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财会月刊(25期)
参考借鉴
高管腐败的成因:文献综述

作  者
刘 圻(博士生导师),陈晓艳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武汉430073

摘  要

     【摘要】近年来,高管腐败严重危害了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转,因而找出高管腐败的成因是十分必要的。以往学者主要从政府管制、公司治理、制度环境、法律监管、企业文化、人性论等视角分析高管腐败成因,代表性观点有寻租论、利益驱动论、公司治理缺陷论、法律制度失效论、监管人员失职论和心理失调论等。通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梳理和归纳,按照重要性和共性原则,可以将高管腐败成因分为三类:高管控制私利论、公司治理缺陷论和宏观制度低效论。
【关键词】高管腐败;控制权;公司治理;制度低效
【中图分类号】C9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6)25-0079-4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高管腐败现象几乎呈裂变式扩散,腐败形式更是复杂多样。众多“窝案”、“串案”、“塌方式”腐败、官商勾结等腐败案件的发生,表明腐败已经从政治领域蔓延到资本市场,更危害到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命脉产业,尤其是上市公司高管腐败已成为震惊全国的社会公害,引起了企业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因此,当务之急是找出并理清高管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而更好地预防和惩治。
本文首先梳理了相关文献,并对国内外学者的不同观点进行了归纳,然后从宏观、中观和微观角度出发,提炼出高管腐败成因的三大概论,并尽量涵盖以往学者各种不同角度的观点,最后对现有文献进行了述评。
一、高管腐败观点概述
国内外学者对高管腐败成因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研究,分别从不同学科和视角探析了高管腐败的根源,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对其进行概述:
1. 宏观与微观。腐败的成因有微观的,如企业文化、个人权利空间、职业道德等;也有宏观的,如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等(刘汉霞,2010)。企业高管腐败的关键诱因包括:微观层面的领导个体因素,中观层面的企业文化与公司治理因素以及宏观层面的制度环境因素(俆细雄,2012)。
2. 主观与客观。腐败的成因既有主观的因素,主要指人的贪欲;也有客观的因素,包括利益博弈和社会缺陷(文化、制度、体制、机制)(王习加,2012)。国有企业中失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不完善的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等多种因素共同构成了国企高管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而国有企业高管追求享乐以及盲目攀比则是促使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观原因(陈柳眉,2012)。导致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事件的发生既有政府和市场边界不清、企业自身的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客观原因,也有民营企业家对腐败犯罪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等主观方面的原因(宋寒松、杨静、姜勇,2015)。
3. 直接与间接。我国国有企业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包括压力、机会与借口。压力主要是指国有企业高管对财富追求而产生的心理负担与欲望;机会主要是指公司制度缺陷、缺少必要的权力制衡及内部控制等;借口主要指薪酬与激励制度设计得不合理等(张蕊,2012)。
4. 人性与社会。财务腐败的诱因包括:极端个人主义的价值观、社会主义道德观的缺失、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财务监控体系的失灵和新闻舆论监督力度的缺乏(申向华,2009)。腐败的成因有人性的,即人的基本需要;也有社会的,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法制(杨涛,2014)。
5. 内部与外部。国有企业高管职务犯罪的原因包括:追求享乐、盲目攀比与权力私用等自身原因,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单一与高管权力过度集中、管理不到位等企业内部原因,以及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造成的权责不统一、法律监管体系不完善造成的监督不力、处罚惩治不严等外部原因(肖佳平,2012)。腐败的成因有内在的,如贪欲膨胀和道德沦丧;也有外部的,如制度缺陷等(李敏杰,2014)。
6. 历史与现实。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一把手”负责制和集权体制下长期孕育形成的根深蒂固的“一把手”权力文化,和大多数国有企业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再加上在公司董事会中,“一把手”的行政级别通常是最高的,“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就成为一种必然(杨德明和赵璨,2014),腐败就由此产生。而民营经济催生腐败的原因在于官员与民营企业的互相利用和勾结,企业主可以通过非法行为得到合法行为得不到的资源或权利,或者非法行为更容易达到盈利目的(王磊,2006)。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高管腐败的成因从不同视角、不同学科领域和不同层次进行了探析,表明了高管腐败成因是多方面的。
解释高管腐败成因的主要代表性理论有:国家干预与政府管制导致腐败的寻租论;控制贪欲导致的利益驱动论;公司治理体制缺陷论;法律制度失效论;监管人员失职论;信仰与道德沦丧导致腐败的价值失衡论;心理失调论等。这些理论分别从政府管制、制度环境、法律监管、企业文化、公司治理、人性等视角分析了高管腐败诱因。
二、高管腐败成因归类
可以看出,以上文献的观点虽然在总体上能够基本涵盖所有的腐败诱因,但缺乏主线和条理性。鉴于此,本文从众多理论中提取出三种学者们广泛认同的、人们普遍接受的重点性的概论来解释高管腐败成因,分别是:高管控制权私利论、公司治理缺陷论、宏观制度低效论。它们分别从微观、中观和宏观的分析视角进行阐释,每一种概论又包括一些细分观点,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这些观点按照国外和国内文献进行分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比较全面地解释高管腐败的成因。如下图所示:

