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1 期
总第 493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试析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作  者
梁文涛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山东潍坊 261011

摘  要

      【摘要】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常发生。不同的税种、不同的税目及不同的税率的存在,为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本文对此进行了举例分析。
  【关键词】混合销售   兼营   纳税筹划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1. 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货物或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应税货物或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混合销售行为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在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征增值税;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则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