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1 期
总第 533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小议企业捐赠股权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作  者
秦文娇

作者单位
山东滨州市公路管理局

摘  要
  2009年10月20日,新华都集团董事长陈发树将其个人持有的价值83亿元人民币的有价证券全部捐出,组建国内最大的个人慈善基金——新华都慈善基金会。为规范此类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今年10月20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号)。
  一、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法规定
  1.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捐赠股权成立的个人基金组织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则企业的股权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对于是否为“非营利”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可以参照2009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公布的《关于公布2008年度  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名单包括“2008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66家,“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