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财会月刊(22期)
改革探索
碳排放权出售方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剖析

作  者
蒋亚朋(副教授),黄 擎

作者单位
沈阳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沈阳110870

摘  要

     【摘要】虽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在CDM机制下飞速发展,但其会计核算在会计准则中尚未规范。目前不同公司对CDM项目的会计核算存在明显差异,从而降低了会计信息可比性。通过对柳化股份等三家上市公司碳排放权的会计实践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会计目标等会计理论框架的指引,建议碳排放权出售方将CDM项目中获得的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在出售时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关键词】碳排放;CDM项目;存货;其他业务收入;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7)22-0028-5一、引言
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包含任何有利于温室气体减排或吸收的项目,例如节能与提高能效、煤层气的回收利用、化工废气的减排、可再生能源、造林与再造林等五个方面,其主要涉及的产业包括高能耗的产业(钢铁、水泥、电力和化工产业)、新能源和再生能源以及农林业。我国CDM项目碳排放权交易发展迅速,但相关的会计核算在会计准则中尚未规范。2016年9月财政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也未就CDM项目碳排放权交易进行详细说明。阅读多家涉及CDM项目碳排放权交易的上市公司年报发现:山东民和、黑化股份、桂东电力将碳排放权交易取得的收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而柳化股份将碳排放权交易取得的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对于相同的业务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降低了会计信息可比性,本文在总结梳理已有观点基础上,结合实务中CDM项目的交易特点,在会计目标、会计假设等会计理论框架的指导下讨论CDM项目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问题。
二、我国上市公司CDM项目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确认实践
我国会计准则对CDM项目没有明确界定,因此会计实务中CDM项目的核算一般由实务工作者通过对现行准则的解读来处理本公司的碳排放权核算问题。碳排放权交易的核算方式可以分为三种:存货、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这三种确认方法都可以从会计准则中找到相关支持点,即使逻辑上都存在不通的部分,但三种观点在实务中都有被使用,从而导致会计处理结果的不同。从柳化股份、巨化股份、民和股份三家公司的报表中只能看到收入的核算处理,没能找到具体证据确定各企业在取得碳排放权时的会计处理。
(一)柳化股份CDM项目及其会计核算
柳化股份(600423)2008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CDM项目在联合国注册成功的公告》中提到,为提高公司环保治理水平,消除硝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柳化股份在2007年6月12日被批准通过了其申请的硝酸尾气N2O减排项目,同年,柳化股份与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签订关于合作投资建设硝酸尾气N2O减排CDM项目协议。项目共需建设三套减排装置,该项目N2O减排总量折合二氧化碳量约为100万吨/年,以价格为10.5美元/吨的方式全部由三菱公司收购,预计将会给公司带来300万美元/年的利润。该项目于2008年5月9日在联合国气候变化理事会注册成功,柳化股份与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签订协议,该项合同存续期间为2008 ~ 2012年。柳化股份的减排收入如下表所示。
该项目在联合国核查的减排期与我国现行的会计期间不甚相同,在不同的减排期间获得的实际减排收入分别计入当期其他业务收入中。
(二)巨化股份CDM项目及其会计核算
巨化股份(600160)2006年1月6日发布的公告中提到,2005年公司收到国家发改委的批复《关于同意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每年500吨HFC-23分解项目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批复》。巨化股份与日本JMD温室气体减排株式会社(简称“JMD公司”)签订该项目减排量合作合同。JMD公司是一家在国际上专门交易温室气体减排的公司,该公司负责向巨化股份提供分解副产品氢氟碳化物的全部资金和技术装备。国家发改委批复允许巨化股份以不低于每吨6.5美元的转让价格向JMD公司转让在CDM项目下产生总量不超过4000万吨当量二氧化碳的减排量,转让时间长达7年,该项目于2006年3月注册成功。
该项目2007年度累计转让二氧化碳当量567.83万吨,巨化股份确认折合人民币的营业收入为9901.64万元;2008年度累计转让二氧化碳当量567.96万吨,确认折合人民币的营业收入为8893.67万元;2009年度累计转让二氧化碳当量567.95万吨,确认折合人民币的营业收入为8823.96万元;2010年度无收入;2011年度累计转让二氧化碳当量958.19万吨,确认折合人民币的营业收入为14156.70万元;2012年度累计转让二氧化碳当量432.89万吨,确认折合人民币的营业收入为6212.81万元;2013年度累计转让二氧化碳当量268.17万吨,确认折合人民币的营业收入为6039.55万元。
