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财会月刊(8期)
金融·保险
如何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获性

作  者
亚含1,苑泽明2(博士生导师)

作者单位
1.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天津300222; 2.天津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研究院,天津300222

摘  要

    【摘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推行至今,仍存在多方面的问题,科技型中小企业仍很难获取所需贷款。本文从信贷配给角度,在信息甄别理论以及银行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基础上,揭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难以推广的内在机理,使其能从信贷层面进行合理解释。基于此,本文提出收益权担保的创新借贷技术,以增加担保物的效用价值,有效降低银企信息不对称,使科技型企业可以不被排挤在信贷配给之外。而且,本文还对收益权担保借贷技术进行了论证,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推行提供了新的思路。
【关键词】知识产权融资;信贷配给;收益权担保;借贷技术;信息甄别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6)08-0090-5一、引言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国家为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约束提出的创新型贷款制度,其目的是使缺乏有形抵押物的科技型企业可以利用企业知识产权进行融资。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新目标:力争到2020年,全国专利权年质押融资金额超过1000亿元。然而,专利权质押融资试点实施六年以来,全国专利权质押金额累计总额仅1265.8亿元。这表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推行现状离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
宋伟、胡海洋(2009)研究认为,导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推行难的主要原因在于银行的高风险及其导致的高成本。张伯友(2009)等学者分别从知识产权本身的法律、变现难度,以及价值评估等角度进行了具体分析。然而,这些分析都聚焦于知识产权本身,而未涉及信贷的角度。科技型企业难以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这是信贷市场中常见的信贷配给现象。同普通信贷相比,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具有不确定性,难以像普通担保物一样去缓解信贷配给,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信贷配给现象更为普遍。
国内外的研究中,学者们倾向从三种途径来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一是提高知识产权评估水平(苑泽明,2012;刘玉平,2011),完善市场信用体系(邵永同、林刚,2014;杨晨、陶晶,2010);二是构建风险预警模型或评级标准(Ozkan-Gunay和Mehmed Ozkan ,2007;章洁倩,2013;姚王信、张晓艳,2012);三是建议银行以企业业绩为基础,合理设定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徐静、鲍新中,2015)。然而,由于信息环境的限制,评估的公信力得不到保证,市场信用信息也无法实现共享。
本文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信贷配给现象出发,分析其产生机理,并根据信息甄别理论和银行利益最大化原则,找到弥补知识产权担保物不确定性的途径。在理论分析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收益权担保的方法,以增加知识产权担保物价值,缓解信贷配给,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获性。
本文的贡献在于:第一,从信贷配给的角度,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推广难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丰富了相关理论;第二,基于理论分析,提出收益权担保的创新型借贷技术,使银行能够正确、有效地识别科技型企业风险,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获性,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推行提供了新思路。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信贷配给
(一)信贷配给及其表现形式
信贷配给是指因银行报出低于市场出清水平的利率而形成的资金需求大于资金供给的现象。根据Stiglitz和Weiss(1981)的解释,由于借款人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信贷配给将成为一种常态。
关于逆向选择,Stiglitz和Weiss(1981)通过具体模型分析发现:当利率升高时,对优质借款人(即还款意愿较强的人)来说,受到的影响较大;而对劣质借款人(即还款意愿较低的人)来说,受到的影响则较小。因此,在面对多个贷款申请时,若银行提高利率,那么银行会认为只有还款意愿低,甚至被他银行拒绝的劣质借款人才会接受这样的贷款条件。
道德风险行为又被称为逆向激励行为,Stiglitz和Weiss(1981)认为,当利率提高后,借款人会倾向于选择更具风险的项目。他们通过图形推导得出:为了使预期收益最高,当银行报出的利率低于其最大期望收益时,企业会选择风险较小的项目;而当银行报出的利率高于其最大期望收益时,企业会选择风险较大的项目。
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的存在,贷款方需要考虑的不只是价格——利率这一个因素,还需要考虑借款人的偿还意愿。信贷市场与标准市场不同,因为信贷市场中的价格——利率所代表的只是借款者承诺支付的价格,而并不一定是实际支付价格。而承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之间的差异是由偿还意愿的不确定性决定的,对借款方来说,这种不确定性就是信息不对称引起的违约风险。银行之所以会报出低于市场出清水平的利率,是因为在信息不完全条件下的信贷市场上,考虑到借款方的违约风险与其愿意支付的利率成正比,银行的期望收益并不会随利率升高而同比上升,而会在超过一定利率后逐渐降低,如图1所示,在r∗处达到最大期望收益。因此,资金的供给双方无法达到均衡状态,即使有企业愿意支付更高利率,银行也不愿提供贷款。

