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财会月刊(22期)
改革探索
融资租赁会计核算关键流程剖析——以会计对称性理论为视角

作  者
王文兵1(副教授),安家鹏1,干胜道2(博士生导师)

作者单位
1.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安徽蚌埠233030;2.四川大学商学院,成都610064

摘  要

   【摘要】租赁业在我国的快速发展有效推动了产业创新升级,且拓宽了融资渠道。与此同时,以租赁掩盖集资犯罪行为,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租赁业发展的疑虑与担忧,租赁业高质量财务信息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运用会计对称性理论,剖析融资租赁会计核算核心流程,可以提升租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而防范或化解租赁业财务风险。
【关键词】会计对称性理论;融资租赁;承租人;出租人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6)22-0020-4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登记在册的达2045家,资产总额约11010亿元,首次突破万亿元。近年来,随着租赁业的快速成长,以租赁掩盖集资犯罪行为以及租赁行业财务信息不透明的现象,引发了各界对租赁业“野蛮发展”的担忧与疑虑。我国租赁业发展历程、会计规范等,与西方成熟经济体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虽然我国在2006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CAS 21),但相关条款中的担保(未担保)余值、未确认融资费用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等专业术语晦涩、不易理解,确认与计量处理复杂,增加了实务操作难度,极大地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本文引入会计对称性理论,剖析融资租赁会计核算关键流程,进一步提升租赁业务会计核算的可操作性以及融资租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与可理解性。
一、制度背景与会计对称性理论
(一)租赁会计准则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现代租赁业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开始兴起。我国制定租赁准则的萌芽是1981年上海市财政局在《国有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基础上,对租赁业务会计核算制定了相关规定。制定租赁会计准则的重大突破是1985年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固定资产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直至1996 年,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征求意见稿,租赁准则单独作为一项会计准则被正式提出。2001 年,财政部正式颁布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及其应用指南,标志着我国租赁准则开始走向规范化。2006年,财政部对2001年的准则进行修订,并对租赁术语、租赁类别、会计核算进行了更规范的界定,逐步实现国际趋同。2010年与2013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两次发布《租赁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以期进一步规范租赁会计准则,但因分歧较大,目前准则修订工作停滞。
(二)会计对称性理论
会计对称性理论由我国学者赵西卜(2004)提出,并将其定义为“会计主体就其会计信息生成与报告而言,在记录经济交易、反映财务状况方面具有的外部和内部的信息一一对应关系”。生成会计信息时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对等性与使用会计信息时信息报告的对等性是会计对称性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力推会计对称性原则的学者认为,会计对称性可以增强会计信息的客观性,提升审计工作的真实性、安全性与科学性,有利于化解宏观经济核算中的数据失真问题,满足宏观管理要求。对会计对称性原则提出异议的学者认为,由于会计环境的多变性、经济业务的复杂性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对称性非但不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反而成为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借口。会计非对称性有其必要性,它是对会计对称性理论的必要完善与补充,是会计对称性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姚进才,2015)。
会计对称性与非对称性都有其理论价值与实务操作价值。笔者认为,会计非对称性是由对称性理论派生出来的,部分会计确认与计量在某个时点因不满足会计要素确认条件或出于谨慎性考虑等要求而未遵循会计对称性原则,但这仅是暂时的现象。从交易或事项流程始末来看,最终的会计核算依然遵循对称性原则(人为因素除外)。如:资产负债表日非流动资产若发生减值,则计提减值准备,若升值,则不能转回,这就属于典型的非对称事项。但这种非对称是暂时的,需等到处置资产时其升值才体现出来。因此,会计主体之间的经济解释不对等、记账时间不一致、项目反映不对称、记录金额不相等的非对称性属于某时点上不对称,即暂时的不对称,从交易或事项整个期间来看,最终趋向遵循会计对称性原则。鉴于此,从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视角出发,不论内部还是外部暂时的非对称,最终都趋向对称,这是由会计基本恒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决定的。
二、嵌入会计对称性理论的融资租赁业务核心流程剖析
会计对称性理论有助于揭示企业经济业务本质以及会计确认与计量的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有助于财务人员理解交易或事项的本质,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融资租赁业务会计核算的关键流程是确认与计量最低租赁付款(收款)额、长期应付(收)款以及未确认融资费用或未实现融资收益。下文拟将会计对称性理论嵌入上述三组对应关系(详见下图),剖析融资租赁业务难点,揭示融资租赁业务本质。

 

 

 

 

 