巨化股份2007年4月21日发布的《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项目投资公告》中提到,2006年收到国家发改委的批复《关于同意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个HFC-23分解项目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批复》。巨化股份与气候变化资本有限公司(英国)和气候变化碳基金2s.a.r.l(卢森堡)签订了《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量合作合同》,合同规定巨化股份以不低于9欧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价格向其出售总量不超过二氧化碳当量3500万吨的碳排放权。该项目于2007年4月被联合国CDM项目执行理事会正式受理并成功注册。该项目2008 ~ 2013年累计转让的二氧化碳当量和确认的折合人民币营业收入均较上一个项目有所增加。
(三)民和股份CDM项目及其会计核算
民和股份(002234)在2009年4月27日正式注册成功了其申请的CDM减排项目。2012年2月14日、20013年6月28日、2014年11月18日民和股份发布的《关于收到〈粪污处理大型沼气工程及资源化利用项目〉中CDM项目收入的公告》说明了该公司各年度收入减排收入以及会计处理:2012年2月10日,民和股份收到世界银行关于在CDM项目(《粪污处理大型沼气工程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第一年度(2009年4月27日 ~ 2010年4月30日)减排收入62.49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93.69万元),公司将该收入计入2012年度的营业外收入; 2013年6月27日,收到世界银行第二年度(2010年5月 ~ 2011年4月)减排收入15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44万元),该收入计入2013年度营业外收入;2014年11月11日,收到了世界银行2012年度减排收入8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36万元),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该收入计入2014年度营业外收入。
上述三家公司对碳排放权的出售收益最终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从公司目前的年报及相关公告来看,柳化股份等未对其取得的碳排放权进行确认。目前我国作为CDM项目中全球最大的出售方,符合资产特征的碳排放权是否应该确认、对出售的碳排放权收益确认到哪一项目里等问题非常值得研究。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存货出售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无形资产出售计入营业外收入,获得政府补贴可计入递延收益,柳化股份将获得收益直接计入当期收益中。笔者建议将碳排放权作为存货计量,并在出售碳排放权时将存货的销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中,因为虽然签发一次可以获得五年甚至八年以上的碳排放权交易权,但每年甚至每半年都会通过第三方鉴证后才可以获取当年的碳排放交易权,所以更符合作为存货的核算规律。因此碳排放权作为存货更便于企业对该项活动的收入和成本的准确计量,使企业更加客观地评价该项活动的效果。
三、碳排放权会计确认的主要理论观点
Janek Ratnatunga于2007年首次系统地提出碳排放会计的概念,他认为碳排放会计就是计量二氧化碳排放量或是被生物吸收的二氧化碳份额的机制,此后碳排放权交易理论随着《京都协定书》的签订不断深入发展。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取决于其经济实质。会计理论界认为碳排放权拥有资产三大属性,即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事项所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已有理论研究一般将碳排放权确认为资产,但确认到哪一具体会计科目仍存在争议,主流的三种观点分别将其计入存货、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确认为存货。朱敏(2010)、吕喆(2012)等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以CDM项目下的成本作为存货成本,并后续计量时以公允价值计量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并最终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转结存货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确认为金融资产。碳排放额是稀缺资源,具有商品特有的价值属性和交易属性,由于碳交易市场的出现,产生碳期货这一金融资产属性产品,由此可把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周星、敬采云(2013)、王素凤(2014)、张丹(2014)等通过将碳排放权类比为金融资产,将碳排放权以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交易费用作为初始计量金额,期末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调整,并在出售时将成本和具体出售金额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最终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当前我国对碳排放权定价的话语权比较弱,公允价值所需要的市场环境很难形成,并且碳排放权是一种没有实物的资产,因此贾雨(2014)、王军(2014)、沈剑飞(2015)认为,因我国市场对碳排放权没有足够的认识并且其不存在实物状态,因此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加以计量。将碳排放权实际发生的成本以其确定为资产的时点为界,前期投入计入研发支出,后续支出予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并在收到减排款后将其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无形资产的摊销计入其他业务支出。这一处理方式成为将碳排放权作为无形资产的主流处理方法。
