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财会月刊(20期)
财经论坛
博弈论视角下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作  者
王军华(副教授)

作者单位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工商管理学院,郑州450018

摘  要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与信息传输技术的普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借助“互联网+”战略得以快速发展。在支付产业领域中,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不相上下,并有超越态势。虽然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是真正的金融机构,但是其业务与银行有大量重叠,双方既有竞争又有合作且逐渐融合。传统商业银行依靠其信用与资金优势,在支付市场的规模竞争中一直制约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进一步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传统商业银行都面临着是否合作的抉择。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商业银行;博弈复制动态方程;监管机制
【中图分类号】F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7)20-0114-6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21世纪是信息社会和网络经济的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带动了电子认证、电子签名以及电子密码等多项技术的发明和应用,催生了不同于传统交易方式的更加便捷、准确的新支付工具和新支付系统的应用,信息技术已成为推动经济和社会生活方式全方位变革的重要力量。在“小金融、大支付”的“互联网+”时代,第三方支付作为最广泛的金融活动,不仅加速了传统现金货币媒介的脱媒,改变了融资市场中商业银行一家独大的格局,也实现了交易中介的迅速脱媒,使现代支付体系在金融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电子信息交易、电子信息认证和电子货币的发展,电子支付在经济社会中充当支付产业的中介机构与代理人角色。在交易商电子化路线中,现代商业银行作为以货币经营为主的经济部门,在整个支付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资金账户不完全是银行账户,非银行类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具有社会支付职能与货币保管能力的中介机构由此产生。
自2003年我国首个创新型第三方支付易宝支付成立以来,支付宝、财付通、钱袋宝等大量第三方支付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2008 ~ 2010年,我国非银行支付交易数由不足1亿笔激增至3.7亿笔,第三方支付行业交易额增长率连续三年超过100%。借助2013年政府提出的“互联网+”战略,以第三方支付企业为代表的创新型支付机构得到飞跃式发展,截止到2015年年底,我国第三方支付已成为多层次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一员,交易规模达到118674.5亿元,同比增长46.9%(见表1)。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迅猛,使得传统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支付领域中的业务融合逐渐增多,但是传统商业银行依靠其信用与资金优势,在支付市场的规模竞争中一直制约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进一步发展,双方的业务冲突也逐渐凸显,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传统商业银行面临着是否合作的抉择。
二、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竞争合作关系分析
现代商业银行是以货币经营为主的经济部门,在经济社会中充当着支付产业的中介机构。在实际的业务运营过程中,第三方支付企业与银行的业务都从两边出发,逐步向中间融合,使得双方的业务边界逐渐模糊,形成了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竞争的矛盾关系。
1. 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的冲突。虽然第三方支付机构产生时间相比于银行要晚许多,但是由于互联网技术与信息传输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为第三方支付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持,使其在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在支付领域中对银行造成了较大冲击。第三方支付降低了银行在金融领域中设定的门槛并对银行的存储业务造成了巨大影响。在业务上的不断重合,使得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加剧,客户资源争夺越来越激烈。
第一,利益冲突加剧表现在交易服务费、沉淀资金分配等方面。当前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股票基金申购手续费仅为6‰,而银行等传统渠道的手续费是其两倍多。面对这种不利情况,商业银行也意识到零售业务是尤为关键的利润来源,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客户吸引力较大,挤占了银行代理业务收入。因此,商业银行逐步加大了对零售支付业务的投入力度,特别是网上零售方面,以此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争夺客户。另外,在使用第三方平台进行网上交易时,客户把资金存入第三方平台的账户内,在收到商品且确认后通知第三方平台放款给卖家。所以网上交易支付的资金往往具有滞后性,资金在交易过程中不能马上进入银行账户,而会留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中,形成沉淀资金。第三方支付机构依靠大量的沉淀资金不仅获得了更多的利息收入,还利用该笔资金进行金融市场投资,打破了银行独有的通过社会集资进行投资的格局。而且,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通过自建平台进行交易,不需要像传统银行一样,在进行网上交易时,需要安装网银,随身携带网银密码锁等。
第二,第三方支付机构大幅降低了金融领域的入门门槛。创新性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重要特点之一,因为第三方支付机构会通过创新的金融产品为更多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使得金融行业的扩散性增强,通过“众筹”的形式,改变金融是“富人游戏”的传统观念。第三方支付机构依靠微支付的金融创新,为金融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平台。如果没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技术平台提供支持,仅依靠传统银行的交易方式进行如1元或者0.5元的交易,其交易成本是传统银行等金融机构难以承担的。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凭借“以小聚多”的业务创新思想,可以有效降低金融违约风险发生的概率。此外,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支付业务划分得更加细小(见表2),能够搜集到的金融数据更加宽广与准确,对金融风险的监控与排查更具有信息优势。

