办理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而主营业务收入占净利润比重持续上升,说明杭州城建集团金融化转型程度在不断加深。
3. 杭州城建集团营业外收入项目财务核算分析。杭州城建集团营业外收入占净利润比重较高且呈上升趋势。由图7可知,2011 ~ 2015年间,杭州城建集团的营业外收入占净利润比重始终在55%以上,并且由2011年的56.12%上升至2015年的60.62%。杭州城建受到杭州市政府提供的隐性担保,故杭州市政府资金补助是其利润的重要来源。而且杭州城建集团由于所承担的市政环卫、服务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项目的收益性较差且投资回报周期较长,所以其存在大量政府注资以满足该类项目建设的需要。杭州城建集团营业外收入占净利润比重不断增加,说明其受政府支持的力度也在不断增强。
(五)现金流量端项目财务核算分析
1. 杭州城建集团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项目财务核算分析。杭州城建集团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占现金流量净额比重较高且呈下降趋势。由图8可知,2011 ~ 2015年间,杭州城建集团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占现金流量净额比重基本在120%以上,且由2011年的161.56%下降至2015年的126.72%。这是因为中央“八项规定”对低效政绩工程建设的严格控制,所以杭州城建承接的BT项目减少,当期应记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的金额减少 。同时,杭州市目前土地出让金收入增长率的持续下降使其利用地方财政对杭州城建集团的支持程度降低,所以其参与公益性BT项目并获取政府专项资金补助的规模在缩减。

 

 

 

 

 

 


2. 杭州城建集团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项目财务核算分析。杭州城建集团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占现金流量净额比重较低且呈下降趋势。由图8可知,杭州城建集团的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占现金流量净额比重由2011年的-46.32%上升至2015年的-31.66%。鉴于生产转型的需要,杭州城建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入规模、政府注资获取的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以及政府托管的部分特许经营权和物业管理权的规模持续下降,说明其进行主营业务生产的能力在不断减弱,而融资属性在不断增强。
3. 杭州城建集团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项目财务核算分析。杭州城建集团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占现金流量净额比重较低且呈下降趋势。由图8可知,杭州城建集团的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占现金流量净额比重由2011年的-15.24%上升至2015年的-14.94%。杭州城建集团的融资渠道多为银行贷款和银行间市场债券,但其所承担的城市服务基础设施项目盈利周期相对较长,所以只能采用“借新还旧”的融资模式,导致其财务费用增长迅速。但鉴于其金融业务的转型及展开,其债务负担正在逐步减轻。
三、总结与建议
本文从资产端、负债端、利润端和现金流量端四个方面对我国城投公司财务核算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其中,资产端财务核算的特殊性从存货核算、应收款项核算、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核算三个方面进行;负债端财务核算的特殊性从长期借款与应付债券核算、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核算、专项应付款核算三个方面进行;利润端财务核算的特殊性从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和营业外收入核算三个方面进行;现金流量端财务核算的特殊性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三个方面进行。据此分析杭州建投集团的财务核算内容发现:在新《预算法》背景下,该企业的经营性资产规模正在减少以向金融化转型;企业以负债融资模式为主的融资方式导致债务负担沉重;主营业务收入较低而政府注资扶植的营业外收入占净利润的比重较大;现金流量结构日趋合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占主导且比重逐年增长。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1. 进一步推动城投公司金融化转型。新《预算法》下,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对城投公司的隐性担保,在其融资成本高且经营业务回报周期较长的背景下,利用其融资平台功能进行金融化转型能够有效支持其发展。
2. 拓展多样化的融资渠道。目前地方融资平台对债务融资的依赖较大,导致了严重的财务费用负担和“借新还旧”的压力,所以融资平台可以通过代理业务运营、项目资金运作等方式拓宽企业融资面,以减轻财务负担。
3. 转变政府补助依赖。地方融资平台要逐步降低对政府补助的依赖,逐步提高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对净利润的贡献程度,从而避免过分依赖营业外收入。

主要参考文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6]22号,2016-01-25.
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EB/OL].(2014-01-26)[2017-05-05]http://www. zj. gov. cn/art/2014/2/26/art_25571_13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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