除上述三种观点,张薇等(2014)将会计主体分为以获取碳财权为目的的投资方和以获取碳产权为目的的消费方,将碳排放权分别确认为“投资性环境资产”和“环境资产”。其中涉及碳排放权销售方面的“投资性环境资产”在出售后计入投资收益,期末直接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尚未使用或者出售的的碳排放权依旧记入“投资性环境资产”,而“环境资产”未涉及CDM项目。
四、碳排放权交易经济实质的讨论
清洁发展机制主要方式为,如果A发达国家2016年有减排一万吨当量二氧化碳的任务。A可选择两种方式减少碳排放量:第一种方式通过提高自身技术等方式减少国内一万吨当量二氧化碳的碳排放量,由于发达国家技术较为先进,技术瓶颈不易突破,通过提升自身技术的方式减排会面临较大难度且成本增加较大;第二种方式A发达国家可以购买B发展中国家的排放权以增加本国碳排放权总量。这两种方式都可以达成减排任务,但第二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CDM项目会形成双赢的局面,既使发达国家减少资金使用量,也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为碳减排创造了一种新的方式。
在CDM项目下,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源于允许碳排放权的出售方拥有一个基准排放量,通过购买方和出售方的投资,使出售方实际排放量小于原设定的基准量,即可通过CDM项目形成CERs,这部分碳排放权可以用于出售以获得利润,并且购买方可以通过少量资金和技术获取足够的碳排放权,如下图所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在CDM项目中的碳排放权无形且无法计量,但其经济实质是通过企业的技术改进而形成一种所谓的碳排放权,是一种可以用于销售的权利,如同存货通过企业生产从而出售获取利润。通过上图可以看出,基于出售方的碳排放权总量来看,出售方和购买方进行项目级合作以后,将本属于出售方基准量的碳排放权转化为可出售的碳排放权,将其出售而获取资产,同时碳排放权可以视作购买方生产的前提,甚至可以类比为购买方使用的燃料,在没有燃料的情况下,企业无法生产,而同样碳排放权的缺少也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在此前提下,出售方所产生的碳排放权可以类比为自身企业所生产的商品出售给下游企业作为生产原料,因此可以将出售方所产生的碳排放权作为存货计量。
五、基于交易实质的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的建议
(一)碳排放权资产应予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指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符合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确认为资产:第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CDM项目下的碳排放权是企业在减排设施的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所以碳排放权是由过去事项形成的;虽然资金和技术大多来自于购买方或者世界银行,但减排设备所有权为减排企业所有;CDM项目一旦签发成功,减排企业便可和购买方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而减排款便是给企业带来的经济资源,资源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例如柳化股份在2007年申请硝酸尾气N2O减排项目时及同年与日本三菱株式会社签订合作协议时,不需要将申请或者合同中预估的碳排放权确定为资产,只需要表外列示碳排放权预期将形成资产,CDM项目在联合国注册成功后,由第三方核准的碳排放权当量才应确定为资产项目,并对其成本计量。
(二)碳排放权初始应确认为存货
从目前国内CDM项目碳排放权交易情况看,我国CDM项目碳排放权依旧局限于国内减排企业和国外购买企业或世界银行等进行直接交易,而不是在一个完整的市场中对碳排放权进行交易。虽然我国CDM项目的碳排放权交易量很大,但是依旧局限于依赖购买方提供资金和技术,所以对于碳排放权没有足够的定价权。而定义为金融资产则需要碳排放权在活跃市场上具有公允价值,显然这并不符合当今CDM项目下碳排放权的交易情况。
目前的CDM项目多是由发达国家等提供资金和技术为中国企业建设减排设施甚至整个项目,CDM项目的减排量核算是以目标项目同基准项目的潜在排放量减去目标项目的实际排放量,在此过程中需要进行项目建设而形成固定资产,而减排量相当于减排设备的产成品,但是现行的产成品是有形的,而碳排放权是无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指出: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中指出存货是指在正常经营过程为销售而持有的资产;为销售而处在生产过程中的资产;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需要消耗以材料和物料形式存在的资产。碳排放权便是CDM项目确定后所形成的产成品,满足存货的定义,因此本文将碳排放权将类比存货,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新设定的“存货——碳排放权”这一二级科目为基准,在“存货”这一科目下设“存货——碳排放权——成本”和“存货——碳排放权——碳排放权跌价准备”两个三级科目,并且还要增设“其他业务收入——碳排放权”科目以核算碳排放权出售后的销售收入。
(三)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 