 

 

 

 


信贷配给的具体表现有两类:第一类,市场上的资金需求只有部分能得到满足。这类信贷配给的形成机理为:银行在风险审查中对A企业的贷款风险进行判断,给出能够补偿该贷款风险的利率r1,当r1>r∗(r∗为银行期望收益最大化时的利率,下同)时,即使A企业愿意支付r1甚至更高利率,银行也不会放贷,有此类资金需求的企业将被排挤在信贷配给之外。第二类,即使两个企业条件完全相同,银行也只贷款给信息较为对称的一方。这类信贷配给的形成机理为:银行在风险审查中对A和B两家企业的贷款风险进行判断,假设A和B两家企业的未来发展潜力和还款能力完全相同,但B企业的信息较为对称,因此,银行认为能够补偿对A企业放贷风险的利率r1,大于能够补偿对B企业放贷风险的利率r2,当r1>r∗≥r2时,银行只会放贷给B企业,而将A企业排挤在信贷配给之外。
以上两种被排挤在信贷配给之外的企业的共同点在于,银行认为能补偿贷款风险的利率r1高于银行期望收益最大化的利率r∗。因此,无论企业是否愿意支付r1,均无法获得贷款。
(二)信贷配给的缓解途径
担保借贷是有效缓解信贷配给、降低r1的借贷技术。根据Spence(1973)和Riley(1979)的信息甄别理论,在企业对含有担保物的不同贷款合同进行选择的过程中,可以传递出相应的风险信号,银行以此信号作为企业风险甄别的依据。贷款合同中的担保物和利率共同构成风险甄别的信号(Rothschild和Stiglitz,1971;Bester,1985)。担保物之所以能成为风险甄别的信号,是因为担保物的价值就是企业的违约成本,担保物的抵押(质押)意愿及价值大小代表企业对自己违约程度的衡量。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信贷配给问题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担保借贷的一种,由于作为担保物的知识产权存在不确定性,该担保借贷对信贷配给的缓解能力较弱,这也是实务中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缓慢的原因。实务中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情况分类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知,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 银行放贷且企业有能力偿还,银行对信息识别正确,借贷成功。
2. 银行放贷但最终企业无能力偿还,银行理论上应该变现知识产权获得补偿,但现实中,由于知识产权变现困难,银行通常通过事先承诺补偿的担保公司或地方政府获得资金补偿。
3. 银行不放贷并且企业无能力偿还,这种情况属于信贷配给的第一类,这类科技型企业多处于创业期,将其排挤在信贷配给之外是银行对风险的正确识别。根据科技型企业的发展阶段理论,使用贷款手段融资的企业至少已发展到成长期,因此,银行没有理由贷款给无能力偿还贷款的创业期科技型企业。
4. 银行不放贷但事实上企业却有能力偿还,使银行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错失优质客户,这种情况属于信贷配给的第二类。例如:现有一家科技型企业和一家非科技型企业同时申请贷款,假设两家企业未来发展潜力和还款能力完全相同,银行在对两家企业的贷款风险进行判断时,发现科技型企业所提供的硬信息达不到银行的放贷要求,提供的知识产权担保物也难以识别,于是银行认为r1才可以补偿该贷款风险。相反,非科技型企业的硬信息达到了放贷要求,有形资产担也更易识别,于是银行认为r2就可以补偿该贷款风险。由于r1>r∗≥r2,银行会选择放贷给信息更为对称、担保物价值更明确的非科技型企业,而将同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排挤在信贷配给之外。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第一种情况是顺利完成借贷;第二种情况下需要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和信用体系;第三种情况是银行对风险的正确识别,是正确的市场反应;而第四种情况是信息不对称对科技型企业造成的贷款阻碍,本文主要针对这种情况进行讨论。
三、缓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贷配给的路径分析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作为担保借贷的一种,利率和担保物知识产权的价值组合是银行进行风险甄别的信号。王霄、张捷(2003)进一步证明,银行要求的担保物价值与银行贷款收入的边际替代率与风险负相关。也就是说,高风险企业更偏向于接受高利率和低担保物的信贷合同,而低风险企业更愿意接受低利率和高担保物的信贷合同。这种情况如图2所示:

 

 

 

 

 

 