上图中:①为租赁开始日;②为租赁期开始日;③为租赁期届满日;⑥为租赁资产经济寿命终止日;A为融资租赁费;B为与承租人有关的担保余值;C为与出租人有关的担保余值;D为未担保余值;E为留购价;F为最低租赁付款额;G为最低租赁收款额;H为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I为承租人初始直接费用。
(一)最低租赁付款额与最低租赁收款额对称性分析
1.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确认与计量。
情况一:当合同规定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为各期租金之和加上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即最低租赁付款额的计算公式为:
最低租赁付款额(F)=各期租金之和(A)+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而支付的任何款项(E)
当合同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到期日具有优先选择购买租赁资产权力时,且购买价格显著低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则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就能确定将来会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由于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日购买该项租赁资产,在租赁期内将租赁资产视为单位自有资产进行管理与使用,出租人在合同中不会要求承租人对租赁资产余值进行担保,故最低租赁付款额不会同时包含担保余值与优惠购买价。因此,在此情况下,最低租赁付款额中不含担保余值。
情况二:当合同规定没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由融资租赁费与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租赁资产余值两部分组成,则最低租赁付款额的计算公式为:
最低租赁付款额(F)=各期租金之和(A)+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B)
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没有优惠购买选择权,自然不存在租赁资产留购价(E)。为降低出租人租赁资产将面临的风险与损失,促使承租人谨慎地使用租赁资产,确保租赁资产安全、完整,出租人在租赁协议中要求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的余值进行担保。此时,最低租赁付款额含担保余值B而不含留购价E。
2.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确认与计量。
情况一:当合同规定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承租人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为各期租金之和加上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即出租人的最低租赁收款额计算公式为:
最低租赁收款额(G)=各期租金之和(A)+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而支付的任何款项(E)
情况二:当合同规定没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出租人最低租赁收款额包括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的担保,即出租人的最低租赁收款额计算公式为:
最低租赁收款额(G)=最低租赁付款额(F)+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C)=A+B+C
3. 对称性分析。在合同规定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承租人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与出租人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均为A+E,即F=G,符合会计对称性原则。当合同规定没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承租人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与出租人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不相等,即F≠G,这是由C造成的,表面上看该现象不符合会计对称性原则,但是从权利与义务视角来看,其实质依然遵循会计对称性原则。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承诺提供担保,一旦租赁期届满,租赁资产的余值小于“担保余值”,则需向出租人无条件赔偿C;随后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再向承租人追偿C,承租人需向第三方赔偿C。因此,承租人对该项融资租赁业务总体最低租赁付款额依然为F+C,与G是相等的。造成最低租赁付款额与最低租赁收款额表面不相等的原因实质上是承租人将C转嫁给独立于承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
(二)长期应付款与长期应收款对称性分析
1. 租赁合同规定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按照上述分析,承租人的长期应付款F=A+E,出租人的长期应收款G=A+E+H,其中H为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这也是长期应付款与长期应收款之间的差额。
2. 租赁合同规定没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承租人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即F=A+B,出租人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长期应收款,即G= A+B+C+H,则长期应付款与长期应收款之间的差额为C+H。
3. 对称性分析。根据以上分析,长期应付款与长期应收款是不对称的。差额C是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的担保余值。实际上出租人的长期应收款包含向承租人应收的A、B以及向独立第三方应收的C两部分,即出租人的“长期应收款”账户存在两个明细科目:“长期应收款——应收××承租人租赁费”(A+B)与“长期应收款——应收××第三方担保余值”(C)。可见,承租人对C的义务体现在承租人与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两者之间确定为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业务上,但从承租人承担的总体义务来看,仍为A+B+C。
差额H是出租人从租赁谈判到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融资租赁具有租赁期较长、租赁标的物价值较高、初始直接费用金额较大等特点,初始直接费用受益期应涵盖融资租赁各期。出租人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是为后期获得融资租赁收益而付出的代价(成本),而出租人的融资租赁收益是由承租人给付的,即出租人租赁初始直接费用最终由承租人通过支付租赁费来补偿。从初始直接费用补偿视角来看,租赁会计准则将其列入“长期应收款”是合理的,虽然租赁双方在初始确认长期应付款与长期应收款时存在差额H,出现不对称现象,但这只是暂时不对称。随着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收回租金,其初始计入“长期应收款”的初始直接费用H会逐期收回的利息补偿,最终趋向对称,遵循会计对称性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初始直接费用H被总体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摊,由各期确认的融资租赁收益补偿初始直接费用,这样处理符合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以及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要求等相关规定。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与未实现融资收益对称性分析
1.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确认与计量。按照准则规定,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需确定最低租赁付款额及其现值、租赁资产入账价值以及未确认融资费用等。租赁资产入账价值为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为最低租赁付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与长期应付款两者之差,即最低租赁付款额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之差。按上述最低租赁付款额的分析,承租人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存在以下几种可能的结果:
(1)合同规定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高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未确认融资费用 = F-F的现值=(A+E)-(A+E)的现值。
(2)合同规定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低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未确认融资费用=F-租赁资产公允价值=(A+E)-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3)合同规定没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低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未确认融资费用= F-F的现值=(A+B)-(A+B)的现值。
(4)合同规定没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高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未确认融资费用=F-租赁资产公允价值=(A+B)-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2. 未实现融资收益的确认与计量。按照准则规定,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需计算最低租赁收款额及其现值、未实现融资收益等。出租人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为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以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结合上述最低租赁收款额的分析,出租人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存在以下几种可能的结果:
