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财会月刊(11期)
参考借鉴
国内外碳税政策设计研究评述

作  者
刘传哲(博士生导师),夏雨霏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摘  要

 【摘要】本文通过对现有国内外有关碳税的文献进行初步梳理、归纳:首先比较了两种常用的减排政策工具——碳税及碳交易,分析了其优缺点。然后从碳税的征收对象、征收原则两方面对碳税的税基进行了总结;对先前学者关于碳税最优税率的研究在模型选择和具体数值上进行了整理,归纳了碳税动态变化及部门间差异化碳税两大热点;将碳税收入的使用分为并入财政收入、削减扭曲性税收及建立专项基金等三种用途,总结了学者对不同用途的看法。最后,提出了建立健全我国碳税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碳税政策;碳交易;碳税税率;差异化碳税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7)11-0092-4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曾于2010年推出碳税专题报告,为我国的碳税政策实施勾勒了框架,但时至今日碳税政策仍未落地。与此同时,大量国内外文献围绕碳税展开,对包括碳交易与碳税比较、碳税的税基、最优税率及碳税收入分配在内的碳税政策设计进行了研究、讨论,本文拟对现有研究进行综述,以为建立健全我国碳税政策提供借鉴。
一、碳税与碳交易
Pigou(2013)认为碳税本质是一种通过政府征税纠正外部性,使能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的方法,是庇古税的一种。石敏俊等(2013)认为在现实中,为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实现节能减排,碳税和碳交易是两类主要的基于市场机制的减排政策。理论上讲,二者在完全市场条件下可达到相同的政策效果,但在现实中完全市场假设无法满足,因此二者的政策效果并不相同。围绕两种政策的优劣,Avi-Yonah R. S.和Uhlmann D. M.(2009)、孙亚男(2014)、陈红彦(2013)等学者进行了研究。学者们将碳税政策的优点归纳为:第一,碳税开征较早,有丰富的征收经验;税收的强制性特征可使碳税顺利开征且成本较低。第二,碳税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可为企业、居民提供较稳定的价格信号。第三,碳税可依托于现有的税收体系,管理成本较低;若碳税用于削减其他扭曲性税收,可产生经济和环境的“双重红利”。
一些学者认为碳交易更具优势,其优势可归纳为:第一,碳交易可确定特定的减排目标,可直接控制碳排放量。第二,碳交易价格对供求影响反应较敏感,特别是当市场能够无成本讨价还价时,碳交易的结果总是有效率的。第三,在实施初期对碳权的免费配给使得政策推进更容易。
Stram B. N.(2014)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指出了碳交易的不足。他认为碳交易在碳减排中缺乏强制力,且在碳交易环境下,碳减排成本取决于减排主体不可控的市场,在不确定的收益下不惜成本减排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因此,碳交易政策中每个参与主体均有超额排放的动机,使得减排效果大打折扣。从实践效果来看,碳交易在部分国家和地区濒临失效:欧盟碳权交易系统交易冷清,碳权价格大幅下降跌至零附近(Helm,2012)。然而碳税征收清晰和透明的特点往往会成为推行碳税的障碍,受到公众和利益集团的抵制,且碳税对碳排放的具体数量并无限制,因此有时不能完成计划中的减排量,这也要求碳税设计通过合理可行的制度安排,充分发挥碳税在碳减排中的优势并减少其负面影响。
二、碳税的税基