观察图2,假设L1和H1分别代表低风险企业和高风险企业的利率—担保物无差异曲线。低风险企业的无差异曲线L1较平缓,表示低风险企业偏向于用更多的担保物代替利率;而高风险企业的无差异曲线H1较陡峭,表示高风险企业偏向于使用较少的担保物代替利率。D代表银行对企业的合同组合曲线,即在该曲线上,银行获得的风险补偿价值总效用是相同的。
但是根据银行期望收益最大化原则,若图2中A1点的利率高于r*,该企业就会被排挤在信贷配给之外。因此,对企业来说,与银行合同组合曲线交点的利率过高,不仅会导致融资成本增加,而且可能会面临遭受信贷配给、无法获得贷款的风险。我们认为,可通过以下路径来缓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贷配给:
(一)第三方介入,以确保担保物价值
科技型企业的担保物——知识产权的价值存在不确定性,银行为了弥补这部分风险,在担保物价值相同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更高水平的利率。如图3所示,D1和D2分别代表银行对科技型企业和非科技型企业的合同组合曲线。可以看出,担保物价值相同时,通常要求科技型企业以高于非科技型企业的利率弥补银行的贷款风险。现以高风险企业无差异曲线H1为例说明,低风险企业L1同理。高风险企业无差异曲线H1上的A1和A2,是银行对同样条件下的非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的合同组合点,A2对应更高的利率水平r2,A1对应更低的利率水平r1,若r2>r∗>r1,则科技型企业就无法获得贷款,而同等条件的非科技型企业则可以获得。二者的差距在于银行对提供担保物价值的认定。事实上,当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物的价值为C1时,银行认定为C2,据此要求更高利率r2。银行认为知识产权价值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在评定总效用时,对其进行了低估。

 

 

 

 

 

 


企业通常会通过第三方来证明担保物的价值可以达到C1,使D1趋于D2。常见的方法包括:通过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通过律师事务所对贷款人资质、贷款使用方向、知识产权的权属、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通过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如出现违约情况时,先由担保公司垫付资金;通过政府推荐担保。第三方的担保可以确保知识产权的价值为C1,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风险,根据风险收益对称原则,银行会接受更低利率。
然而,第三方证明价值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第三方的评估和担保需要相应的费用,这部分费用的费率甚至可能高于银行降低的利率;第二,评估价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主观性较大,且评估公司不对评估价值予以担保,贷款人的风险依然存在;第三,知识产权的价值不等于最终的变现价值,例如:一些企业的专业人员才能使用的专利技术,只对企业自身有价值。因此,第三方担保作用甚微,且费用昂贵。值得一提的是,政府担保是可信度较高,且不会增加融资费用的方法。实地调研发现,银行也希望政府能进行批量推荐,并制定完善的推荐担保体制。
(二)增加担保物价值
既然无法有效地通过第三方来证明担保物的价值,使D1趋于D2,那么企业可以考虑加大担保物价值,使无差异曲线移到H2和L2的位置,如图4所示。同样以高风险企业无差异曲线H2为例说明,L2同理。当企业担保物价值增加,由C1变为C3时,与银行对科技型企业的合同组合曲线相交于利率更低的A3。科技型企业愿意提供更大价值的担保物时,利率r3与同等条件的非科技型企业获得贷款的利率r1基本持平,甚至更低。表明当科技型企业提供更大价值担保物时,可以与同等条件的非科技型企业获得相同利率水平的贷款。因为对银行来说,担保物价值越大,代表着企业的违约成本越高,违约意愿越低。因此,企业无差异曲线右移越多,即提供的担保物价值越大时,越能获得更低利率的贷款。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银行要求企业捆绑抵押有形资产就是右移企业无差异曲线的一种实践。然而在实务中,由于科技型企业缺乏有形资产,该方法的推广受到制约。
四、缓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贷配给的创新方法
基于前文的理论分析,第一种缓解方法,即通过第三方证明担保物价值的方法,已有实践包括律师事务所、担保公司以及政府等的介入,存在融资成本高和体制不完善等短期无法解决的问题;第二种缓解方法,即增加担保物价值,代表性的已有实践是捆绑抵押有形资产,该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行,但大部分科技型企业缺乏有形资产,因此难以广泛推广。两种方法比较,前者在短期内无法改善推广,而后者只要能找到合理可行的担保物即可。科技型企业的主要资产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所质押的是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本文认为,将收益权捆绑担保,是增加担保物价值的可选途径。
(一)收益权担保借贷技术概述
收益权担保方法,是指将知识产权一定时间内的收益权作为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根据前文讨论,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的科技型企业至少已发展到成长期,已经有一定收益,该收益包括知识产权用于生产经营所得、转让使用权所得等。现行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程序中,主要关注知识产权的变现价值,即在第一还款源出现问题时,作为第二还款源变现偿还银行贷款。然而,根据银行的调研结果,知识产权的变现存在困难,且由于评估方法的缺陷和评估时间的不同,贷款前的评估价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存在差异。因此,与知识产权的变现价值相比,其带来的收益更确定,能一定程度地弥补银行的贷款风险。
(二)收益权担保借贷技术可行性
1. 法律可行性。收益权担保法的法律本质是一种收益权质押的制度。我国1995年发布的《担保法》(主席令[1995]50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可以作为质押物,知识产权的收益权作为所有权,没有明确在质押权利的规定范围内。然而,针对质押权利第四项内容——“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有相关补充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因此,收益权作为担保物在一定范围内已经得到法律认可,且该范围还在不断扩大。又如2000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发[2000]33号)中规定,“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此规定将收益权质押的范围扩大到了电网、污水处理收益权等。收益权质押范围的不断扩大,为知识产权收益质押法律可行性提供了支持。
2. 环境可行性。收益权担保用于银行贷款,在实务中已有探索性实践,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收益权担保提供了可行的环境。
2015年5月,武汉农商行向北京光桓锦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发放了第一笔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农商行通过对光桓锦业的项目收益权进行分析和评估,同意以未来3年的收益权作为抵押,放贷230万元。与此类似的收益权抵押还有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如上交所2016年1月20日发布的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热费收益权资产专项计划、2016年1月25日发布的余姚天然气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均以资产的收益权为担保物进行融资。
同样运用收益权担保的实践,是已有效推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制度。农业发展同科技型企业相同,具有高信贷风险。而在担保贷款中,又缺乏抵押物。《担保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用于抵押,由此制约了农业发展的融资渠道。2014年8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正式发布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详细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作担保物贷款的细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担保融资制度,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收益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的制度。该制度既没有超出现行法律框架,又拓宽了农业发展的融资渠道。现已有吉林、河北等正在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推行实施。
上述案例证明通过收益权作为资产进行抵押具有可操作性,且能被现有资本市场环境所认同,同时对银行方面来说,收益比无形资产本身更具可控性,因此,收益权担保的方案具备可行性。
(三)收益权担保借贷技术操作程序
在收益权担保方法中,知识产权及其收益权共同作为担保物。当企业的利率—担保物无差异曲线右移,即对银行来说,担保物总效用价值增加时,才可以与银行合同组合曲线相交于利率更低的点,提高贷款可获性。因此,在贷款发放前,需要对知识产权的收益权进行分析,确保其效用价值的增加使利率降低到信贷配给范围之内,使企业获得贷款。具体操作程序如图5所示:

