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财会月刊(13期)
案例分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司法会计问题处理

作  者
候新霞1,徐小杰2,杨 旭3

作者单位
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北京100014;2.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长沙410001;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长沙410004

摘  要

    【摘要】“5.15”专案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案情复杂,工作量巨大。本文介绍了该案的大致情况和特点,具体分析了司法会计人员如何在短时间内完成对该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金额的核查工作,并总结了其办案思路和经验,以供参考。
【关键词】司法会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金额
【中图分类号】D918.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6)13-0083-3

2015年年初,某单位检察技术部门五名司法会计参与办理了“5.15”专案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该案案情复杂,工作量巨大,司法会计人员运用专业的技术知识在短时间内完成了技术协助任务,满足了办案部门的需求,办案成效显著。
一、案情简介
M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5月被移送司法机关。经侦查机关侦查发现,M某在其任职期间除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外,还对巨额财产1476.62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以下简称“M案”)。
C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5月被移送司法机关。经侦查机关侦查发现,C某在其任职期间除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外,还对巨额财产4245.51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以下简称“C案”)。
2015年1月,侦查机关委托该单位检察技术部门对M某、C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金额的核算提供技术协助。
二、案件特点
1. 时间紧、任务重。由于案件即将侦查终结,侦查机关要求司法会计人员在较短时间内对M案、C案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金额出具司法会计意见。司法会计人员审阅M案和C案的案卷后,发现案情复杂、送检检材多,两案案卷材料达三百多本。如何在短时间内了解案情,完成审核、检验,并出具司法会计意见,对司法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应变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都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和挑战。
2. 技术性强、严密性要求高。要对M案、C案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金额进行核算,必须对M某家庭、C某家庭的全部财产、家庭支出、合法收入、非法收入进行统计、核对、计算。该案涉及财务、统计、房产、证券等多方面知识,同时还要防止遗漏有关财产、支出等内容。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犯罪金额和全案的案情有紧密的联系,其中任何一个数据的变化都会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金额产生影响,所以对司法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证据的把握等方面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三、主要做法
司法会计人员在接到侦查机关的委托后,向办案人员充分了解案情,进行认真、仔细的检验和核实,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1. 初步审查,确定具体委托事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财产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犯罪金额的计算思路为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加上支出,再减去犯罪嫌疑人能说明来源的收入。在案件受理之初,侦查机关拟委托司法会计人员对M案、C案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金额进行鉴定。经司法会计人员审查发现,检材中言词证据较多,无法出具全面的鉴定意见。为了最大程度地满足办案需求,司法会计人员与办案人员反复沟通,并向领导汇报后,最终选择为侦查机关提供技术协助,从司法会计的视角对M案、C案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金额进行复核和计算,并出具司法会计工作说明。
2. 明确目标,制定详细的技术协助方案。M案、C案涉及的检验事项多,案情复杂,为保证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司法会计人员接受委托后,制定了详细的检验方案,对M案、C案的财产、支出、收入分块核算。同时根据自身工作安排和案件特点,进行合理分工和配合,并设立司法会计会议讨论机制,对案件中复杂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形成统一意见。
