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2 期
总第 49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疑难解答
’2008 问题解答之十二(095 ~ 104)

作  者
纪宏奎  王洪芳  王建安

摘  要
    095.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公司所有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个人,使用年限为30年,公司一次性收取30年的使用费。公司转让车位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车位使用权转让收入应当缴纳哪些税?
      答: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出售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房产或地产的出售或转让是以办理相应产权为标志的,产权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出售或转让。所以,对产权人转让房产或地产使用权的行为,其实质上就是出租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对转让车位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纪宏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