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财会月刊(16期)
改革探索
“营改增”给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带来的税负变化——基于广东省上市公司2011 ~ 2014年年报

作  者
严 媛,张国柱(教授)

作者单位
武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武汉430205

摘  要

      【摘要】本文以注册地在广东省的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为样本,以它们2011 ~ 2014年的年报为研究对象,研究其“营改增”前后的流转税税负变化,并分析个别公司税负变化异常的原因。将广东省交通运输业2011 ~ 2013年每年的平均流转税税负与上海市交通运输业每年的税负相比较,找出地域性的差异,并对广东省交通运输业应对“营改增”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广东省;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化
【中图分类号】F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6)16-0017-32012年1月1日,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在上海进行“营改增”试点;2012年11月1日,试点扩展到广东省;2013年8月1日,试点在全国推开。2014年1月1日,交通运输业中的铁路运输业被纳入“营改增”范围,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自此,交通运输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进入“营改增”,由原来3%的营业税变为11%的增值税。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收入全额征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以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税,属于价外税。理论上“营改增”可以减少重复征税,优化税制结构,促进国内经济蓬勃发展。由于广东省处于沿海地带,不仅包含大型的港口、全国性的铁路运输,还包括国际性的机场,对中国大部分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进出口业务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研究广东省的交通运输业在“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
一、样本选取及数据处理
本文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证监会公告[2012]31号),选取交通运输业中的注册地在广东省的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共19家,涉及港口航运、物流、公路铁路运输、机场航运,剔除2012年以后上市的3家公司(002769普路通、002711欧普智网、300350华鹏飞)、被∗ST且数据不完备的上市公司1家(600242∗ST中昌),最终确定15个有效研究样本,对其披露的2011 ~ 2014年年报数据进行研究。由于样本企业都不产生消费税,税负主要是通过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即流转税来体现,可通过比较“营改增”前后企业的流转税税负及税率,进而得出结论。关键数据处理公式如下:
本期流转税税额=本期城建税或教育费附加÷税率
流转税税负率=本期流转税税额÷本期营业收入
“营改增”优惠资金=当期增值税退税额+“营改增”政府扶持资金
优惠后税负率=(本期流转税税额-“营改增”优惠资金)÷本期营业收入
二、“营改增”前后样本企业税负变化分析
由于15家样本企业中有4家公路铁路运输公司,而铁路运输业务是在2014年1月1日才被纳入“营改增”范围,故本文用2014年的年报数据代表交通运输业全面“营改增”之后的数据,2012 ~ 2013年则为过渡期,2011年的年报数据作为“营改增”之前的数据,详见表1 ~ 表5(数据来源:巨潮资讯网)。1. “营改增”过渡期(2012 ~ 2013年)税负变化。由表5可以看出,“营改增”后第一年(2012年),其实也就试点了两个月(11月和12月),但是60%的公司流转税税负率降低了,其中飞马国际下降得最多,达到了66.31%。主要原因是飞马国际2012年营业收入增加了近2倍,而流转税额却在减少,导致税负率大幅下降。
“营改增”后第二年(2013年),60%的公司流转税税负率降低,尤其是深赤湾A降低了71.48%,原因是深赤湾A2013年的流转税税额相比于2012年降低了70%,而营业收入却无太大变化,且增值税退税额对此也有一定的影响。深赤湾A年报中披露:2012年1月1日 ~ 10月31日期间,本集团的装卸收入、拖轮收入及拖车收入按照3%缴纳营业税,仓储收入及代理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本集团的上述收入由缴纳营业税改为按照现代服务业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且本集团之子公司赤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深圳赤湾港集装箱有限公司、深圳赤湾轮船运输有限公司及深圳赤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境外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仓储除外)免缴增值税。
另外40%的公司中,中远航运税负率增加得最多,为67.27%,主要是因为其2013年流转税税额相比于2012年增加了近一倍,其年报中披露: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的规定,本公司及多数子公司对交通运输业务的收入从3%或5%的营业税改为征收11%的增值税,本公司及子公司从事的部分服务业收入改为征收6%的增值税,导致流转税额大幅上升,而营业收入却无较大增加。15个样本公司“营改增”过渡期的流转税税负率总体均值表现为减少趋势。
2. 全面“营改增”后(2014年)税负变化。全面“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公司所占比重上升为47%,其中广深铁路税负增加得最多,相比于2012年增加了61.69%,主要是因为其2014年流转税税额增加了近50%,营业收入却小有下降。其年报中披露: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的规定,本集团的铁路运输及铁路物流辅助业务收入从2014年1月1日起改征增值税。本集团客运收入、货运收入及其他运输收入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其他站场服务收入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可见,由于税率上升导致广深铁路流转税税额增加。
南方航空的税负率降低了61.63%,主要是因为其流转税税额相比2012年减少了近60%,而营业收入上升了10%。其年报中披露:根据财税[2013]37 号文件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本集团的运输业务相关收入适用增值税。境内运输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1%,国际及地区运输服务收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地面服务等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6%或 17%。可见,南方航空流转税税负率下降的原因是部分收入使用零税率,且进项税额占比大。15个样本公司全面“营改增”后流转税税负率总体均值表现为减少趋势,但比2013年减少的势头弱。
三、广东省与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化比较
根据刘文婧(2014)得出的上海市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情况,将广东省的同期数据与之相比较(详见表6),可以看出两地在“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呈现相反的变化趋势。刘文婧认为,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深入,交通运输业税负上升的势头会逐渐减弱,而在本文中却表现出税负减少先变强,后减弱的趋势。可见,由于地域的不同、选取样本的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

 

 


四、结论及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广东省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总体税负呈现减少的趋势,有7家公司连续两年税负都在减少,有3家公司税负增加的势头变强,有两家公司出现税负先减少后增加的情况,且总体减少的势头在2013年变强,在2014年又减弱。原因是2012 ~ 2013年处于广东省实行“营改增”改革的初期,也是过渡期,很多企业因突然改征增值税导致进项税可以大幅度抵减,且初期有一些扶持政策,因而流转税额大幅下降。2014年全面进入“营改增”后,由于抵减条件趋于完善,政府的一些扶持资金和税收优惠政策都撤出了,因而税负减少的趋势减弱了,也可以说是逐步趋于平稳。所以笔者认为,“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减少的原因主要为:政府扶持资金及优惠政策;某些业务税率增加不多,却可大幅抵扣进项税额;全面“营改增”后,可抵扣链条趋于完善。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1. 对税负增加的企业的建议。
(1)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与其他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尽可能地选择可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的企业,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要求对方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业发票,以抵扣部分进项税额。
(2)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企业应尽量让会计人员参与相关的财税教育培训,了解当前的财税法规,尽可能为企业争取到所有合法的税收优惠和补贴,熟悉增值税缴纳抵扣环节,积极应对“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变化。
2. 对相关部门的建议。相关部门应适度增加进项税额抵扣项目,对某些特殊的企业放宽抵扣限制,因为某些企业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铁路运输除外)不能用来抵扣进项税额,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负。因此,有关部门应适当放宽抵扣限制,对“营改增”后税负偏高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扶持,如给予资金补贴、退税优惠、适当降低税率等,使得“营改增”能真正达到为企业减负的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刘文婧.“营改增”后物流业上市公司的税负变化[J].财会月刊,2015(7).
吴晨光.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对策[J].财会月刊,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