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财会月刊(13期)
工作研究
基于股权重组视角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纳税筹划

作  者
伍唯佳(正高级会计师)

作者单位
广西佳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南宁530022

摘  要

    【摘要】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优化资源配置、转换经营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的重要途径,各种所有制资本之间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势必会产生形式多样、纷繁复杂的股权重组方式,使企业面临诸多税务难题和风险。股权重组各方应通过有效纳税筹划,获取最优税收待遇,以促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经济发展。
【关键词】股权重组;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7)13-0060-3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各种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一种所有制经济改革,是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是企业优胜劣汰、强强联合的产业演进过程,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改善国有经济布局的重要手段,其表现形式是股权重组。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股权重组,受较多客观因素影响,股权置换比例、置换内容、置换方式、置换价格等重组条件事先已协商确定,与关联企业间的股权重组相比,缺少可内部协调的灵活度,纳税筹划的空间和难度较大。但从股权重组视角来看,尽管混合所有制改革形式多样,涉税问题复杂,但股权重组形式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股权、以非货币性资产加补价获取股权、以货币性资产换取股权等为主。股权重组各方应科学地比较分析不同情况,提早进行规划,选择有利于股权重组各方的纳税筹划方案,以获取最优税收待遇。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换股权的纳税筹划
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股权,就是以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股权等资产换取股权,下面以举例方式来阐述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股权的纳税筹划思路。
例1:为满足整合资产迫切需求,进一步降低运营成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提升经济效益,A国有企业与B民营企业共同商定,B民营企业以其闲置的厂房换取A国有企业下属全资子公司C公司的40%股权。B民营企业总资产账面价值为300000万元,厂房账面价值为80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00万元;C公司实收资本为15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0000万元。
(一)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1. 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中,被收购企业转让的股权或资产占全部股权或资产的比例低于75%的,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由于A国有企业转让被收购企业C公司股权的比例,以及B民营企业转让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均低于75%,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股权重组过程中,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转让成本为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中所说的股权转让成本为以历史成本计价的投资成本,不包括留存收益,因此股权转让成本为15000万元。
A国有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0-15000×40%)×25%=3500(万元)
B民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0-8000)×25%=3000(万元)
2. 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应缴纳契税,产权承受人为纳税人。C公司作为厂房受让方需要按照3%的税率缴纳契税。
C公司应缴纳的契税=20000×3%=600(万元)
3. 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各方应根据书立合同金额各自全额贴花。因此,A国有企业、B民营企业应分别按照股权转让所订立合同金额,适用0.5‰税率缴纳印花税。
A国有企业应纳印花税=20000×0.5‰=10(万元)
B民营企业应纳印花税=20000×0.5‰=10(万元)
4. 增值税。“营改增”后,将不动产对外投资,需要缴纳增值税。
B民营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1%=2200(万元)
C公司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000×11%=2200(万元)
由于增值税可以抵扣上一环节税款,在股权重组过程中各方需要承担的增值税总额不变。
5. 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将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对外投资或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筹划后的纳税分析
B民营企业先将用作换股的厂房分立,新设为一家D公司,原B民营企业股东持有D公司全部股权。待D公司成立后,C公司将D公司吸收合并,合并后C公司继续存续,B民营企业股东获取C公司40%股权。
1. 企业所得税。原B民营企业股东在D公司和B民营企业中持股比例与分立前所持股比例保持一致,两个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不变,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分立过程中C、D公司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股东在企业合并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85%的,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本案例中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100%,C、D公司均不需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不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契税。根据《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分立成两家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两个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并成为一家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B民营企业分立为B、D两家公司,两家公司股东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所以应免征契税。C公司吸收合并D公司成为一家公司,吸收合并后C公司股东为C、D公司股东,原股东依然存续,因此合并重组免征契税。