征收碳税的目的在于通过市场化的手段规制经济主体碳排放的负外部性行为,实现减排目标。碳税的税基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碳税征收对象的选择。化石能源在自然贮藏的形态下并不产生二氧化碳,因此碳税的征收不应针对“存量”,而应针对“流量”,即化石能源用于产生能源并排放二氧化碳的过程,化石能源的使用是二氧化碳的主要来源,碳税征收对象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整条化石能源相关产业链上经济主体的利益。一般而言,所征收的碳税主要针对煤、天然气及石油制品,但是一些国家或地区政府颁布的碳税政策对使用化石能源的特定行业或特定用途所征碳税进行了减免,如日本政府对交通运输和农林牧渔业的化石能源使用免征碳税或退税。但Metcalf G. E.和Weisbach D.(2009)持不同意见,认为土地用途的改变,特别是采伐森林用于农业发展是另一重要的碳排放来源,提出应将林业和农业纳入碳税的征收范围。
2. 碳税的征收原则。在碳排放发生之时对该行为征收碳税并不可行,因此常见做法是在化石能源的生产阶段或是消费阶段征收碳税。Goulder(1992)认为,在不考虑国际贸易的情况下,在化石能源的开采或进口环节征收的碳税为初始碳税(primary carbon tax),在化石能源用于商业用途和居民使用环节征收的碳税为最终碳税(final carbon tax)。初始碳税依据不同种类化石能源碳含量征税,其优势在于征税对象较为集中,可为征税提供行政便利。Metcalf G. E.和Weisbach D.(2009)对美国征收碳税进行了情景模拟,指出在征收初始碳税的情况下,只需对少于3000个纳税主体征税,即可将占美国总碳排放量80%以上的碳排放主体纳入碳税体系。澳大利亚政府的碳税预案计划仅对1000个纳税主体征收初始碳税,而这些主体的碳排放量占澳大利亚总碳排放量的75%。而精心设计的最终碳税也可以给化石能源的消费者以直接的、明确的信号,改变其能源消费行为(Sumner等,2011)。
三、碳税的最优税率
碳税税率通常以每吨二氧化碳的排放价格作为标准。目前,从一些国家和地区制定的碳税税率来看,欧洲国家税率较高:如瑞典的标准碳税税率达到105美元/吨,工业碳税税率也达到了23美元/吨;挪威、芬兰的碳税税率分别达到62美元/吨和30美元/吨;法国的碳税税率略低一些,在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之下的价格为25美元/吨。亚洲一些国家的税率较低:如印度决定自2010年对燃烧化石能源排放的二氧化碳征收50卢比/吨(约合11.07美元/吨)的碳税;日本计划从2012年分三步实现289日元/吨(约合2.6美元/吨)的目标。美国一些州的碳税预案中的税率更低,加州港湾地区的碳税执行之初税率仅为0.045美元/吨,加利福尼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提出的税率为0.155美元/吨。由于煤、石油、天然气产生单位能源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并不相同,因此这三种主要化石能源的边际碳税税率也应不同,其中煤最高,石油次之,天然气最低。这也起到了引导能源利用结构向较清洁的方向进化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节能减排上升为国家战略,关于我国最优碳税模型的研究呈上升趋势,大量研究针对该问题进行了探索。一些学者模拟了不同情景下碳税征收对减排目标及宏观经济的影响。主流方法为构建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贺菊煌等(2002)、魏涛远和格罗姆斯洛德(2002)较早讨论了我国的碳税问题,详细地介绍了如何将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CGE)应用于我国的碳税问题,并采用静态CGE模型分析了碳税对宏观经济及各部门的影响。王灿等(2005)基于CGE模型分析了我国碳税政策实施的经济影响,计算了不同情境下的碳减排边际成本。
王金南等(2009)运用基于CGE开发的能源政策综合评价模型——能源经济模型针对低、中、高三种碳税税率对我国国民经济、能源消费及碳减排的影响进行了情景模拟,提出宜在2012年按中等税率(20元人民币/吨)征收碳税,并认为税率应呈阶梯式上升。但是,早期研究在进行征收碳税模拟时,大多将碳税作为外生变量,着重研究不同碳税政策对经济增长、能源需求及碳排放的影响,且对碳税税率设计过于随机,多参考国外碳税税率,没有结合我国国情对最优碳税进行量化,对我国碳税税率的设计缺乏指导力。
