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财会月刊(13期)
疑难解答
2016 问题解答之五

作  者
樊其国(注册会计师)

摘  要

. 我公司为吸引顾客,随机向社会群众发放现金网络红包,请问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问题?若涉及,应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向个人赠送礼品,是随机派发的,其目的在于业务宣传和打广告。同时,企业很可能将这笔支出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对此理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同时,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偶然所得没有起征点,应按照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的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也就是说,对于派发的每笔金额不足1元的现金网络红包免缴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对于企业随机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如果单笔红包金额不超过1元,则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超过1元,则需要企业按“偶然所得”项目,以发放的金额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我公司第一季度因经营地突发自然灾害(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抵扣凭证未及时认证,是否还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其进项税额一般不得抵扣。但是,考虑到实际执行中的特殊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第一种情况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第二种情况是,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税法规定的“客观原因”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款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太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贵公司若能提供突发自然灾害的相关情况说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申报抵扣逾期未抵的进项税额。

3.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给其他一般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开票处理?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为,销售其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由此可见,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应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4. 企业在举办活动时向特定个人(非本单位员工)发放电子红包与向本单位员工发放电子红包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若需缴纳,那么应分别按什么项目缴纳?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对个人取得的前述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参照该项税收规定,企业向参加上述活动的特定群体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可见,企业向特定个人发放的电子红包应按“其他所得”项目,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是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就职单位是以现金支付的,还是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企业向员工发放的电子红包属于“定向红包”,是企业向员工发放的奖金,因此,企业向员工发放的电子红包应由企业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 若收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已缴纳税款,那我方如何处理该发票?
答: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失控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但是,如果经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专用发票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由上述规定可知,对于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协查,确认销售方已经申报纳税并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协查回复后,才可抵扣进项税额。

6. 我公司取得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后期发现发票为虚开的,我公司确实与对方存在交易,请问该发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款?如果不能,怎样才能抵扣已经支付的进项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该文件还规定: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由上述规定可知,不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为纳税人善意取得,都不可用于抵扣进项税款。如果贵公司取得的虚开发票上的内容与实际交易的内容相符,且并不知道该发票是对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则可认为是善意取得行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以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在取得对方重新开具的真实、有效的发票以及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查处证明后,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