3. 加强沟通,建立与侦查办案人员协调的机制。考虑到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可能存在证据获取不齐全的情况,果采取以往的常规方法,在对检材全面审查完毕后,再将需要补充的检材反馈给侦查人员,则可能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因此,司法会计人员建立与侦查人员同步机制,在初步审查案卷后,认为哪些需要补充证据,即将需要补充的证据及时地反馈给侦查人员,使检材能够及时得到补充。在初步审查时发现,M案、C案的财产中均没有计算住房公积金,案卷中也没有调取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的资料,司法会计人员立即通知侦查人员补充证据,将M案、C案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其合法财产中进行计算,确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犯罪金额核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4. 科学转化财务资料和信息,有效协助公诉工作开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涉及的资金金额较大、财产种类繁多,且有多种受贿方式并存,如赠送原始股票和古玩字画、以旧车换新车等。如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犯罪金额的核定形成完整、清晰的证据链条,使起诉和审判的办案人员快速地了解全案案情,是司法会计人员和侦查人员共同面临的现实问题。司法会计人员运用EXCEL软件详细地记录每一笔非法收入、合法收入、合法支出,并对所有财物分门别类,进行全面的梳理、核算和表格化处理,对运用比较复杂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详细的说明。通过司法会计人员和侦查人员的有效互动和沟通,使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犯罪金额的核定形成了清晰而完整的证据链。
5. 公正、客观地审核检材,准确计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犯罪金额。M案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金额为1476.62万元,对照侦查部门提供的金额,司法会计人员调整M某来源不明财产65.78万元;C案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金额为4245.51万元,对照侦查部门提供的金额,司法会计人员调整C某来源不明财产145.56万元。调整如下:
(1)全面审核和计算。对M案、C案中的数字进行全面核对,重新计算M案、C案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金额,主要包括:对扣押物品、现金、银行存款进行核对;对房产购买价值、房产出售价款、利息收入、投资理财收入、家庭工资、福利收入等进行重新核算;对部分物品价值的鉴定进行复核。
(2)结构性调整。在M案的财产测算过程中,M某交代其在2005年4月购买某市某小区精装修商品房一套,购买价格为167.39万元,侦查机关将其列入M某资产中。经司法会计人员审查发现,M某及其妻儿均证实该房屋房款系M某夫妻支付,但该房产已于2009年过户至M某儿子名下。司法会计人员认为,该房产应列入M某的支出之中,因为该房产已在M某儿子名下。从物权的角度来看,该房产已不属于M某。从主观上判断,M某并非为隐瞒其财产,而是将房产赠与其儿子,因此应将该笔房产从M某的资产中调整至其支出中。
(3)精细核查,确保案件数据的准确性。侦查机关将某市某小区的一个价值15万元的车库列入M某的资产中。经司法会计人员审查发现,该车库的所有权人系M某的儿媳,且从目前的证据材料来看,无任何证据证明该车库的款项系M某支付,故将其从M某的资产中剔除。另外,侦查机关在核算M某的房产价值时,有两套房产未将契税计算在内,故调增M某的资产9.9万元。在对M某收入的审查中发现,侦查机关扣押物品中有一件价值3.72万元的黄金制品,该物品系刘某送给M某的人情,M某因能说明该物品来源,故调增能说明来源的收入金额3.72万元。
四、办案成效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司法会计人员为侦查机关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对M案、C案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金额的核查工作,为案件审理提供了精准的数据,保证了案件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和检察技术部门的领导对司法会计人员在此案中发挥的作用给予了高度赞扬和肯定。
五、经验总结
1. 确立司法会计人员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办案思路。在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过程中,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犯罪金额,现基本都是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X=(K+Z)-(F+H+C)。其中:X表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金额;K表示现有财产,包括扣押财产和未扣押财产;Z表示行为人以往的所有支出;F表示行为人的犯罪金额;H表示行为人合法收入;C表示行为人违纪等非法所得金额。在该案的具体办理过程中,我们注意到以下几个问题:
(1)将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收入及其支出等合并计算,减去他们全部的合法收入。在有些案件中也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混合的情况,这时应根据具体案情考虑是否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收入、支出等合并计算。在C案中,司法会计人员考虑到C某的子女工作时间不长,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出发,仍把C某的子女收入纳入行为人合法收入中进行计算。
(2)在计算过程中遇到难以确定的情况,计算行为人合法收入时要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算支出时要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即遵循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司法会计人员在计算M案、C案涉及的收入时(主要有工资、房产收入、人情收入等),只要犯罪嫌疑人能提供相应证据,均纳入核算;同时按照正常理解,支出还包括行为人的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小孩抚养费支出、人情支出等。但实际上,日常生活支出的计算确实是很困难的,不仅控方对每一笔消费都难有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人也难以提供证据证明每一笔支出的具体金额和明确的去向。本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M某、C某沟通并征求其同意后,采用当地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标准乘以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其该年度的日常消费支出。对于犯罪嫌疑人M某、C某的大额消费支出,通过家庭成员相互印证后,也纳入合法支出予以计算。
