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3 期
总第 545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10 问题解答之五

作  者
纪宏奎 王建安 王洪芳

摘  要
      048. 湖北圣琪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初开始筹建,当年未开始生产经营,未取得任何收入。但筹建期间共发生业务招待费160万元。请问对筹建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对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开办费用范畴。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计入损益。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即3年内摊销,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业务招待费用属于开(筹)办费范畴,所以,可以一次性扣除,或者3年内摊销。对于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中并没有扣除限额的规定,所以与企业是否实际取得收入,没有直接对应的关系。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部分业务招待费是作为开办费核算并在税前扣除的,并不单独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并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