 

 

 

 

 

 

2. 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的合作。虽然第三方支付机构会对银行在支付等其他金融领域造成一定的冲击,但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并且在业务上与银行也有一定的重合,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的合作仍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在备付金方面的合作。根据备付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每个账户的风险准备金随备付金账户的增多而增加,给第三方支付机构造成了较大的资金压力和成本运营压力。因此,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风险管理和备付金托管方面具有较大的合作空间。备付金合作不仅有利于扩大商业银行的资金池,提高收益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也有利于第三方支付机构降低运营成本,相应地提高资金收益。另外,营销合作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运营的双边市场具备的基本功能,双边市场能提高一边的客户网络对于另一边的客户转化率,从而扩大集聚在平台上的银行或商户的营销规模。依托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现金管理水平,大型商业银行可以在创新支付领域加大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如表3所示,创新支付不仅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更重塑了传统商业模式,创新了金融发展格局。

 

 

 

 

 

 

 

 

 

 

 

 

 

 

第二,增加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的联动性,加强在业务营销领域的合作。从业务上来看,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应当集中在中间业务,主要以外包的形式进行金融产品的联合生产与销售。但是从合作战略的角度而言,未来将只有小型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金融产品领域的研发与营销工作。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拥有雄厚资金的大型银行会建立银行自身的网络交易系统并与各大网络销售商进行商务合作,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大型银行的客户关系合作将会越来越少。同时,在“互联网+”时代下,大型银行必定会对自由的客户系统与网络进行投入与研发,不断挖掘自身的客户信息以减少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息依赖,采取自主产品创新的形式进行金融服务领域的创新和营销,并依靠庞大的资源和资金力量获取并提升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擅长的小微企业的渗透率。而小型银行由于不具有雄厚的资金和客户基础,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将会是最好的选择,一方面小型银行可以获得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小微企业客户资源,减少市场竞争压力,另一方面可以依靠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技术,实现网络升级和改进,提升业务创新能力。
三、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复制动态博弈分析
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从产业链角度来看,既有合作关系,也有竞争关系。合作关系表现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强大的互联网技术为银行吸引客户,提高客户忠诚度。银行则可以依靠其支付系统的完整性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清算服务,提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服务能力,二者形成相互依存关系。竞争关系体现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银行不断提升自身的信息技术能力,创新支付手段,不断挤压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份额,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形成激烈的竞争关系。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大量滞留资金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抢占银行的金融市场份额,与银行形成竞争关系。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具有既合作又竞争的矛盾关系,必将导致二者在金融领域内不断进行博弈,以寻找对自身更好的发展路径。
1. 基本假设与博弈矩阵。基本假设:①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只有一个银行与一个第三方支付机构两个主体,并且每个主体只有两种选择,分别为合作、竞争。②假定完全竞争市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需求为x,对银行的支付业务需求为y,并且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的支付业务均在网上完成,那么可得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收益为u(x),银行的市场收益为v(y)。③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在进行支付交易时,会产生一定的运营成本,设为
c(x)与c"(y)。④在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市场争夺时,会产生四种可能:如果银行选择合作,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合作,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获得银行的部分市场份额a,并获得额外收益A;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选择合作,而银行选择竞争,那么银行将获得第三方支付机构一定业务市场份额b,及额外收益B;如果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都选择竞争,双方由于恶性竞争将持续投入更多的人力与财力,因此会产生额外的成本费用,银行的额外成本费用为C,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额外成本费用为D;如果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均采取合作策略,那么双方将保持原有市场份额。⑤假定银行的合作概率为p,则竞争概率为1-p;假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概率为q,则竞争概率为1-q。根据上述五个假定条件可知,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博弈矩阵如表4所示。

 

 

 

 

 

