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5 期
总第 557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实施新增值税法后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探讨

作  者
张爱珠

作者单位
浙江财经学院 杭州 310018

摘  要
  增值税转型改革带来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上的巨大变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①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③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按照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适用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设备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
  捐赠方对外捐赠设备是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一般按17%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捐赠方对外捐赠设备是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一般按2%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开出发票上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按发票上的总金额计入捐赠支出,发票上不含税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处置损益)处理。即使捐赠方不开发票也得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规定计算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