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2 期
总第 496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谈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税收政策

作  者
马晨明 丁海军

作者单位
嘉兴学院 浙江嘉兴 314001

摘  要

      【摘要】我国现行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存在着偷税漏税、回收与利用企业的税收政策不统一、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等问题。本文从准入制度、税收制度、管理制度等方面入手探讨了如何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税收政策。
      【关键词】废旧物资   回收经营   税收政策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税收政策概述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税收政策可简要归纳如下:①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②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③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④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户)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以下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收购凭证限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