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2 期
总第 49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来稿摘要
纳税筹划误区解析

作  者
周拥明

作者单位
江苏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摘  要
  误区一:将税收筹划等同于纳税筹划。目前对于纳税筹划我国财经类教材和期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有称税收筹划,还有称税务筹划,容易混淆。从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看,一方是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另一方只能是国家,所以税收筹划按筹划主体的不同应分为征税筹划和纳税筹划两方面。
      从国家税务机关的角度看,税收筹划是指税务机关所进行的一系列旨在有效调控经济和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所进行的征收管理活动,称为征税筹划。从纳税人角度来看,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税负进行有效的筹划以实现财务管理整体目标的一种管理活动,称为纳税筹划。其筹划范围仅限于自身经济活动所涉及的纳税事项,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从而取得最大的税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