 

 

 

 

 

 

(一)高管控制权私利论
高管控制权私利论主要从高管自身的角度探寻腐败的起因,该理论认为高管腐败是企业高管在利欲驱动下,由于缺乏正确的职业道德,利用受托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一种主观、主动的行为。该理论立足于人性和内在动因分析,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道德观念扭曲。有国外学者提出,高管的道德认知水平以及个体特质是其腐败的主观原因。管理者的道德水平会对高管腐败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而且CEO责任倾向(道德水平及其履行正确事情的责任感)与企业高管腐败负相关(Pearce,2008)。国际犯罪受害调查和世界商业环境调查的结果表明,个人特质如教育、年龄、地位会影响感官上的腐败水平(Dilyan和Gergely,2014)。
国内学者也同样认为,腐败是道德行为败坏的结果,个体的社会道德观念、行为会在社会中相互影响,当腐败者认为从腐败行为中获取的收益大于道德方面的成本时,就会选择腐败行为(刘文革、张广中和曲振涛,2003)。导致财务腐败的原因有:极端个人主义价值观、缺乏社会主义道德观、财务会计职业道德缺乏、会计监督职能弱化、新闻舆论监督力度不够等(宋国勇,2008)。可以看出,国内学者的分析主要侧重于成本收益原则、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等,其分析视角更加全面,分析内容更加具体。
2. 利益寻租动机。高管控制权私利理论表明,拥有企业控制权的高管很可能会为了个人的私利违背信托责任,放弃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营责任,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Dyck和Zingals,2004)。而且权力大的CEO常常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实施有损投资者利益的并购活动(Oler和Olson,2010)。所以说,谋求个人私利是企业高管实施各种腐败行为的主要动机。
我国学者高旸(2005)认为追求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是财务腐败的两大动因,这也说明高管腐败所追求的私利主要是指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刘恩俊(2007)也指出“寻利”是一切腐败行为的原始动机,在政府监管体制不完善、市场竞争环境不成熟的情况下,民营企业的寻利行为盛行是经济体制转轨的理性产物。所以,管理层“过度”自利是为了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吴春雷和马林梅,2011)。总之,高管之所以实施腐败行为是因为有一种强烈的利益刺激,这些利益可以是金钱等的物质诱惑,也可以是地位和名誉等非物质诱惑,对利益的欲望促使他们谋取私利,进而产生腐败行为。
3. 高管控制权异化。Bolton等(2006)通过研究表明,上市公司高管权力越大,越有动力通过关联交易方式实施腐败行为,以奢靡在职消费方式谋取私利的现象就越严重。而且管理者权力越大,就越有能力自定薪酬,在公司治理机制缺乏约束力的情境下,也越容易产生腐败行为。一般而言,权力是高管腐败的前提条件。
可以说,握有实权的公司高管发生腐败的概率最高,涉案人数最多、金额最大,其腐败的手段主要以“现实谋利型”的贪污、贿赂、侵占和挪用等四种方式为主(赵超,2013)。由于控制权形成的机理不同,相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国有控股公司不同层面控制权对高管腐败的影响更为显著(黄惠,2014)。所以,高管权力对其腐败行为存在显著的影响,其握有的权力越大,越方便实施自主和自利的行为,越少的外界约束也使得高管腐败更加肆无忌惮。
综上所述,基于高管个体层面的腐败成因研究主要集中在个人特质、道德观点、谋取私利、控制权力等方面,可见,就高管个人而言,高管腐败是一种主观、主动、自利的行为,也是其腐败的人性和内在成因。上述三种成因也可概括为:有邪念、有动机、有权力,邪念是高管职业道德败坏的心理表现,动机体现了个人的逐利性和无尽的欲望,而权力则为其实施腐败行为提供了支持与便利,这三个条件是高管腐败在个体层面的主要成因。
(二)公司治理缺陷论
