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4 期
总第 536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谈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

作  者
黄亚平

作者单位
上海中金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 200001

摘  要
      涉及土地使用权核算的会计准则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笔者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作一分析。
      一、土地购入和闲置时其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1. 购入。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认为无形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一般包括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费等。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其包括:①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②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③已出租的建筑物。按照上述规定,即使购入土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了以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也不能在购入时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