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财会月刊(24期)
审计园地
诉讼风险、上市公司产权性质与IPO市场反应——基于会计师事务所转制视角

作  者
李 璐1,2(博士生导师),万 怡2

作者单位
1.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北京100871;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武汉430073

摘  要

    【摘要】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的施行背景下,研究了上市前审计诉讼风险提升在新股发行市场所引发的一系列市场反应。具体而言,上市前审计诉讼风险越高,上市公司的IPO抑价程度越高,且这一正向关系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更显著。这说明上市前审计更多的是发挥着一种信号传递的作用,且诉讼风险的提升对非国有企业在新股发行市场上的市场认可度提升幅度更大。
【关键词】审计风险;事务所转制;产权性质;IPO抑价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7)24-0091-6一、引言
财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7月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以推进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工作。截至2013年年底,中注协公布的40家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全部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
根据Watts(2003)的理论,法律风险上升会迫使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更加稳健,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风险往往是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法律诉讼引起的,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会计师事务所会迫使上市公司提高会计稳健性以降低诉讼风险。在转制之前,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无须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之后,负有过错责任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加大,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更有动机提高审计质量。已有研究表明,法律风险与审计质量正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不同会引起法律风险的差异,进而影响审计质量(Muzatko等,2004)或业务拓展的风险偏好(Lennox和Li,2012)。相关研究表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对法律风险做出了应对(刘行健和王开田,2014),转制能够有效抑制客户盈余管理,从而提高审计质量(刘启亮等,2015)。正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引起了法律责任的较大变化,转制的施行为研究上市前审计诉讼风险提供了契机。
学者们一直热衷于从公司产权性质的角度来研究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的认可度。一般而言,国有上市公司相较于非国有上市公司具有更高的市场认可度,上市公司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很可能会间接影响上市前审计诉讼风险在新股发行市场引起的反应。同时,审计作为典型的信息第三方,在新股发行市场上具有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重要作用,IPO市场环境下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更为谨慎。基于此,在新股发行这一独特市场环境下,本文以IPO抑价作为客户市场反应的衡量指标,考察客户选择不同诉讼风险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上市前审计引起的市场反应,同时探讨了上市公司不同的产权性质是否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所引起的市场反应产生影响。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们一直关注各国新股发行市场上的IPO抑价现象,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基于信息不对称视角考察中介机构对新股抑价的影响。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监督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可以发现公司未及时披露或没有公允报告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予以披露,有效降低公司与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进而降低IPO抑价水平。另一方面,新股发行过程中,发行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质优”公司往往有动力通过各种方式向潜在投资者传递积极的信号。此时,公司选择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的特征往往成为投资者筛选优质公司的依据之一,公司的审计师选择行为就成为一种信号。新股发行公司通过选择高声誉会计师事务所,向潜在投资者传递“质优”信号,使得投资者普遍看好该公司,进而提高公司股价,IPO抑价水平上升。
会计师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公司制转变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直接后果是审计师法律责任的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很可能会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以规避风险。转制一方面可能会促使会计师事务所提升审计质量,强化其信息披露的作用;另一方面,IPO公司选择转制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上市前审计,也可能会向市场传递出一种“质优”信号,提升投资者信任度。通过对上述两种作用理论的推理,表明上市前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性质可以影响IPO抑价率,但是哪种理论发挥作用更大无法仅由理论推导确定。因此本文提出如下竞争性假设:
假设1a: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由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上市前审计的公司IPO抑价水平显著降低。
假设1b: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由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上市前审计的公司IPO抑价水平显著提高。