CDM项目共分为9个阶段:项目识别、项目设计、项目批准、项目审定、项目评测、实施检测、减排核证、CERs(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核证减排量)签发、付款。因为CDM项目应该经过发改委和联合国两方面的批准,所以在包括项目评测在内的前五个阶段未必能够确定CDM项目一定可以形成,在此期间可以将支出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当项目评测结束后,进入实施检测阶段时,基本能够确认CDM项目可以签发,而从此开始的项目支出计入CDM项目下的碳排放权成本直至CERs签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中规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国家和项目实施机构所有,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分成,不同类型项目国家将征收不同比例的交易额用于支持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活动。将分配后的交易额计入存货所对应的收入中,而将交付国家的交易额不体现在收入中,只需在表外列示。根据联合国CDM项目的规定,在CERs的签发后应交付2%的CERs作为捐赠交付给联合国气候变化适应基金,因为这部分CERs是在签发后交付的,所以这部分成本将增加当期CERs的平均成本,因此将减除2%的捐赠后的CERs作为基数计算成本,期末结转成本至其他业务成本。将CERs总量、捐赠量以及可用交易量在表外进行披露。而当期出售的碳排放权可以以此成本结转其他业务成本并确认其他业务收入。
如同上文所述,以柳化股份为例,在CDM项目前五个阶段所产生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在CDM项目注册成功后,即项目进行评测时所产生的费用记入“存货——碳排放权——成本”科目,当CERs签发后所确认的CERs减去交付给联合国气候变化基金2%的CERs作为当期碳排放权总量。当收到三菱公司所支付的费用后,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收入的10%上缴国家,剩余90%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四)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
碳排放权的核证并不是项目初便开始具体确认的,只是在项目确认初有一个预估数,后期的监测费用、联合国的核证费用、相关员工工资等一系列费用记入“存货——碳排放权——成本”科目,并在当期收到减排款时以收到减排款中碳排放当量为基准核算“存货——碳排放权——成本”,“存货——碳排放权——成本”最终转入“其他业务成本”。因碳排放权的确认和会计期间未必相同,所以“存货——碳排放权——成本”科目下可以存在余额。
(五)碳排放权的处置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对存货减值处理的方法,在碳排放权存在市场同类商品销售价格过低等原因使碳排放权成本无法收回时,应按照碳排放权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可以类比“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设立“存货——碳排放权——碳排放权跌价准备”科目。在碳排放权市场价格升高时不做处理,仅在出售时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碳排放权”。
六、结束语
以碳排放权为代表的全球环境会计发展迅猛,而我国的环境会计并没有真正地发展起来,即使是要求上市公司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政策也没有强制被执行,制度和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对环境会计的发展造成了阻碍。
现在CDM项目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应引起国家的重视,进一步加强对此项目的会计确认、计量及披露等方面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后中国也面临着难度不小的减排任务,而中国又是一个能源消耗大国,所以中国CDM项目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失去活力,但是因目前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不断增加,而我国又受制于《京都协定书》的约束,所以中国未来很有可能从CDM项目下的卖方成为买方,而我国内部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不断完善,应以CDM项目下碳排放权的出售为基础,扩大会计准则对碳排放权的影响力,从而完善以国内市场交易为主、国外CDM项目为辅的碳排放权会计准则的制定。

主要参考文献:
张薇,伍中信,王蜜等.产权保护导向的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研究[J].会计研究,2014(3).
李谦,张艳春.基于CDM机制碳排放权供给方的会计核算[J].财会月刊,2012(33).
吕喆.试析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核算——基于巨化股份CDM项目[J].财会月刊,2012(34).
沈剑飞,伊静,孙俏.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两阶段下会计核算比较研究[J].会计之友,2015(13).
张建平.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A];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2011年专题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会计学会,2011.
何晶晶.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初探[J].中国软科学,2013(9).
张彩平.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1.
葛家澍.建立中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总体设想[J].会计研究,2004(1).
王素凤.中国碳排放权初始分配与减排机制研究[D].合肥:合肥工业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