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财会月刊(1期)
学术交流
企业收益协调分配:现实选择与理论必然

作  者
梅 雨(博士)

作者单位
嘉应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广东梅州514015

摘  要

    【摘要】随着企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认识的深入,企业收益分配理论也必将不断发展和完善。本文从企业经济发展的现实选择、传统企业收益分配理论扬弃的必然结果以及企业绩效不断提升的内在驱使等方面出发,提出企业收益协调分配观点。企业收益协调分配通过纾解以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股东与债权人、企业高管与一般员工为主的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协调企业与经营环境的关系,实现企业内部共同治理,形成企业外部全面协调,从而提升企业绩效。
【关键词】企业收益;企业绩效;社会契约;利益诉求;协调分配
【中图分类号】F27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7)01-0010-5任何理论的提出、发展和完善,都是在积极的生产实践活动和有效的理论探索活动的共同配合下完成的。企业收益分配理论也是如此。一方面,企业收益分配理论的发展离不开相关的企业理论基础,并指导着企业收益分配活动实践;另一方面,企业收益分配活动实践的不断拓展和创新又反过来促进企业收益分配理论的完善和丰富。因此,随着企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认识的不断深入,企业收益分配理论必将不断发展和完善。鉴于此,本文在扬弃传统的企业收益分配理论的基础上,遵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观规律,提出了企业收益协调分配的观点。
一、企业经济不断发展的现实选择
企业收益协调分配是企业经济不断发展的现实选择。一方面,企业尽可能在各自的社会边界和规范中运作,试图确保社会公众将其活动视为“合理的”;另一方面,企业不断强化对自身生产效率的追求,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合理性、公众期望与社会契约
企业生产经营的合理性是在社会中构建的,因为它反映了具有合理性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与社会公众期望的信条具有一致性。所谓合理性,并不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当性”的抽象衡量,而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与社会公众期望一致的衡量。这种衡量依赖于这样的观念,即在企业与其所处的社会之间存在一种“社会契约”:社会提供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法律地位和属性,以及拥有和使用自然资源、筹集资本、雇佣劳动等的权利;企业利用其获得或控制的资源,向周边环境输出产品、服务,甚至是废物。企业并非天生就有权享有这些权利,而是在社会契约的限制下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应该如何生产经营的大量的、蕴含或外显的期望。也就是说,社会允许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这个范围受制于企业满足社会公众期望的程度,即企业遵守社会契约的程度。
如果一个企业不能证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性,即该企业没有满足社会公众的期望(或者说遵守社会契约的条款),那么,社会就会对其加以制裁,甚至会撤销能使其继续生产经营的“契约”。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减少消费者数量,减少直至消除对企业产品的需求;或者减少直至取消劳动和货币资本的供应;或者组织游说政府增加税收、罚款;甚至动用法律禁止那些不符合公众期望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另外,如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能随着公众期望的发展而变化,社会也可能会撤销能使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契约”。因此,随着社会公众期望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也必然要随之而改变,否则企业生产经营就会与社会公众期望产生冲突。如果这种冲突不断升级,那么积极的支持就会不断减少,消极的限制就会日益增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则会陷入举步维艰的地步。
企业利润最大化曾经被认为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理性的最佳衡量标准。在这个观念下,投资者出资创办企业就是为了获取利润,企业只有获得利润才能实现投资者的回报、满足劳动者利益、体现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益。随着对企业经济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一定时期企业利润数额的多少,并不能代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好坏。如果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利润总额很大,但是该利润却是在背离公众期望的情况下获得的,譬如压榨劳动者、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等,这显然无法体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性。事实上,以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理性的最佳衡量标准,往往在处理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和利益方面缺乏内在动力。特别是在企业对其利润进行分配时,没有充分顾及资本所有者(股东和债权人)的资本回报或者劳动者(企业高管和一般员工)的劳动报酬,那么必将直接影响到这些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要素(资本、劳动等)投入的积极性,进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事实上,企业是由不同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经营实体。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除了要考虑股东的利益,还应该考虑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受到他们的监督与影响。与企业利润最大化相比,股东(企业)价值最大化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理性衡量标准依然没有给出好的解决方案。虽然这种衡量标准能够很好地处理企业与资本所有者(股东、债权人)的关系,但是企业与企业高管、一般员工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更罔论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和利益。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企业的发展,资本所有者要想获得更多的资本回报,就必须依赖有创造力和竞争力的企业高管和一般员工给予支持与协作,以及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公众的期望。只有在企业各利益相关者协同参与的治理逻辑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才能实现良性循环;只有当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最大满足并能完全协调时,企业的财务资源配置才能达到最优,企业整体价值才能达到最大。因此,衡量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理性时,应将协调企业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以及协调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与利益纳入衡量体系。唯有如此,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才能既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公众期望,又能做到尽可能地遵循社会契约。
