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2 期
总第 554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作  者
尹石莹

作者单位
株洲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株洲 412007

摘  要
  2007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由原来的以预征为主的缴纳方式改为清算缴纳方式,这表明房地产开发业务将被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由于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要节约土地增值税,必须降低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而适用税率取决于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率,所以只有控制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率才能合理降低土地增值税,这也是纳税筹划的关键所在。
  一、合理规划销售收入
  1. 合理确定房地产销售价格。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存在明显的税率跳跃临界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此外,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因此,在确定房地产销售价格时,要充分考虑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与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负两者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