近来一些研究已逐渐意识到这些问题并加以改进。姚昕、刘希颖(2010)采用动态DICE模型,研究发现我国最优碳税额度随时间推移而逐步上升,由2008年的7.31元/吨上升至2020年的57.61元/吨;Nagurney A.等(2006)将碳税作为内生变量,通过火力发电行业的供应链均衡模型研究了该行业的最优碳税问题;范允奇等(2013)基于福利最大化思想,结合面板分位数回归模型进行分析,认为每吨二氧化碳的价格应在30元之下;Liu等(2015)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等形式,收集了山西和江苏省201家碳排放企业对碳税政策设计的看法,指出从企业角度来看碳税税率宜为10 ~ 30元人民币/吨。
在最优碳税税率的研究中,有两项问题值得特关注:
1. 碳税的动态变化问题。从长期来看,最优碳税税率随时间变迁会发生变化,但变化趋势仍存在争议。Dasgupta S. P.和Heal G. M.(1979)认为,如果保持碳税税率不变,高税率也不会实现减少碳排放的目的;Sinclair P.(1992)认为,在稳定情况下,碳税税率应持续降低;而Ulph A.和Ulph D.(1994)、Hoel M.和Kverndokk S.(1996)持不同观点,认为最优碳税税率呈现倒U型。姚昕、刘希颖(2010)认为,随着经济增长,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及碳税的承受力逐年上升,因此最优碳税税率应呈上升趋势。直接采取高碳税税率会面临严重的政策风险,易受到利益集团及普通民众的抵制,当前实践中大多数国家均采用阶梯式税率,即起初征收税率较低,待机制与时机成熟后再逐步调整征收税率。
2. 差异化碳税问题。首先,大多数学者认为,由于煤、石油、天然气产生单位能源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并不相同,因此这三种主要化石能源的边际碳税税率也应不同,其中煤最高,石油次之,天然气最低。这也引导能源利用结构向较清洁的方向进化。其次,由于我国是发展不平衡的大型经济体,不同区域的二氧化碳排放控制成本和边际损失成本并不相同。近来一些研究已开始关注不同区域的差异化碳税税率问题。姚林如、杨海军(2012)构建了差别碳税的DICE决定模型,模拟了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在2010 ~ 2050年间的最优碳税,发现最优碳税税率总体呈上升趋势且东部高于中部、中部高于西部。范允奇、李晓钟(2013)运用面板数据回归方法,亦得出类似结论。张博、徐承红(2013)扩展了DHSS模型,对碳税的动态调整进行了理论推演,同样得出中国应分区域开征不同税率碳税的结论。再次,尽管Hoel M.(1996)认为不同部门的碳税应当一视同仁,但是出于保护本国产业国际竞争力、保证民众生活受到较少冲击等目的,大部分实施碳税的国家或地区均有对特定产业及部门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部门间碳税税率存在差异。
四、碳税的使用及影响
Pearce D. W.和Turner P. K.(1990)提出“双重红利”假说,即碳税一方面可以提高环境质量,另一方面本着税收中性原则可以利用税收降低其他税种的税率,从而增加可支配收入、增加就业、实现经济增长。Sumner J.等(2011)基于Pearce D. W.的研究,将碳税收入的分配及使用分解为相互影响的两种效应:“收入循环效应”(revenue-recycling effect)和“税收交互效应”(tax interaction effect),前者指通过削减扭曲性税收产生的效率提升;后者指征收碳税所造成的实际价格下降所产生的效率损失。为实现碳税的“双重红利”,使收入循环效应大于税收交互效应,碳税收入分配及使用的重要性凸显。
刘建民等(2011)比较了西方国家的税收使用政策,指出现有碳税政策多具有碳税收入的专用性,即将碳税用于新能源开发和碳减排技术的创新,较少将碳税连同其他税种并入一般财政收支;Liu等(2015)也指出由于碳税收入总量并不大,应将收入用于环保事业而非补充财政支出;苏明等(2009)对42位专家关于中国碳税政策设计进行访谈调查,其中仅有15.9%的专家认为应当将碳税收入用于一般预算。