(二)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战略目标与企业可持续发展
企业是社会系统中的一部分,不但与企业内部的高管、一般员工等利益相关者具有紧密联系,还与企业外部的股东、债权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甚至社会公众、利益集团、中介机构等具有不同程度的联系。
1. 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趋于多元化。这种多元化的利益诉求,使得他们对企业如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持有不同的观点,切实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譬如,资本所有者的利益诉求是寻求投入的资本能够在保值的前提下不断增值,实现资本利得最大化,因此他们希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能够遵循股东(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营战略。而与之相对的是,劳动者的利益诉求是寻求在企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获得最大劳动报酬,希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能够遵循企业利益相关者财富最大化的经营战略。
2. 不同利益相关者各自所拥有或控制的资源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性也存在着很大差异。在目前的企业生产实践中,资本所有者、劳动者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至关重要,因此处于相对核心的地位,而社会公众、利益集团、中介机构等利益相关者则处于相对边缘的地位。因此,企业在确定战略目标和实施战略的过程中,侧重于考虑处于核心地位的资本所有者、劳动者和政府等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当然,企业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程度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企业的发展而改变。企业需要不断调整其战略目标和改变经营手段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从而协调各利益相关者关系及其利益诉求。换句话说,为了实现企业战略目标,需评估不同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对企业的重要性,并“作为协调利益相关者的工具,借助企业生产经营,使每个利益相关者都能通过自愿交换而实现其自身愈加富裕的目标”(Evan W.和Freeman E.,1992)。因此,随着利益相关者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拥有或享有的权益重要性的提高,企业应不断改变其战略目标,协调利益相关者关系与利益,并尽可能地满足其利益诉求。
综上,既然企业组织是一个由不同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契约性法律实体,那么企业就不应该仅仅是满足股东利益诉求,而应该协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及利益。企业应该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通过对利益相关者的管理和协调,获得企业绩效的持续提升。一旦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发生利益诉求冲突,企业应该通过战略目标和经营手段使这些冲突达到最佳平衡,这也是企业生产和发展的现实选择。简而言之,企业利益相关者财富最大化,或者说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才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真正意义上的目标追求。
二、传统企业收益分配理论扬弃的必然结果
企业收益协调分配是传统企业收益分配理论扬弃的必然结果。从目前国内外相关研究来看,传统的企业收益分配理论不同程度地发展了企业经济理论,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企业经济的发展,相关的企业经济理论或多或少面临着对新出现的问题和现象的解释片面和解决乏力的情况。企业收益分配理论也是如此。传统的企业收益分配理论在研究企业收益分配问题时,通常是以企业剩余索取权的配置安排为出发点,重点探讨企业收益在扣除事前按照合同约定(包括法律强制要求)的固定支付(如劳动者工资、借款利息等)后余额(剩余收益)的要求权和控制权的安排。这种基于剩余收益的企业收益分配,不管是一开始的“剩余收益独享”,还是后来发展的“剩余收益共享”,都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劳动者、资本所有者、政府等企业利益相关者在收益分配活动中应有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这使得从整体上把握企业收益分配的一般规律存在一定障碍。
1. 企业收益不应局限于企业剩余收益。企业收益不应该仅仅是扣除事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支付后的余额,而应该是包括借款的利息、劳动者的工资等固定支付在内的全部企业收益。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营业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物质资本价值转移后的余额,是企业新增加的价值。
2. 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层次性。企业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虽然是通过共同协作来实现企业整体价值的增值,但是他们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却并不是处于同一层面的,而应有一定的层次性。一般员工和企业高管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活劳动的提供者;股东和债权人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物质资本的提供者;政府则承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政治、经济、法律和市场环境等的维持或调节作用,并适时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制。很显然,他们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是不能归于同一层面的。因此,若要能全面、深入地洞悉和把握企业收益分配的实质,就需要将一般员工、企业高管、股东、债权人和政府等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纳入企业收益分配研究的视野,从整体上进行把握;还需要把他们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分层来考虑,从不同层次进行分析。