3. 印花税。根据《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由于在合并、分立过程中,没有新增加实收资本,因此也免征印花税。
4. 增值税。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合并、分立等资产重组方式,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因此,B民营企业分立为B、D两家公司,以及C公司吸收合并D公司,均不征收增值税。
5. 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B民营企业分立为B、D两家公司,以及C、D公司进行合并,均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股权重组过程中,纳税筹划前所有企业共需缴纳的税款为7120万元(3500+3000+600+10+10+2200-2200),纳税筹划后所有企业共需缴纳的税款为0,可少缴税款7120万元,达到纳税筹划目的。
二、以货币性资产购买股权的纳税筹划
例2:接例1,假如A国有企业与B民营企业共同商定,B民营企业以货币资金20000万元出资,购买C公司的40%股权,其他条件保持不变。
(一)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1. 企业所得税。A国有企业在转让C公司股权的过程中,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转让成本为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股权转让成本为150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0-15000×40%)×25%=3500(万元)
2. 印花税。A国有企业、B民营企业应分别按照股权转让所订立合同金额,适用0.5‰税率缴纳印花税。
A国有企业应纳印花税=20000×0.5‰=10(万元)
B民营企业应纳印花税=20000×0.5‰=10(万元)
(二)筹划后的纳税分析
在股权转让前,先将C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增加可扣除的股权转让成本,以减少转让所得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1. 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后,实收资本变为25000万元,使得股权转让成本增加100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0-25000×40%)×25%=00(万元)
2. 印花税。A国有企业、B民营企业应分别按照股权转让所订立合同金额,适用0.5‰税率缴纳印花税,由于转增资本后实收资本金额发生变动,C公司还应就增加金额按照0.5‰税率缴纳印花税。
A国有企业应纳印花税=20000×0.5‰=10(万元)
B民营企业应纳印花税=20000×0.5‰=10(万元)
C公司应纳印花税=10000×0.5‰=5(万元)
股权重组过程中,纳税筹划前所有企业共需缴纳3520万元(3500+10+10)的税款,纳税筹划后所有企业共需缴纳2525万元(2500+10+10+5)的税款,少缴税款995万元。以货币性资产购买股权的纳税筹划,主要是增加股权转让成本,以降低应纳企业所得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目的。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加补价换取股权
非货币性资产换取股权,就是以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股权等资产换取股权,并需要在股权重组过程中收付补价。
例3:国海证券为实现借壳S∗ST集琦上市,需要置换出S∗ST集琦原资产和负债,剩下“空壳”以便注入新资产,俗称“净壳”。S∗ST集琦在“净壳”过程中,将账面价值33896万元(评估价值33093万元,其中建筑物和土地17830万元)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向国海证券股东换取国海证券9.79%的股份(账面价值7833万元,评估价值20259万元),并获得12834万元货币资金的补价,完成了“净壳”过程。
(一)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1. 企业所得税。国海证券股东在获取S∗ST集琦全部资产和负债过程中,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为61.21%(20259÷33093),股权支付金额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S∗ST集琦应纳所得额=33093-33896=-803(万元),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资产和负债产生的损失,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获得抵减,但由于S∗ST集琦处于亏损状态不存在弥补亏损,本次转让的应纳企业所得税应为0。
国海证券股东应纳企业所得税=(20259-7833)×25%=3106.5(万元)
2. 印花税。合同双方应按照股权转让合同金额,适用0.5‰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国海证券股东应纳印花税=33093×0.5‰=16.55(万元)
S∗ST集琦应纳印花税=33093×0.5‰=16.55(万元)
3. 契税。不动产发生转移的,产权承受人应缴纳契税。国海证券股东作为产权承受人,应按照不动产评估值及3%税率缴纳契税。
应缴纳契税=17830×3%=534.9(万元)
4. 增值税(营业税)。根据规定,企业将全部或部分资产和负债置换、出售等,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5. 土地增值税。转让资产过程中的不动产需发生产权转移,且获取了股权及补价,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但由于转让不动产没有实现增值,增值率为0,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
(二)筹划后的纳税分析
1. 企业所得税。假定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将S∗ST集琦转让全部资产和负债过程拆分成两个步骤进行:第一步,国海证券股东用12834万元货币资金购买S∗ST集琦价值12834万元的部分资产和负债;第二步,S∗ST集琦将剩余的价值20259万元的资产和负债置换国海证券9.79%股权。第一步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但第二步转让剩余的资产和负债,转让比例超过了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股权支付比例也超过85%,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仅需要就第一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第一步国海证券股东采用货币资金支付,不存在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而S∗ST集琦由于转让资产的评估价发生减值,低于成本价,无处置收益产生,因此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其他税费。印花税、契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与纳税筹划前计算处理相同。
本次股权重组过程中,纳税筹划前S∗ST集琦、国海证券股东共需缴纳3674.5万元(3106.5+16.55+16.55+534.9)税款,纳税筹划后S∗ST集琦、国海证券股东共需缴纳的税款为568万元(16.55+16.55+534.9),少缴税款3106.5万元。

主要参考文献:
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定资产重组方案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EB/OL]. http://www.doc88.com/p-28044942962.html.
李春玲,李瑞萌,李念.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高管激励方式选择[J].财会月刊,20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