本文进一步考察了上市公司的产权性质是否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与IPO抑价之间的关系产生影响。在经济学领域中,对于存在贫富差异的地区之间的发展趋势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基于边际效益递减规律的“趋同假说”,该理论认为产品或服务发展到一定阶段,边际效用的增加幅度会随着要素的再次投入逐渐平缓,并递减至零;另一种是基于马太效应的“趋异假说”,该理论认为产品或服务的品牌知名度越大,品牌价值越大,市场认可度越高,当对其继续进行其他影响质量或知名度的变革时,更易为市场上的用户所认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不同的产权性质所具有的市场认可度不同,此时,关于地区发展趋势的上述两大理论也适用于探讨不同产权性质下公司的上市前审计所引起的市场反应是否存在差异。
在中国,政府对于社会资源具有极强的控制能力,因此国有股东能够利用其与政府的密切关系,帮助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同时,国有上市公司所具有的政府背景及由此带来的隐形担保功能会带来更高的市场认可度。一方面,基于“趋同假说”,相较于国有上市公司,非国有上市公司所具有的市场认可度较低,选择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上市前审计可以提升其市场认可度,缩小与国有上市公司在市场认可度方面的差异,进而对IPO抑价的影响更为显著。因此,上市公司的国有性质会减弱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IPO抑价的边际影响,即转制对非国有上市公司市场认可度的提升幅度更大。另一方面,基于“趋异假说”,随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工作的不断推进,国有上市公司选择已转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上市前审计更易为投资者所接受和认可。此时,上市公司的国有性质与由转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即转制对国有上市公司市场认可度的提升幅度更大。基于此,本文可以明确上市公司的产权性质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与IPO抑价之间的关系产生影响,但无法推导出其产生影响的方向。因此,本文提出如下竞争性假设:
假设2a:上市公司的国有企业性质会减弱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IPO抑价水平的边际影响。
假设2b:上市公司的国有企业性质会增强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IPO抑价水平的边际影响。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综合考虑IPO市场数据稳定性、研究样本量规模以及样本对称性的基础后,选取2009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A股IPO公司作为初选样本,然后对其执行如下筛选程序:①剔除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的样本;②剔除在本文研究期间内由被取消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上市前审计的样本;③剔除在本文研究期间内由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上市前审计的样本;④剔除相关变量缺失的观察值;⑤剔除非公开发行、比例换股及已经或同时在其他市场上市的样本,因为这类公司面临的信息和监管环境、潜在投资者类型与其他公司差异较大。经过筛选最终获取的样本总量为770个。
数据来源为:IPO公司上市前相关财务数据、产权性质、股票发行情况、上市后表现等数据信息,来自CSMAR数据库;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批复日信息,通过财政部及各省财政厅的相关公告统计;证券主承销商的排名情况,来自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在研究期间签发IPO审计报告的组织形式信息,依据公司上市前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手工收集。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建立
1. 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关于IPO抑价,相关研究中常用“新股上市首日的收盘价格减去发行价格,再除以发行价格所得数值”来衡量。在此基础上,减去新股上市首日所处市场指数得到的数值即为MUP。考虑到市场影响的因素,选取经市场调整后的IPO抑价率MUP作为被解释变量。
(2)解释变量。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衡量,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上市前审计时,在IPO客户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的组织形式是否为特殊普通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将所有样本分为两类。以虚拟变量LLP表示IPO客户的审计师选择行为,若会计师事务所是以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形式执行上市前审计,取值为1,否则为0。上市公司的产权性质区分为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用虚拟变量SO(State-Owned)表示,若上市公司为国有企业,则取值为1,否则为0。
(3)控制变量。除上述三大主要关注变量以外,本文还选取下列控制变量。具体变量及定义如表1所示。
2. 模型建立。对IPO抑价造成影响的因素众多,且在公司层面和市场层面都存在。结合研究目标和实际情况,借鉴Lennox和Li(2012)、王春飞和陆正飞(2014)等的研究方法建立以下回归模型,分别用于检验前文假设。模型(1)中,LLP的系数β1的值及其显著性用以验证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IPO抑价的影响。模型(2)中,LLP×SO的系数β3的值及其显著性用以验证上市公司的产权性质对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和IPO抑价关系的调节作用。
MPU=β0+β1LLP+β2UW10+β3ROA+
β4Growth+β5Age+β6Insider+β7DLD+β8LnSize+
β9Return+β10Tnovfstd+β11D-Industry+β12D-Year
 (1)
MPU=β0+β1LLP+β2SO+β3LLP×SO+
β4UW10+β5ROA+β6Growth+β7Age+β8Insider+
β9DLD+β10LnSize+β11Return+β12Tnovfstd+
β13D-Industry+β14D-Year (2)
四、实证研究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报告了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表2中数据显示,总体来看平均IPO抑价率达到36%,客观上处于较高水平,其中最小值为-0.2094,最大值达到6.0802,说明我国A股上市公司IPO抑价程度较高,公司之间的IPO抑价程度差异较大。另外,变量SO的均值约为11%,变量LLP的均值约为19%,说明样本中约有11%的公司为国有上市公司,且约有19%的A股上市公司选择已转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上市前审计。
(二)相关性分析