3. 生产与分配的关系。一方面,分配优于生产,分配是生产的条件和前提。“生产实际上有它的条件和前提,这些条件和前提构成生产的要素”,即便这些生产的要素“最初可能表现为自然发生的东西”,但是最终还是要回归到分配上来(马克思和恩格斯)。因此,只要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物质运动体系之中,而不是在人工模拟的环境(如实验室、虚拟社会)中,分配就决定着生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分配“对于一个时期表现为生产的自然前提,对于另一个时期就是生产的历史结果”(马克思和恩格斯)。就企业收益分配对象来说,能进入分配的也只能是“生产的结果”;就企业收益分配形式安排来说,资源要素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决定资源要素所有者获得收益分配的特定形式,即“参与生产的方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
由此可知,企业生产的要素是过去收益分配的结果,而现在的收益分配又是由企业生产的要素决定的。企业生产和收益分配构成了交互影响、动态均衡的统一体。在研究企业收益分配时,不能割裂企业生产经营与企业收益分配之间的关系,既不能脱离企业生产经营而纯粹分析和研究企业收益分配,也不能脱离企业收益分配而纯粹分析和研究企业生产经营,而应基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动态地、发展地和联系地分析和研究收益分配问题。唯有如此,才能协调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激发各利益相关者资源要素投入的积极性,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和合理配置,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高效开展,实现企业整体价值的最大化。
三、企业绩效不断提升的内在驱使
企业收益协调分配是企业绩效不断提升的内在驱使。企业是一个由不同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契约性法律实体,企业不同利益相关者将各自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要素通过企业生产经营的方式进行组合,其原因不仅在于企业能够提供一个能够组织各种资源要素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更重要的是通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利用各种资源要素的比较优势,形成互补,并通过各种要素的协同合作实现比不合作时更大的规模经济效益。这为各要素的所有者获得远大于其采用“单打独斗”生产经营方式的收益。如果用R表示每个资源要素所有者“单打独斗”的生产经营收益,用TR表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个资源要素所有者协同合作实现的生产经营收益,那么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就有TR=∑R+△R。其中,△R>0,为各个资源要素所有者合作经营实现的收益大于单个资源要素所有者独立经营实现的收益总和的部分,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增加。
虽然企业内各利益相关者互惠互利的内生动机是企业能够获得比单个资源要素所有者“单打独斗”生产经营获得收益总和的收益增加,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人性中机会主义的客观存在使得这种收益增加大打折扣。尤为突出的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利益相关者的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会造成利益冲突。这不但使得企业资源的配置效率下降,而且也使得企业中委托代理关系所形成的代理成本加大,其结果势必会抵减由于各个资源要素所有者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协同合作带来的收益增加(△R部分),甚至侵蚀原先各资源要素所有者非协同合作实现的“单打独斗”的生产经营收益(∑R部分)。而企业收益协调分配,正是通过纾解以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股东与债权人和企业高管与一般员工为主的企业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和利益冲突以及调节企业生产与其经营环境之间的关系,实现企业内部共同治理和外部全面协调。
(一)企业收益协调分配促进企业内部共同治理
通过协调企业收益分配可以实现企业内部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与利益诉求的协调,达到理顺企业收益分配关系的目的,最终形成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企业收益协调分配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可以纾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三类主要的利益冲突,即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一般员工与企业高管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要利益冲突的纾解,既可达到协调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和利益的目的,又可激发利益相关者资源要素投入的积极性,进而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率,实现企业绩效的提升。
1. 纾解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企业是一种劳动与资本的结合体。劳动者是劳动的载体,包括企业高管和一般员工,而资本所有者则控制和支配资本的投入。由于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对企业的利益诉求不一致,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必然存在的。一旦两者利益发生冲突,若资本所有者处于垄断地位,那么,资本所有者必然会以牺牲企业劳动者的利益为代价来确保其利益不受或者少受损,而劳动者也不会坐以待毙,他们会通过在职消费或者自发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来进行消极抵制。在企业收益的直接分配过程中,资本回报的要求与劳动报酬的提高必然是对立存在的:他们中间任何一方利益的增加就必然会导致另一方利益的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出现企业高管与员工合谋,操纵企业收益的实现程度的现象,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高效开展;也可能出现资本所有者专权企业生产经营,压迫劳动者劳动的现象,表现为企业制度障碍。显然,不管是哪种情况的出现,都不利于企业绩效的提升,甚至会破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导致企业绩效的降低,使得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企业收益协调分配,可以通过实现平等互利、相互制衡的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协调共生”利益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既可以消除企业高管与一般员工的合谋,又可以杜绝资本所有者的独断专行,对企业绩效的提升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的。