2. 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混合策略博弈分析。由表2可知,银行在选择合作策略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有合作与竞争两种策略选择。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也选择合作,那么银行将获得收益v(y)-c"(y);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选择竞争,那么银行将获得收益v(y-a)-c"(y-a)。因此,银行的合作策略收益为:R银行合作=q[v(y)-c"(y)]+(1-q)[v(y-a)-c"(y-a)]。同理,银行选择竞争策略时,第三方支付机构也有合作与竞争两种策略选择。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选择合作,那么银行将获得收益v(y)-c"(y)+u(b)-c(b)+B;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也选择竞争,那么银行将获得收益v(y-a)-c"(y-a)+u(b)-c(b)+D。因此,银行的竞争策略收益为:R银行竞争=qv(y)-c"(y)+u(b)-c(b)+B+(1-q) v(y-a)-c"(y-a)+
u(b)-c(b)+D。
综合银行合作策略收益与竞争策略收益,可以得出银行的混合策略收益为:
R银行混合策略
=pR银行合作+(1-p) R银行竞争
=R银行竞争+p(R银行合作-R银行竞争)
=q[v(y)-c"(y)+u(b)-c(b)+B]+(1-q)[v(y-a)-c"(y-a)+u(b)-c(b)+D]+p(2-q)[c(b)-
u(b)]。
同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收益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竞争收益分别为:
R第三方合作
=p[u(x)-c(x)]+(1-p)[u(x-b)-c(x-b)]
=u(x-b)+[pu(x)-pu(x-b)]-pc(x)-(1-p)
c(x-b)
=u(x-b)+pu(b)-pc(x)-(1-p)c(x-b)
R第三方竞争
=p[u(x)-c(x)+v(a)-c(a)+A]+(1-p)[u(x-b)-c(x-b)+v(a)-c"(a)+C]
=pu(x)-pc(x)+pv(a)-pc(a)+pA+u(x-b)-
c(x-b)+v(a)-c"(a)+C-pu(x-b)+pc(x-b)-
pv(a)+pc"(a)-Pc
=u(x-b)-c(x-b)+v(a)-c"(a)+p[u(b)+c(x-b)-c"(x)]+(1-p)C+PA
综合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策略收益与竞争策略收益,可以得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混合策略收益为:
R第三方混合策略
=q R第三方合作+(1-q) R第三方竞争
=q[u(x-b)+pu(b)-pc(x)-(1-p)c(x-b)]+(1-q)[u(x-b)]+(1-q){u(x-b)-c(x-b)+v(a)-
c"(a)+p[u(b)+c(x-b)-c(x)]+(1-p)C+pA}
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的收益结果可以得出二者随时间不断变化的动态博弈方程,其最终结果如下:
dp/dts=p(R第三方合作-R第三方混合策略)
=p(1-p)[c(b)-u(b)-qB-(1-q)D]
dq/dts=q(R银行合作-R银行混合策略)
=q(1-q)[c"(a)-v(a)-pA-(1-p)C]
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的最终动态博弈方程可知,只有在dp/dts=0和dq/dts=0时,二者的收益相等才会达到平衡。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言,如果参数c(b)-u(b)-qB-(1-q)D=0,那么对于任意的p值,都会使第三方支付机构达到平衡点,即利益最大化;如果c(b)-u(b)-qB-(1-q)D>0,那么只有p=1时,第三方支付机构才会达到平衡,即银行一定会选择合作策略;如果c(b)-u(b)-qB-(1-q)D<0,那么只有p=0时,才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平衡点,即银行必定选择竞争。同理,对于银行而言,当c"(a)-v(a)-pA-(1-p)C=0时,对于任意q值,都会达到平衡;如果c"(a)-v(a)-pA-(1-p)C>0,q=1才会使方程达到平衡,此时的银行收益将达到最大;如果c"(a)-a)-pA-(1-p)C<0,那么只有q=0时,银行收益将达到最大,此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必将选择竞争策略。
同时,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的动态博弈模型可知,二者的方程中均含有彼此合作策略的概率,因此可以证明二者的博弈竞争策略选择将会互相影响。从市场发展角度来看,第三方支付机构由于是新进金融机构,在初期市场份额将很小。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在市场中不断渗透,并取得一定的市场份额,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规模效应将使得其市场收益不断增加,其增加量将是银行的市场收益减少量A。此时,银行如果选择竞争,那么根据假设与分析可知,市场的变动量C有可能增加也有可能减少。当市场变动量C使得c"(a)-v(a)-pA-(1-p)C<0时,将导致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概率q值减少,从而引起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竞争。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竞争策略会使得自身的市场份额D与银行额外收益B逐渐减少。当B与D的变化导致c"(a)-v(a)-pA-(1-p)C>0时,此时的dq/dts>0,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概率将重新增加。因此,根据动态博弈方程的结果可知,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市场的新进者,具有主观能动优势,其策略将由合作变为竞争并最后向合作的方向发展。
3. 动态博弈方程小结。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的最终博弈方程可知,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市场的进入以及竞争方面具有主动权。第一,当第三方支付机构选择进入支付市场时,其作为新进企业市场规模与影响力远不及银行,此时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言选择合作是最佳的策略;第二,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其额外市场收益将增加A,此时会使c"(a)-v(a)-pA-(1-p)C<0,即q值逐渐减小,因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会将竞争作为最佳选择;第三,面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竞争,银行此时的最优选择也是竞争,而激烈的市场竞争将使得银行损失C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额外收益A减少,并最终使c"(a)-v(a)-pA-(1-p)C>0,即q值逐渐增大,这意味着第三方支付机构将重新选择合作。
四、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建议
