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3 期
总第 545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资产重组纳税筹划之我见

作  者
刘初旺 吴金华

作者单位
浙江财经学院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一、现行所得税法下资产重组的筹划方法
  1. 转让收益与持有收益转化筹划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股息、红利等股权持有收益是免税的。但是股权转让收益和持有收益完全不同,股权转让收益属于企业的转让财产收入,需全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这两种股权收益在征税上的差别可以被用于资产重组的纳税筹划中,即可以通过在股权转让前将所有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全部分配,然后再按企业原始投入资本的价格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这样就可以将一部分股权转让收益转化为股权持有收益,从而享受了免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