 

 

1. 银行对知识产权收益权进行分析评估。银行对知识产权在未来可能带来的收益进行评估,包括对该项知识产权收益内容的界定、使用收益法对该项知识产权经营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估计。
2. 银行确定收益权质押年限。银行根据对知识产权收益权的预估,确认预计能补偿贷款风险的年限。对知识产权收益预估状况越好,确定的质押年限越短;反之质押年限就越长。
3. 根据银行合同组合曲线确定贷款利率。银行根据对收益权的预估以及质押年限的确定,可以判断该企业担保物的总效用价值,从而在合同组合曲线上找到对应的利率水平。
4. 企业选择是否接受。银行将其对收益权的评估结果、确定的质押年限及利率反馈给企业。企业对增加的担保物价值即质押年限内的收益权以及利率进行判定,决定是否接受贷款。若企业不接受,可以选择提供新的评估依据再次评估,或贷款直接失败;若企业接受,则借贷成功。
五、结论
本文根据信息甄别理论和银行利益最大化原则,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信贷配给问题进行分析,发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推广困难的原因在于知识产权的不确定性,导致担保物对银行的效用价值低于实际价值。鉴于此,本文提出知识产权收益权担保的方法,以增加担保物价值。该方法缓解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信贷配给问题,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推广提供了新的思路。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推行的主要瓶颈是银行的高风险,而企业一旦贷款成功,所承担的风险远小于银行。这种风险不对称的状况使银行格外谨慎,导致其对知识产权的效用价值进行一定程度的低估,对科技型企业实行更加严格的信贷配给。因此,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不仅要依靠合理的制度环境和银行的风险判别技术,还需要企业承担更多的风险。本文提出的收益权担保方法在降低银行风险的同时,也通过提高违约成本,增加了科技型企业的风险。
收益担保方法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在银行对知识产权未来收益的评估中,若收益为将知识产权用于生产经营所得,则涉及的收益分成率如何确立等问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评估结果;第二,收益权的担保范围在法律上已不断扩大,但尚未出现知识产权收益担保的案例,因此,在实施前还需要法律的进一步支持。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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