近年来涌现出一批关于碳税收入循环影响的研究。这些研究多采用CGE模型,对不同碳税收入循环途径下的碳减排、收入分配及社会福利的影响进行模拟。Rausch S.和Reilly J.(2012)认为碳税可产生“三赢”结局:第一,将碳税收入用于削减扭曲性税收,如企业所得税和收入税等,可提高社会总福利。第二,扭曲性税收的削减可刺激投资、消费,进而促进经济增长。第三,实施碳税政策可减少碳排放,减少能源进口。Beck M.等(2015)运用CGE模型分析了碳税对加拿大经济的影响,指出将碳税收入用于削减劳动税和资本税对高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均可提高可支配收入,对低收入者福利的提高尤为明显。Timilsina G. R.和Shrestha R. M.(2002)采用静态的多部门CGE模型发现,与其他碳减排政策工具相比,碳税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较小,且当碳税收入用于削减现有的非能源产品的间接税率时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最小。
将碳税收入用于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及新能源开发等用途的专项基金作为一种可行途径正逐步受到关注。Stram B. N.(2014)认为,碳税税收循环政策虽然可使碳税政策更易被接受,但由于该政策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温室效应,因此从长期来看并不能使普通民众受益;而且碳税收入用于开发替代能源能使未来的地球居民受益。Nemet G. F.和 Kammen D. M.(2007)指出,当前替代能源的研究,特别是长期基础性研究的科研经费存在较大的缺口,从客观上证明了建立专项基金的必要性。Helm D.(2012)提出,如将一部分碳税收入用于建立专项基金,可为新能源研发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温室气体引发的温室效应。Stram B. N.(2014)指出,建立专项基金的目标和前景是:本着科学的精神,高效利用基金进行新能源研发,以创造出适合的替代能源。随着研究产生阶段性成果,更多国家参与其中,使得研究范围更加广泛深入,最终将使所有参与国受益。但将碳税收入用作专项基金的做法目前仍在起步阶段,其政策效果仍有待检验;在已有的碳税政策中添加该项内容将意味着额外征收少量碳税,对碳税政策的接受度将产生影响。
五、研究展望
研究国内外碳税政策的一项直接目的是为我国碳税政策设计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最优碳税政策的制定是一个系统工程,需综合考虑碳税对节能减排、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影响,开征碳税效果的度量与评价、碳税对不同区域和不同产业的影响、碳税对企业和居民消费的影响等方面的研究至关重要。当前虽有大量政策模拟研究分析了开征碳税的效果以及开征碳税对各方面的影响,但仍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点:
一是考虑使用碳税政策工具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与碳排放强度存在显著差异,碳税政策的制定要兼顾区域协调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的目标,并在政策模拟中将碳配额纳入考量。
二是碳交易和碳税的兼容性问题,多数研究分别对碳交易和碳税的经济社会影响、减排效果和成本进行了实证分析,将二者置于同一框架下的研究相对较少。当前全国碳排放市场正稳步发展,在此背景下对碳税政策的必要性、政策路径、碳税、碳交易市场与传统命令—控制型碳减排政策的协同作用以及混合政策工具的设计的研究有着重要意义。
三是碳税的推出时机选择。之前有研究对我国的碳税最优推出时机进行预测,时至今日预测结果均已失效。碳税推出时机的测算应充分考虑国际碳减排承诺、“十三五”规划中的碳减排约束目标和经济新常态下的“稳增长”目标。
四是将国外部门纳入最优碳税制定的研究框架。当前碳税的政策模拟研究多集中于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三部门模型,而考虑开放经济情况,一国的最优碳税政策还应取决于该国主要贸易国所采用的环境政策工具,基于开放经济视角的最优碳税政策的研究还较少。同时伴随着欧盟碳排放政策的收紧,有关碳关税政策的构建也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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