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互联网+”背景下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互联网产业,对我国的贸易变革、金融改革以及服务业和制造业的升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其他产业的发展与转型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当前,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仍处于第一阶段,各方面发展机制仍不完善,除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管理外,还需要政府发挥引导者与监管者的职能,本着分类监管、底线监管、联合监管原则,最大限度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宽松、便利的发展环境。
1. 完善第三方支付企业产业链服务,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经历了风驰电掣般的发展后,增长态势有所减缓。2015年央行首次吊销支付牌照,意味着支付市场的退出机制已经形成,并且国内首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牌照在2016年5月也已经到期,整个支付行业将迎来新一轮的洗牌期。因此,在“后牌照”时代,如何创新产品、完善与优化上下游产业链条、创新盈利模式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管理的重中之重。第一,拓展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范围,抓住当前互联网金融政策优势,积极利用O2O社交网络,以互联网思维开展第三方支付机构线下业务。比如利用移动APP向用户推荐周围商铺,依照个人性格重新设定个性化定制服务,使用户可以一目了然地获取自己感兴趣的信息,增强客户体验,提高客户粘性。第二,提升第三方支付机构核心互联网金融技术,加强移动互联技术、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的资金与人力研发投入。完善移动支付的应用场景,以远程移动支付为主要业务,而将近场移动支付作为辅助业务。合理运用已经成熟的移动支付技术,如NFC、二维码、摇一摇等移动技术,进行多种技术组合,不断创造新的技术和更多的应用场景。第三,深挖支付产业服务链条,整合支付平台资源,实现多元化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单一地开展市场支付业务,而是要利用整个支付市场的上下游产业,为每个客户提供定制化与差异化的服务,形成一个具有金融资源、金融信息、金融物流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利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先进优势,加快整合支付产业上下游部门企业的资金链条和管理链条,提升资金流转速度,形成一套完整的支付链条。
2. 提升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地位,有条件地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放互联网银行牌照。按照当前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具有能力成为信用服务价值链,是否可以依托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搜集并分析客户风险能力,是否具有一定规模的网络流量等硬性指标作为发放标准。在实际的运行操作中,为了防止互联网银行牌照发放过快,带来不必要的金融风险,可以采用过渡式的方法有序发放。一种方式是在不破坏当前金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成立一家子公司专门从事银行业务,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与其进行业务合作;另一种方式是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准备充足的情况下,允许其使用除准备金外的资金进行金融活动。从第三方支付机构长期的发展来看,在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大环境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发挥自身的计算机IT技术优势,大力开展“金融+互联网技术”的新型金融业务。通过计算机技术,如电子认证技术提升金融安全,使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为金融服务。
3. 推行第三方支付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法律、监管、平台创新。第一,完善电子商务与支付产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当前我国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分散,且缺乏权威性,如表5所示。可以通过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法律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快出台与完善《电子货币服务法》、《电子合同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支付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环境。第二,推进监管创新,对有能力的民营第三方支付机构有限发放网络银行牌照,以此来加速探索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法。特许拥有互联网技术、云技术以及移动支付技术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包括互联网保险、P2P金融、互联网证券等。此外,要放开政府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价格管制,降低政府干预。第三,积极搭建有助于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的互联网平台。由各级政府组织建设当地的互联网金融园区,鼓励创新性互联网金融企业落户并注册,并为园区配置单独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办公室,在办公场地、政策意见、资源共享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帮助。

主要参考文献:
王彦超.金融抑制与商业信用二次配置功能[J].经济研究,2014(6).
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的基础设施: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J].国际金融,2014(5).
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孙杰,贺晨.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及传统银行转型[J].财经科学,2015(1).
Mayer-Schnberger V.,Cukier K..Big Data: A Revolution That Will Transform How We Live, Work, and Think[J].American Journal of
Epidemiology,2014(9).
张新吉.我国小微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的成因及缓解对策[J].会计之友,2012(11).
陈一希,李纳.互联网金融下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及对策建议[J].新金融,2014(8).
刘云枫,王海燕.供应链融资视角下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评估研究[J].会计之友,2013(2).
Dumbill E..A Revolution That Will Transform How We Live, Work, and Think: An Interview with the Authors of Big Data[J].Big Data,2013(2).
Chen M., Mao S., Liu Y..Big Data: A Survey[J].Mobile Networks and Applications,2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