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2 期
总第 554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小议外购汽车进项税额抵扣

作  者
胡晓锋

作者单位
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固定资产的定义来看,企业购入的汽车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也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但是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又规定了特例,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消费税暂行条例》中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列举了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范围,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种,不包括其他类型机动车。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强调的是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不能抵扣,如果购入不是为了自用而是为了销售,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所以混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