公司治理缺陷论是学者们普遍认同的高管腐败诱因,特别是我国学者近年来通过大量实证研究证明了企业文化、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多重缺陷确实滋生了高管腐败问题,诸如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权责失衡、监管失效、财务信息不透明、激励约束欠缺等,这些根因是企业内部原因,也是高管腐败的间接性成因。
1. 治理机制不完善。企业高管腐败是以高管为中心的企业内部系统治理水平低下和治理机制脆弱的直接表现(Hirsch和Watson,2010)。并且财务信息透明度低,企业内部权力集中以及企业高管权责失衡是导致高管腐败的三个主要原因(Yalamov和Belev,2011)。这也表明了公司治理体系的构建不合理和高管控制权的配置不均衡导致公司治理体系的不完善,进而滋生并加剧了高管腐败现象。
我国上市公司“问题高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一股独大下的支配权滥用、关联交易无监管、缺乏专业和有效的外部治理环境、缺乏股东保护机制以及董事责任制度等,可以说,公司治理结构是产生“问题高管”的根源(徐永超,2013),所有者缺位是财务腐败的深层原因(高旸,2005)。因此,相对于国外的公司治理问题,我国的公司治理缺陷不仅仅体现为治理机制的不完善,还包括一股独大和所有者缺位等深层次问题,这与中国经济体制以及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有关,由于国有企业缺乏真正的所有者,贪污贿赂、利益输送、资产流失等腐败现象往往更加严重。
2. 激励约束机制欠缺。高管之所以腐败,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公司对高管行为的激励与约束不到位,其中激励方式有很多,诸如股权激励、薪酬激励、精神激励等,而约束的关键在于对高管行为的管控与监督,可以说是一种负向激励,这两种机制的欠缺都容易引发高管腐败。企业高管的激励扭曲以及内部控制失效是导致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重要驱动因素(Donoher和Reed,2007)。
我国上市公司还未建立完善的、长期的激励机制,是高管犯罪的主要原因(胡经生,2005)。陈信元等(2009)指出高管腐败的根本诱因在于薪酬契约的低效,当然,这也属于激励低效的一方面。另外,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的薄弱是国有企业高管产生腐败的关键因素(郭晓果,2011)。实证研究表明,权力过大、信息不透明、监督机制不健全是企业高管滋生隐性腐败的主要原因(赵璨等,2013)。可见,激励机制的不完善,尤其是短期性薪酬激励的低效,约束机制的不健全以及监督管控的薄弱是高管腐败的重要诱因。
3. 企业文化风气败坏。高管腐败是企业内部道德风气败坏的具体表现,而官僚型领导风格以及监管缺失则是形成国企内部不良道德风气形成的根源(Huang和Snell,2003)。由于企业高管腐败程度受到整个企业长久积淀的文化的影响,不健康的企业文化与商业伦理环境是企业高管腐败的诱因之一(Levendis和Waters,2009)。
目前我国高管腐败呈裂变式扩散和蔓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恶劣的文化风气导致。“一把手”负责制和集权体制下长期孕育形成的“一把手”权力文化已经根深蒂固,这种文化风气在国有企业中较为普遍(杨德明和赵璨,2014)。实际上,腐败文化也是公司内部“上梁不正下梁歪”的表现,如果腐败文化长期存在,则会加重腐败的程度。
综上所述,公司治理缺陷论是国内外学者都普遍认同的高管腐败诱因,因为公司治理涉及治理结构、管理体制、监督控制、人才选用、企业文化构建等方方面面,任何一方面的缺陷与漏洞都可能诱发高管腐败。可以说,公司治理体系的缺陷与不足是公司内部原因,内部治理的漏洞间接地为高管腐败行为的实施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也是高管腐败的客观原因,更是治理和整顿公司内部腐败现象的关键环节。
(三)宏观制度低效论
从宏观层面来讲,高管腐败的成因源于企业的外部环境,可归纳为法律制度欠缺和政府与薪酬管制两方面的原因。
1. 法律制度欠缺。国家资本市场的法律保护制度越不健全,企业高管谋取私利的现象就越严重(Dyck和Zingales,2004)。实证研究发现,国家特征(如法律环境、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金融自由化程度以及文化习俗等)能够解释39%~73%的由企业高管通过权力寻租谋取私利所导致的企业价值差异(Doedge,2007)。所以,法律制度的缺失会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