2. 纾解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股东和债权人,同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资本的所有者,因其收益实现的基础都依赖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而有着共同的要求,但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债权人把资本投入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其目的在于到期收回本金并获得预期的利息收入,但是其资本一旦进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对于股东而言,债权人对其资本控制权就被极大削弱,甚至被完全剥夺。因此,债权人对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投资项目的选择和其他决策中存在的风险的态度就表现得相当消极。但是,股东为了获取更大的杠杆收益,通常很少会征得企业原有债权人同意,就比较积极地利用一切手段发行债券或举借新债。这不但使得企业原有债务价值下降,而且也使原有债权人承担更大的风险。当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时,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或申请企业破产,或中断对企业资本的提供,或在为企业提供资本时增加更多约束条款等,从而给企业带来极大的交易成本,损害了企业绩效提升的能力。企业收益协调分配可以通过实现互利合作、风险共担的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调共利”利益关系,实现股东和债权人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利益诉求的趋同,避免不必要的成本产生。
3. 纾解一般员工与企业高管之间的利益冲突。企业高管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者,负责制定与执行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对公司的生存、成长和发展都具有实质的作用。付出的努力和劳动、承担的风险和任要远远超过一般员工。因此,同一般员工相比,企业高管理应获得更高的薪酬激励。这种收入差距的存在,既可以激励企业高管和一般员工付出更多努力,利于企业经营管理,又可以降低优秀高管和一般员工的离职率,吸引市场上优秀人才,节约企业人力成本。从这方面来说,企业高管与一般员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可以提升企业的绩效。
随着收入差距的扩大,一般员工的不公平感必将趋于增加。其原因在于,企业中的劳动者(不管是企业高管,还是一般员工)在对企业做出了贡献、取得了薪酬以后,他们不仅关心自己所得的绝对量,而且还关心自己所得的相对量,他们会将自己的所得与投入的比值与企业内其他人进行比较。当双方的投入所得比基本一致时,他们觉得是公平的;如果不一致,他们则认为受到不公平对待。这种比较结果将直接影响企业劳动者的未来劳动投入的积极性。如果他们觉得没有获得其应得的收入,则会通过如劳动者对企业经营目标的漠不关心、怠工,甚至破坏劳动工具等负面行为来调节,以此获得相对公平。这种由于薪酬安排而导致的一般员工与企业高管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协调,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劳动者之间的凝聚力,企业生产效率也势必随之下降。最终的结果是,企业绩效下降,实现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目标受碍。企业收益协调分配通过实现激励生产、荣辱与共的一般员工与企业高管之间的“协调共荣”利益关系,既实现生产的激励,又避免薪酬的不公平,对企业绩效的提升是不言而喻的。
(二)企业收益协调分配促进企业外部全面协调
企业收益协调分配还可以通过对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社会发展和自然生态环境的关注,最大程度上使得企业能够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社会发展和自然生态环境协调一致,形成企业外部全面协调,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共同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企业与外部利益相关者协调共处。企业与外部利益相关者协调共处的核心是实现与他们的“互利共赢”。在一个产业链中,企业与其长期合作者的关系建立在“互利共赢”之上,不但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实现企业绩效的提升,还可以减少产业链中强势成员对弱势成员的利益侵害,保障整个产业链的健康、有序运行,实现整个产业链上所有企业的共同利益提升。如若不然,在这个产业链中的某个企业由于短期利益行为而侵害其他成员企业的利益,必然会导致其他成员企业相应的反应,从而引起利益冲突,导致整个产业链的混乱和无序,其结果是该企业虽可谋“一时之利”,却失“长久之本”。
2. 企业与社会发展协调共进。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而存在,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目标,这决定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利益追求的排他性。同时,作为资本循环及资本保值和增值的载体,企业必然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虽然企业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利益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但是作为社会的构成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目的必然要受制于社会的整体性,即社会利益的共享性和公正性以及社会发展目标的社会成员利益共增性。这就使得企业利益和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于社会利益和社会发展目标。此外,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是以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为基本手段的,能否为社会做出贡献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及条件。正是企业与社会之间的这种关系,决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是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共同实现。两者在相互制衡的情况下获得各自的最优结果,使企业生产经营目标达到一种均衡状态。
3. 企业与自然环境协调共存。企业与自然的关系反映的是工业文明与自然演化的相互作用。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自然环境。同时,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也影响着自然环境的组成情况、行为机制与演化过程。主要体现在:一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和作用,包括从自然环境中获得能源和空间,享受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功能,并向自然环境排放废弃物;二是自然环境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和反作用,包括自然环境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制约,自然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都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极大影响。因此,企业与自然环境协调共存的核心是“环境友好、资源节约”。而要实现“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则需要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使用资源。

主要参考文献:
Evan W.,Freeman E.. Ethical theory and business[M].Englewood Cliffs:Prentice Hall,1992.
马克思,恩格斯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张晓红.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收益分配政策选择[J].财会月刊,20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