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2 期
总第 49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来稿摘要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处理

作  者
王文清 杨成祥

作者单位
山东德州市国税局  泰安市国税局

摘  要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以及如何抵扣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征、纳税双方的争论焦点。其原因主要是政策只规定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而未明确征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200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简称《证明》),并以此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但是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因此外贸企业应注意以下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