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1 期
总第 493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借鉴与参考
《物权法》中‘所有权’的规定对会计主体划分和资产负债确认的影响

作  者
谌嘉席 辛玉娟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成都 610074

摘  要

      【摘要】本文依据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对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种权利的规定,阐述了按照一物一权的原则界定法人所有权为明确界定会计主体的范围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它也对因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键词】法人所有权   会计主体   资产和负债   确认

      一、《物权法》中“所有权”的规定直接影响会计主体的正确划分
  会计主体作为会计假设之一,是会计活动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即为谁报告、报告谁的经营和财务活动。会计主体假设是进行会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在该假设下,会计人员只为本会计主体服务,只记本会计主体的账,只核算本会计主体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会计主体确立的前提有两个:①是否有自己的经营目标和自主支配的经济资源,并能独立做出决策;②是否对自己所控制的经济资源及其经济行为承担责任。会计主体与企业法人的概念不完全相同,企业法人必然是会计主体,而会计主体不一定是企业法人。会计主体基本假设的关键在于如何划定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边界,即确定主体应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不应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因此,企业法人必须在经济上独立,不依附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能以一个独立的身份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