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财会月刊(28期)
疑难解答
2016 问题解答之十

摘  要

1. 某建材有限公司实收资本60万元,拥有5名自然人股东,2015年1月该企业净资产63万元,当月该企业4名股东按照原投资比例(55%)原价撤资,该公司将注册资本60万元减少至27万元,由原来的5名股东减至1名股东,该公司对这4名撤资的股东是否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若需要,应扣缴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金额为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由公司回购个人股东的股权属于股权转让所得,应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且还规定了如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的方法依次为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
本例中,该企业原实收资本60万元,其中这4名撤资的股东投资33万元,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为55%,2015年1月初该企业净资产份额为63万元,撤资的4名股东,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34.65万元,若采用净资产核定法确定股权转让则入,则该企业应代扣代缴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34.65-33)×20%=0.33(万元)。

2. A公司是一家商业地产公司,2016年4月与B公司(工业企业)签订了一份10年的售后回租合同,将一栋商业大楼卖给了B公司。请问:该笔业务属于什么性质的业务?A公司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该笔业务属于售后租回业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以下情况处理:(一)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二)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3. 某商业银行主要提供两大类理财产品:一类是商业银行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最低5万元起投;另一类是商业银行代理的产品,如保险、基金、股票、国债、黄金等。请问:这两类产品销售时会涉及什么税?对相关业务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依此规定,单位和个人投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和持有理财产品期间(含到期)收益应缴纳增值税。对于理财产品转让收益的税务处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个人转让理财产品取得收益免征增值税,单位转让理财产品取得收益按转让金融商品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银行在代理理财中产生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无论在表内核算,还是在表外核算都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支付给客服的理财收益可从应税收入中扣除。银行发行产品取得的手续费、托管费、管理费收入,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另外,银行代理销售理财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4. 我们公司报废了一批过期的中草药(属于存货),价值几万元,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呢?是不是还要出具鉴定报告才能税前扣除?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5. 吴某为中方派遣单位派往外资企业的雇员,2015年外资企业每月应向吴某支付工资6000元,按照吴某与中方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外资企业每月将应付吴某工资的10%上缴给中方派遣单位,并能提供有效凭证;此外,吴某还在另一私营企业兼职,该私营企业每月向吴某支付报酬2000元。吴某2015年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本例中吴某取得的外资企业发放的实际工资应按照“工资薪金”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兼职收入应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判断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并相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 A生产企业以内外销售体育器材为主。2016年5月,A企业在国内购进生产原材料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34万元(已认证),当月出口体育器材离岸价为65万元(换算人民币价格),国内销售体育器材收入为145万元。A企业上期无留抵进项税额,出口货物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所有单证及信息已收齐。请问:A生产企业5月份的免抵退税额是多少?
答: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65×4%=2.6(万元);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145×17%-(34-2.6)=-6.75(万元),说明需要退税;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65×13%=8.45(万元);比较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和免抵退税额的大小,选择较小者为应退税额,本例中应退税额为6.75万元。

7. A企业在2016年1月1日取得政府部门拨付购置一台环保设备的专项拨款1000万元,设备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为0。该笔拨款是计入企业收入,还是作为一项负债记入“专项应付款”科目?金额如何确定?用所拨款项购买了固定资产之后,每年的折旧费用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该企业获得的专项拨款应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A企业应首先对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判断专项拨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其结果应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然后再考虑折旧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8. A公司为一家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取得一间厂房和一栋办公楼,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假定来源有购入、自建、接受捐赠、投资人投入、非货币性交换换入。请问:这几种来源情况下,“营改增”后该资产的进项税额应该如何抵扣?
答: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同时该办法还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一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9. 我单位加盟一个汽车维修品牌,一次性付清10年加盟费,该费用是应该计入无形资产还是直接摊销?
答:加盟是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形式,它是品牌持有人将企业品牌的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版权)、组织管理资产、市场资产和人力资产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业务活动,并向品牌持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加盟商因此而获得的合同性权利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关于可辨认性资产的判断标准,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特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