我国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的建设赶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金泽刚、于鹏,2009)。国有企业腐败原因包括:廉洁教育缺失、制度机制的缺陷和监督权力的缺乏(田宝会,2013)。而当前中国民营企业家腐败也与“重公轻私”的制度设计相关(张远煌、操宏均,2014)。可见,法律制度设计不完善、建设迟缓、执行过程不公正和执行力度低下等都表明了法律制度有多方面的欠缺,不能完全发挥其在源头预防和在事后惩治高管腐败行为的法律警戒效用。
2. 政府与薪酬管制。寻租活动源于政府管制(Elliott,1997)。企业高管腐败受到企业高管与政府官员之间强政治关联的庇护,这是导致企业高管腐败频发和法律难以监管的关键(Su和Littlefield,2001)。研究表明,企业腐败与所在地区的产业政策和政府管制程度有关(Jakor Svensson,2003)。因为有管制,这就引起一些需要政府部门审批的企业经营活动在资源方面的局限,也为一些企业提供了寻租和寻利的空间,间接地导致了高管人员的腐败行为。我国学者徐细雄(2012)认为政府干预为国企高管腐败与权力寻租后的卸责创造了空间和借口。而且私营企业可以通过腐败行为获利,其行贿的原因之一是为了逃避政府的管制,包括逃税漏税和躲避处罚(宋潞平,2014)。此外,薪酬管制也可能会导致高管腐败(陈信元等,2009)。当市场化货币薪酬受到政府管制时,国有企业高管会产生自我利益被侵蚀的消极心理感知,进而催生在职消费、贪污受贿等替代性激励源泉,以弥补他们正式薪酬契约遭受的损失(徐细雄、刘星,2013)。
综上所述,法律制度的欠缺和政府与薪酬管制导致的寻利寻租活动都是宏观制度低效甚至是宏观制度部分失灵的负面效果的表现。制度设计本该是提供一种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外部环境,不应是一些腐败分子利用制度漏洞谋取私利的工具,但这也为进一步健全法律制度提供参考与指导。
三、高管腐败文献述评
鉴于高管腐败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本文虽然用三种观点来重点概述其主要的、共性的成因,但也不可避免地遗漏了很多个性原因。总的来说,长期以来,国内外学者对高管腐败成因的研究贡献颇多,其中涉及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心理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涉及宏观与微观、主观与客观、人性与社会、个性与共性、内部与外部等诸多视角,涉及国情背景、经济转型、政策制度、体制改革等不同方面。显然,学者们对高管腐败根因的研究已经取得相当大的进展,能够比较全面地解释高管腐败现象的产生根源,为进一步预防和惩治高管腐败问题提供实践性的指导。
然而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本文发现高管腐败成因繁多无序,缺乏统一的思路和完整的体系以方便归纳和阐释,对于公司治理缺陷这一尤为重要的因素,也缺乏具体和细化的实证检验,例如控制权异化、在职消费、薪酬管制、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对高管腐败的影响机理研究方面的文献都较少。此外,随着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加快,高管腐败的成因也日益“多元化”和“隐性化”,所以在系统分析已有原因的基础上,需要深入挖掘那些潜在的成因。由于目前对于高管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预测,也缺乏全面的、可信度较高的指标测量,所以如何更好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如何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监控和在事后惩治高管腐败行为,这也需要学者们做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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