(1)合同规定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的现值=(A+E+H)-(A+E+H)的现值。
(2)合同规定没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的现值=(A+B+C+H+D)-(A+B+C+H+D)的现值。
3. 对称性分析。就融资租赁业务本质而言,出租人提供的本金与承租人融资额度在初始确认时点上应该是相等的,那么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承担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与出租人享有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初始确认时点上也应该是相等的,即遵循会计对称性原则。如非对称,则一方可能虚增或虚减费用,另一方虚增或虚减收益,导致双方的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与相关性均存在问题。
对于承租人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准则实际上采取了谨慎性原则,即当长期应付款一定的情况下,以长期应付款账面价值减去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中的较低者,以确保承租人不低估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出租人在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时,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出租人按照租赁初期的投资总额与其投资回报率来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未能参照承租人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方法来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以及未担保余值等组成了出租人的投资总额。
假定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高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且合同规定有优惠购买选择权,则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会选择留购租赁资产,此时承租人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入账价值= F-F的现值=(A+E)-(A+E)的现值;而出租人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的现值=(A+E+H)-(A+E+H)的现值。未确认融资费用与未实现融资收益是不相等的,二者之差是由出租人租赁初期投资的初始直接费用H造成的。但是,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按照适当的摊销方法,在租赁期内逐期摊销并调减各期租赁收益。出租人在整体租赁期内确认的融资租赁收益最终与出租人承担的融资费用是相等的。因此,其实质依然遵循会计对称性原则。
假定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高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且合同规定没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此时,承租人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入账价值=(A+B)-(A+B)的现值;而出租人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的现值=(A+B+C+H+D)-(A+B+C+H+D)的现值。未确认融资费用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不相等,二者之差是由H、C以及D三个因素造成的。H与C上文已分析,不影响会计对称性原则。未担保余值D是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一部分,说明D包括本金以及利息。若租赁期届满日未发生减值,则出租人会完整收回未担保余值。相当于承租人投资这部分本金所产生的投资收益没有着落,其结果是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多确认了投资收益,由此引发会计非对称现象。
上述分析未考虑双方折现率是否不同,但准则明确指出,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合同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则双方采用的折现率是相同的,因此,折现率不是上述会计非对称现象的诱发因素。
假定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低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且合同规定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此时承租人的未确认融资费用=F-租赁资产公允价值=(A+E)-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而出租人的未实现融资收益=(A+E+H)-(A+E+H)的现值。从计算公式来看,导致二者不相等的因素是H以及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是否等于(A+E+H)的现值。对于H,上文已分析,不再赘述,关键是看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是否等于(A+E+H)的现值。按照准则规定,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等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即租赁资产公允价值=(A+E)的现值,说明在此种情况下,出租人在整体租赁期内确认的融资租赁收益最终是与承租人承担的融资费用相等的。因此,其实质依然遵循会计对称性原则。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当承租人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时,双方应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等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的折现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以及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摊率,而不能用内含利率、合同规定利率或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分摊率。
假定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低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融资租赁合同规定没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此时承租人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F-租赁资产公允价值=(A+B)-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而出租人的未实现融资收益=(A+B+C+H+D)-(A+B+C+H+D)的现值。从计算公式来看,导致二者之间差额的因素是H、C、D以及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是否等于(A+B+C+H+D)的现值。H与C造成的差额上文已经分析,不再赘述。按照准则规定,承租人的租赁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时,须用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等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算出折现率,并以此折现率为实际利率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而出租人同样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等于未来现金流的现值计算出折现率,但出租人未来现金流为A+B+C+D,与承租人的现金流不同。因此,当双方均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来计算折现率时,双方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与未实现融资收益、折现率以及租赁各期确认的租赁费用与租赁收益均无法满足会计对称性原则。
三、结论
由以上分析可知,承租人(出租人)的最低融资租赁付(收)款额、长期应付(收)款基本符合会计对称性原则,但是未确认融资费用与未实现融资收益因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折现率与未担保余值在租赁资产入账价值选择不同的情况下出现会计不对称现象,即租赁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需要计算出折现率,且未担保余值产生的租赁收入虚增了出租人的租赁收益。因此,租赁企业会计信息可靠性与相关性在租赁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中的体现并不显著。
鉴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明确规定承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与未实现融资收益遵循会计对称性原则,避免租赁行业会计信息失真。二是,租赁合同应明确区分租赁合同有优惠购买选择权与没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承租人(出租人)的最低租赁付(收)款额的具体组成内容,提高租赁会计实务可操作性。三是,明确规定双方折现率选择,力求在租赁各期承担(享有)的租赁费用(租赁收益)符合会计对称性原则,严格遵循配比原则。四是,明确规定未担保余值不能参与折现率计算,避免承租人虚增未实现融资收益。

主要参考文献:
赵西卜.会计对称性理论及其在多层面信息需求中的应用[J].会计研究,2004(9).
姚进才.会计理论与实务之悖论:基于会计对称性理论研究[J].财会月刊,2015(16).
储成兵.融资租赁担保余值变动时会计处理例解[J].财会月刊,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