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1 期
总第 533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当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处理分析

作  者
李红艳

作者单位
云南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摘  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开票之日起90日内,当月认证的发票必须在当月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实务中,有时候企业为了使税金缴纳控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对当月收到的增值税专业发票采取暂时先不认证,等以后各月(不超过90天或180天)再去认证的办法。那么,当月对暂时没去认证的这部分购进货物应如何处理呢?在具体操作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