从表3可以看出,代表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LLP与IPO抑价率的相关性符号为正,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初步表明由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执行上市前审计会给公司的IPO抑价带来正向影响;代表国有产权性质的SO与IPO抑价的相关性符号为正且显著,表明国有上市公司的IPO抑价程度较高。
(三)多元回归结果
1.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IPO抑价的影响。本文以IPO抑价为被解释变量,以代表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虚拟变量LLP为被解释变量,采用模型(1)进行多元回归,探讨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IPO抑价的影响,多元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
表4中的多元回归结果显示,代表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LLP与IPO抑价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即由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上市前审计的公司IPO抑价水平显著高于由非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上市前审计的公司IPO抑价水平,表明我国IPO市场审计信号传递作用比信息披露作用更强,从而支持了假设1b的推论。控制变量方面,承销商声誉UW10不显著,表明证券承销商在我国IPO市场上的声誉效应有待提高。盈利能力ROA、发行规模LnSize及管理层持股比例Insider均与IPO抑价显著负相关,表明盈利能力越强、发行规模越大、管理水平越高的公司,IPO抑价水平越低。企业年龄Age与IPO抑价有显著正相关关系,说明企业成立时间越长,越能获得投资者信任,IPO抑价程度越高。股票上市首日换手率Tnovfstd与IPO抑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表明投资者频繁的短期交易行为有助于股价上涨。另外,结果显示公司成长性Growth与IPO抑价并不显著相关。
2. 上市公司产权性质对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与IPO抑价关系的影响。以IPO抑价作为被解释变量,以会计师事务所转制LLP与上市公司产权性质SO的交乘项为解释变量,采用模型(2)进行多元回归,考察上市公司产权性质对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与IPO抑价之间关系产生的影响,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
表5中的回归结果显示,代表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变量LLP与代表上市公司产权性质的变量SO均与IPO抑价正相关,但两者的交乘项与IPO抑价显著负相关。这表明,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IPO抑价的边际影响会因上市公司产权性质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即上市公司的国有企业性质会减弱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与IPO抑价之间的正向相关关系,从而支持了假设2a。该结果意味着,选择转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上市前审计对非国有上市公司的品牌价值的提升幅度更大。非国有上市公司所具有的市场认可度较低,选择转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助于提升非国有上市公司的市场认可度,帮助其缩小与国有上市公司在市场认可度方面的差异。控制变量方面,发行规模LnSize与IPO抑价显著负相关,企业年龄Age、股票上市首日换手率Tnovfstd与IPO抑价显著正相关,均与前文的预测一致。同时,本文没有发现承销商声誉与公司成长性会对IPO抑价产生显著影响的证据。
(四)稳健性检验
为了保证研究成果的稳健性,本文又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研究结果进行了测试。
1. 对会计师事务所转制重新进行定义。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上市前审计时是否已取得转制财政批复将样本分为两类,用虚拟变量LLP表示,若会计师事务所是在转制批复后执行上市前审计,取值为1,否则为0。稳健性检验结果表明,模型(1)中LLP与IPO抑价在10%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模型(2)中LLP、SO、LLP×SO均与IPO抑价呈显著正相关关系,与前文检验结果一致。
2. 更换IPO抑价率的计算方法。采用简单IPO抑价率计算方法,以新股上市首日的收盘价格减去发行价格,再除以发行价格所得数值来衡量IPO抑价率。在此基础上对所有假设进行检验,主要结论基本与前文一致。
3. 按产权性质分组。在样本处理上对上市公司按照“国企”和“非国企”进行分组,以此检验上市公司产权性质对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与IPO抑价关系的影响。分组后,两组数据分别对模型(1)进行回归,结果表明,在“非国企”组中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与IPO抑价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国企”组中则不显著,验证了假设2a。
上述稳健性检验的结果基本支持了前文主回归析结果,表明研究结论是稳健的。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政策的施行,在新股发行这一独特市场环境下考察了我国IPO市场上市前审计诉讼风险的市场反应,并进一步研究了上市公司的产权性质是否影响上市前审计诉讼风险与市场反应之间的关系。通过实证检验发现:第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已为新股发行市场上的投资者所接受和认可,上市前审计诉讼风险的提高在我国IPO市场上更多的是发挥信号传递作用。第二,相较于国有上市公司,审计师诉讼风险的提高使得非国有上市公司在新股发行市场上的市场认可度提升幅度更大。通过在新股发行市场上考察审计师诉讼风险对IPO抑价的影响以及上市公司产权性质对上述两者关系的影响,发现新股发行市场上的投资者对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是持乐观认可的态度,尤其是对由已转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上市前审计的非国有上市公司,其市场认可度的提升幅度更为显著。本文的研究结果也表明,我国新股市场上的投资者更多地关注着IPO审计所传递的信号,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带来诉讼风险提升所具有的信息披露作用并没有得到显著发挥。
因此,建议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鼓励更多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组织形式变革,同时关注相关的支撑性法律文件及配套制度的建设,促使组织形式转变发挥其应有作用。另外,关注和完善新股发行市场信息披露政策,加大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力度,注重从个人投资者的专业培训等途径全面提升投资者素质,从源头遏制非理性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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