(3)为了便于计算犯罪金额,对于行为人的现有财产和合法收入,一般从行为人有比较确定的收入和财产时开始计算。在M案和C案中,行为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法收入均是从他们参加工作时开始计算的。同时在计算M某和C某的合法收入时,也考虑了投资债券、股票、房产等方面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只要财产来源清楚,就可以从不明财产数额中扣除。
(4)行为人现有财产包括房产、高档家具、生活用品、古玩字画、股票、债券、银行存款等动产和不动产;行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支出,即既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的耗费,也包括缴纳的罚款及向他人行贿的财物等。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家庭总财产时,不要将现有财产和支出简单相加,对于行为人购买的财物如汽车、房屋等,要从现有财产中扣除,以避免重复计算。在M案、C案中,均存在房产购置后转让的情况,C案还存在以旧车换新车的交易行为,对此均从现有财产中予以扣除。
(5)无论是贪污贿赂所得产生的孳息,还是不明财产产生的孳息,对于确已查明财产来源的,不应计入不明财产的数额,而应列入非法所得。在C案中,C某收取他人贿赂的股票并取得了收益,应将该支股票产生的全部收益列为C某的非法所得。
2. 涉案财物价值的确定。M案和C案中,涉案的财物种类较多,有股票、房产、珠宝玉石、古董、字画、名贵手表、木器制品、名酒、象牙及象牙制品、黄金及饰品、外币等。在对该类财物价值的认定上,取证、估值等难度较大,而且目前相关法律条文对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该类财物的“金额”确定还缺乏详细统一的规定或司法解释,存在一定的制度漏洞。
司法会计人员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主要采用以下几种计价方法:①对于行为人收受了他人的股票,且未支付相应的股本金,若股票已上市且已升值,其“购买”股票时的实际价格与股本金的差价部分应该认定为受贿金额。股票升值部分应认定为行为人违纪等非法所得金额。②对于扣押的一般物品的价格应当以扣押物品的价格有效证明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扣押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对于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间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照国家定价计算;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照购进价计算。③由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的价格,按照市场的零售价格计算。若该工艺品市场流通较少,则聘请独立的资产评估师进行估值,确定其价值。在C案中,涉及较多由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侦查人员选择聘请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估值。④外币应当按立案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M案和C案都涉及较多外币,司法会计人员按立案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汇率中间价作为折算汇率。⑤对于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的价格,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⑥文玩字画、名酒名表、木器制品等物品的价值需要有相对可靠、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和评估。C案涉及较多名酒名表、珠宝玉石、高档木器制品等,侦查人员均委托第三方进行价值评估。⑦若扣押的物品为旧物品,应进行折旧费的计算,如果有疑义,也可以由物价部门估算折旧。在C案中涉及以旧车置换新车的受贿形式,可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金额认定的证据要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情况比较复杂,对于家庭财产中能够清楚认定来源从而能从犯罪金额中扣除的部分的证据如何把握,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题。
司法会计人员在对M案和C案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金额的认定上,严格贯彻了存疑时遵循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①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已经查证属实的金额予以认定,没有查实的金额坚决不予认定;②由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已经作出辩解并陈述了查证的线索,在侦查机关没有查证或者查证不清楚的情况下,根据存疑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对应当减除的部分的确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方法,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陈述的金额为准。C案中家庭财产分为现金、银行存款、现有房产、现有公司股票、扣押物品等。经办案人员查证,C某家庭财产的证据有扣押清单、银行查询清单、收款收据、会计凭证、鉴定价格以及询问笔录等。司法会计人员对M某、C某的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家庭支出、违纪非法收入、受贿所得等进行了证据上的核实,同时也对数据进行了核对计算。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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