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2 期
总第 554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改进

作  者
王 冬 陈 岳

作者单位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无锡 214153 上海海洋大学 上海 201306

摘  要
  在我国,政府为了扶持和鼓励某些特殊的纳税人和特定的项目,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营业,对企业取得的某些收入实行不征税或免税的特殊政策,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由此,形成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三种。鉴于前两种主要面向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本文拟就第三种——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会计核算与所得税缴纳的协同问题进行探讨。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具体而言,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